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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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 內容描述 | 單價 | HK$ 港元 | ||
15 本 | 魏計詞典 | 200.00 | 3,000.00 | ||
50 本 | 維機教科書 | 5.00 | 250.00 | ||
總計港元 | $3,250.00 |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品質、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发票也通常称为付款单。為內部審計及核數,每一張發票必須有獨一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複或跳號。
中文的发票
[编辑]中文中的“發票”一词最早源于明朝,指皇帝代擬的奏章朱批。经济活动中的“发票”于清朝中晚期随着跨地域采购、销售行为的增长而出现,源于“书契”,是商户记录其商品买卖、发货、销售的一个凭证,由毛笔在空白纸直接开具。1920、1930年代中国广东、上海、北平、东北等地出现了预印有交易明细的表格式发票,是收到西方影响的结果[1]。当时民国政府规定,任何交易均需开具发票,而发票背面均需张贴印花税票以便政府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税务总局于1951年加强了对发票的全面管理,由商户或同业公会管理转变为由税务机关管理[2][3];同时推行表格式发票为主体,定额发票、限额发票、剪贴发票为辅的统一发票[4][5]。
目前在中国大陆,付款单、收款收据在民间有时也被统称为发票。當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税务发票中也分別有普通發票及專用發票兩種,除紙質發票外還有電子發票,二者效力相同。
在台湾的中華民國政府于1951年在臺灣省推行統一發票,1960年推进至金門、馬祖[1]。台湾在日治时期使用的付款凭证名称有「領收證」、「領收書」等。
在香港、新加坡和澳门,發票对应英文的invoice和葡萄牙文的factura,由公司自行印制并经公司法人签字/盖章生效。
參見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百年風華發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PDF). 中華民國財政部. [2019-04-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4-27).
- ^ 能说话会行礼的老发票. 湖北日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2-06-24.
- ^ 清代发票亮相兰州 200余张发票诉百年历史文化. 中国新闻网. 2017-04-14.
- ^ 刘金涛. 从发票历史看虚开. 中国会计视野. 2018-05-02.
- ^ 东方网:从手填到在线开具 上海三百年老店见证新中国发票变迁史.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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