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憲 (1954年)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胡憲 (江西)

胡宪(1954年6月),男,江西高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江西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哲学学士。

生平[编辑]

1973年11月参加工作。197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早年为江西省永修县虬津公社插队知青,民办教师;后进入江西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历任综合处、第二秘书处秘书;工交处副处长、处长。1993年8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1995年5月,兼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1998年2月,兼任江西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2001年12月,任中共鹰潭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次月正式任市长。2006年11月,任中共南昌市委副书记、南昌市人民政府代市长,次月正式擔任南昌市市长。2008年起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江西地区代表[1][2]。2010年3月,调任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2013年1月,任江西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

參考文獻[编辑]

  1. ^ 新华网.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新华网. [2014-0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10). 
  2. ^ 全国人大代表信息-胡宪. 全国人大网. [2013-04-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职务
前任:
李豆罗
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6年11月-2010年3月
繼任:
陈俊卿
前任:
倪贤伍
鹰潭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1年12月-2006年11月
繼任:
董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