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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投票/是否在“命名常规”方针中增补进“名从主人”的内容: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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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票区中投下“支持”或“反对”票来表明你的意向,并附上签名。
*在投票区中投下“支持”或“反对”票来表明你的意向,并附上签名。
*每项投票需要至少有10名合資格投票者投票方為有效,10票以下視為無效。
*每项投票需要至少有10名合資格投票者投票方為有效,10票以下視為無效。
::{{反對}}—[[User:JackyCheung|'''Jacky~''']][[User talk:JackyCheung|有人跟蹤我!]] 2008年10月31日 (五) 11:04 (UTC)
*投票结束后,如果该项投票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比例等于或超过2/3,该投票的议题即获得通过。
*投票结束后,如果该项投票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比例等于或超过2/3,该投票的议题即获得通过。



2008年10月31日 (五) 11:04的版本

本投票主要对和“名从主人”有关的两个讨论议题进行表决。投票一是对是否支持将“名从主人”原则成为Wikipedia:命名常规里一个“一般性的惯例”进行表决,投票二是对“名从主人”和“时间优先”、“常用名称”两原则有冲突时的优先性问题进行表决。由于投票二只有在投票一获得通过时才具有意义,所以暂时只会开启投票一的投票,在投票一结束后,将视投票结果来决定投票二的开启与否。

發起投票的理由

  1. “名从主人”原则虽然没有在Wikipedia:命名常规里出现,但在解决命名争议时,长期被维基人所引用,如首尔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命名争议等。所以很有必要通过投票来确定是否应该将“名从主人”写进Wikipedia:命名常规里?
  2. 由于我们来自于不同的地区,各地的汉语存在差异,所以在Wikipedia:命名常规里确定了解决这种名称差异的一个原则:时间优先的规则,即选择条目第一个重要版本采用的命名方式作为条目的主要命名方式。这条“时间优先”原则可以说起了非常好的作用,有效的避免了来自于不同地区的维基人因命名而引起的争议。但“时间优先”原则和上面提到的“名从主人”原则有时会出现冲突,这样的案例之前遇到过不少,解决的方式有讨论有投票,达成的结果也各异,比如东南亚国家联盟经讨论之后采用了“名从主人”,而欧洲冠军联赛经初步的投票之后可能采用“时间优先”。所以很有必要就这两条原则的优先性进行投票表决。
  3. Wikipedia:命名常规里还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常用名称”原则,即尽量使用人或物最常见的名称。该原则也会和“名从主人”出现冲突,最典型的例子是首尔的命名:2005年1月18日,汉城市议会通过决议,将“汉城”的中文名改为“首尔”,随后的一段时间引发了该条目的命名争议,一些意见认为,应该用“名从主人”原则,即使用“首尔”作为条目名;另一些意见认为,应该用“常用名称”原则,即沿用当时最常用的名称“汉城”。所以也很有必要就这两条原则的优先性进行投票表决。
  4. 我们早前已经就上面几个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具体讨论内容可以参见下面的“较早前的讨论”一节。

较早前的讨论

本討論已經结束,處理結果:进入投票阶段。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由于近期对条目命名应该采用“名从主人”原则还是采用“时间优先”原则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而这种争议在之前也多次出现过,所以我认为很有必要发起是否对Wikipedia:命名常规进行增补的讨论,而这个讨论涉及了以下两个要点的多个问题:

  1. “名从主人”原则虽然没有在Wikipedia:命名常规里出现,但在解决命名争议时,长期被维基人所引用,如首尔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命名争议等。所以很有必要讨论一下,是否应该将“名从主人”写进Wikipedia:命名常规里?应该怎么定义“名从主人”?举出一些合适的例子,和不合适的例子?
  2. 由于我们来自于不同的地区,各地的汉语存在差异,所以在Wikipedia:命名常规里确定了解决这种名称差异的一个原则:时间优先的规则,即选择条目第一个重要版本采用的命名方式作为条目的主要命名方式。这条“时间优先”原则可以说起了非常好的作用,有效的避免了来自于不同地区的维基人因命名而引起的争议。但“时间优先”原则和上面提到的“名从主人”原则有时会出现冲突,这样的案例之前遇到过不少,解决的方式有讨论有投票,达成的结果也各异,比如东南亚国家联盟经讨论之后采用了“名从主人”,而欧洲冠军联赛经初步的投票之后可能采用“时间优先”。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就这两条原则的优先性进行讨论,以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处理同类问题。—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8:59 (UTC)[回复]
  3. 补充一点,Wikipedia:命名常规里还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常用名称”原则,即尽量使用人或物最常见的名称。该原则也会和“名从主人”出现冲突,最典型的例子是首尔的命名:2005年1月18日,汉城市议会通过决议,将“汉城”的中文名改为“首尔”,随后的一段时间引发了该条目的命名争议,一些意见认为,应该用“名从主人”原则,即使用“首尔”作为条目名;另一些意见认为,应该用“常用名称”原则,即沿用当时最常用的名称“汉城”。所以我也将增加一个“常用名称”和“名从主人”的优先性的讨论。—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20:37 (UTC)[回复]

“名从主人”原则的确立

讨论一:是否支持“名从主人”原则成为Wikipedia:命名常规里一个“一般性的惯例”?(请注意,这不是一个投票,所以说明支持和反对的理由比单纯的支持和反对更重要。)

  • (+)支持,“名从主人”原则合情合理,而且长期被维基人引用,已经成为维基里一个事实上的惯例,所以应该写入Wikipedia:命名常规里。而由此引发的和“时间优先”原则的争议,可以通过确立哪个原则更具有优先性来解决问题。—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9:17 (UTC)[回复]
  • (+)支持,体现中立性,并且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可能的名称权、知识产权问题。比如我们在条目用的是欧洲冠军联赛的标志,根据的是国际知识产权法中常见的合理引用原则,但是如果却在旁边写上完全不同于该赛事拥有者明确选定的名称,实在涉嫌不合理的边缘。—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4日 (六) 20:13 (UTC)[回复]
  • (+)支持,维基只是用于描述事实,条目名称也只是对所描述事物的标识。但名从主人可以减少争议,特别在有多个常用名称时。而且条目名称采用名从主人并不会影响常用名称或其它名称的使用。
  • (+)支持,意见同上。—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5日 (日) 11:46 (UTC)[回复]

讨论二:“名从主人”原则应该怎样定义?

其实台湾/中华民国的问题才更加说明名从主人的重要性。根据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大陆惯官方是绝对不会使用中华民国四个字的,于是香港、新加坡等地基本也尽量避免。举例来说,比如立法院行政院等,在台湾地区以外基本都是称“台湾XX院”,那是不是如果我按照常用建立了类似条目之后,我们维基就可以无视实际上这些机构的门口清清楚楚写着“中华民国XXX院”呢?马英九在大陆最常见的头衔是“台湾领导人”,是不是也可以取代“中华民国总统”?—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5日 (日) 10:06 (UTC)[回复]
沒問題,我認為兩種都可以,既然兩種說法都有人在說的話。維基又不是政治機構,沒必要為這種命名而粗心,只要能提出來源就行。如果連台灣本身都不這樣叫當然不行。--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10:56 (UTC)[回复]
确认一下,台湾领导人 和 中华民国总统 都可以作为该主体的条目名?只看谁先建立?—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5日 (日) 11:16 (UTC)[回复]
在香港,「xx領導人」不一定指國家或地區的元首啊。中共就有超過兩個領導人吧。YunHuBuXi 2008年10月5日 (日) 13:04 (UTC)[回复]
确实不明确,但是这是中宣部正式文件规定的,即台湾省市级的机构和职位可以保留,比如台北市长。但是国家级形式的名称必须更改,如中华民国政府称“台湾当局”,总统称“台湾领导人”,立法委员称“知名人士”。-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7:56 (UTC)[回复]

讨论三: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有哪些?

  • 我认为应该使用的情况包括:
  1. 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微软
  2. 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等,如果拥有这些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
  3. 国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该国或该地的政府或其上级政府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首尔
  4. 人物,如果其个人发表的作品,或其认可的中文官方资料中出现有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以该中文姓名或译名来命名。—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9:56 (UTC)[回复]

讨论四:不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有哪些?

  • 我认为以下情况不完全适用“名从主人”原则,但具参考作用: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出现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9:56 (UTC)[回复]

“名从主人”和“时间优先”两原则的优先性问题

(请在你支持的观点下面发表你支持该观点的理由)

观点一:“时间优先”原则应该优先过“名从主人”原则

观点二:“名从主人”原则应该优先过“时间优先”原则

  • (+)支持 体现维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符合任何严谨的百科全书应该具备的精神。时间优先或者先到先得是我们用户间妥协,是为了减少争议、缓解维基内部矛盾的不得已的手段,本身有相当的偶然性随机性。将一个偶然性原则,置于客观严谨的规则之上,示之于几千几万并不编辑维基但是阅读维基的用户,轻则是授人以笑柄,重则直接影响中文维基的形象与声望。—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4日 (六) 20:13 (UTC)[回复]
  • (+)支持 意见同上。—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5日 (日) 11:45 (UTC)[回复]

“名从主人”和“常用名称”两原则的优先性问题

(请在你支持的观点下面发表你支持该观点的理由)

观点一:“常用名称”原则应该优先过“名从主人”原则

观点二:“名从主人”原则应该优先过“常用名称”原则

其它补充意见

首先這個討論活像是硬性地推銷名從主人,我可以提出不能將名從主人加進方針嗎?請給我這個選擇,我同意名從主人仍為指引,但不同意加入方針。而且看標題於是就能跳過常用性的問題了?無論是中文與原文,或是常用事物命名,都提到常用性的重要,我的提意是常用與從主並列,因兩者皆為正確命名原則,故兩者有爭議時用先到先得。這比照像從主的人名討論一樣,常用的人名可優於人物的原名,可用xxx,原名xxx。若事物命名中事物的譯名為常用,亦可比照此一做法。這是我的意見,其實已沒甚麼可補充的,但討論若繼續偏離或者陷入某一單面的意見當中被當作制定哪一條的硬推銷,漠視程度及此,我也並無話可言了,只好離席抗議此一討論。--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4日 (六) 19:15 (UTC)[回复]

首先,“名从主人”现在不是指引,而且什么都不是,只是一个没成文的惯例而已。而且由于Wikipedia:命名常规是方针,而不是指引,所以没办法单单把“名从主人”变成一个指引。或者如果你有办法,请指出。其次,你可以选择不把“名从主人”加进方针里,只要参与“讨论一”的讨论并给反对意见就可以了。最后,你提出的问题也可以直接放到上面的讨论中去,整个讨论的议题也是开放的,目前只是为了讨论有效率,所以做了一些特定的选项。—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20:19 (UTC)[回复]
治癒系的小琛兒,我刚才尝试把你的意见“常用與從主並列,兩者有爭議時用先到先得”做成选项放到上面去,但后来发觉你的意见有问题,比如:1、首尔在2005年1月18日之后的一段时间的命名争议,如果用“常用名称”原则的话,应该用“汉城”,如果用“名从主人”原则的话,应该用“首尔”,两者出现争议了,按“时间优先”解决,那自然是老名字“汉城”了,出现这种现象会很尴尬,公司、组织、城市,甚至国家把名字改了,我们仍然只能用老名字。2、假如一个新加坡的公司,大陆和香港都译为A,台湾译为B,新加坡译为C,一个台湾维基人用B先建立,官方中文网站用C,而因为大陆和香港两个地区都用A,所以最常用的为A,这时,你会发觉当“名从主人”的C和“常用名称”的A出现争议时,用“时间优先”原则,居然变成了完全解决不了争议的B。—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21:14 (UTC)[回复]
經詳細考慮,我是有條件支持。
  • (+)支持常用名稱與名從主人同為方針,但是僅同為名命常規中符合命名的做法,互不優於對方(所以上述觀點一和觀點二我都不支持的,兩者應僅為命符命名常規的一項參考,不應一項優於另一項)。
  • (-)反对名從主人優於常用名稱,維基百科並非甚麼政府或甚麼官方組織的宣傳工具,不是政治組織亦不是傳媒,且常用名稱應為事物的正確名稱,否則這才真正違反中立性(因為常用名稱必可提出多於兩項參考資料支持)。
在這個基礎上,可以先到先得解決問題。
  • (+)支持若事物有多個常用稱謂,才可應用先到先得解決問題。若僅有一個常用稱謂則應應用該名稱。
  • (-)反对先到先得不能應用於非常用事物名稱中。
而且,「常用事物名稱」是可檢討的,並非一天常用永遠常用。例如漢城易名首爾問題上,其他媒介我不清楚,我自己是書報界工作的,我幾乎可說紙媒體在三個月內已幾乎將漢城都改為首爾或首爾(漢城)(尤其旅遊書,即使再版的都易名不用漢城了),漢城可以說是在極短時間內由常用名稱變得不再常用,這個常用是可客觀得出的。但是歐洲聯賽冠軍杯則不然,即使官方已易名,但是明顯的是體育界的紙媒體並未全面跟隨,在現在這個時點,兩個名字都屬於普遍性的。不過這並不是完全不能檢討,若有一天其中一個名稱更廣泛被使用時則可取代另一名稱,我們亦應注意不能急於編輯,尤其在新事物出現時,它的重要性和認受性都不明的時候,並不應該急於修改。相反若一旦被廣泛採用後,則應使用常用事物命名而修正。實際上這個方法並不僅能應用於事物之中,人物亦然。
回應長夜無風的例子2,由於B並非常譯亦非官譯,不符合命名常規,應予修改,「時間判定」僅判定符合命名常規之譯名,依從先行修正的人的譯名就行。而事實上,常譯更應考慮其絕對廣泛性,並非1+1>1即常譯,若果大陸與香港對A的認識甚少,甚至根本不應用A,而台灣則絕大多數人在應用B中,則B仍是最常用譯名而可以保留,相反若其廣泛性仍處於模糊狀態,應該保留,等到事態明朗化後再行修改。也正好回應例子1,為甚麼處於尷尬位置,那必定是因為絕大多數人已用最常用的譯名中,不然必不處於尷尬位置。--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02:14 (UTC)[回复]
那我就以“首尔”为例,你去看看Talk:首爾/存檔,这个你认为三个月内纸媒体就已经由“汉城”改称为“首尔”的条目,它的命名争议在维基上从2005年一直持续到2007年。我们分析一下原因可以知道,虽然三个月内主要媒体已经改名了,但在民间,汉城至少接近两年仍比首尔常用。可以看出,“常用名称”原则根据两种不同的方法判定其常用性又分化为两个原则:“媒体常用名称”原则和“民间常用名称”原则。然后我们来看看这几种判断办法的效率性吧,如果使用“名从主人”原则的话,2005年1月18日我们就可以即时改名,如果使用“媒体常用名称”原则要在三个月之后才能够改名,如果使用“民间常用名称”原则要在两年后才能够改名。这还是因为韩国政府通过大规模宣传后所得到的结果。
我们看看一些普通知名度的事物吧,比如“莱斯银行”,1995年“莱斯银行”与“TSB”合并成为“莱斯TSB”。现在已经13年过去了,结果怎样?“莱斯银行”在google上的搜索结果有51,200项,“莱斯TSB”只有382项新华网凤凰网中国新闻网在上个月新闻中仍在使用该银行的旧名“莱斯银行”。那么我们翻译en:Lloyds TSB的时候,是不是仍然要根据其常用性,命名为“莱斯银行 (1995年-)”?
回到欧洲冠军联赛,说实话的,我从小也是听“欧洲冠军杯”长大的,一样怀有很深的感情,但我们看看欧洲足联的官方网站的介绍,就可以知道,早在1992/93赛季就已经改称为欧洲冠军联赛了。只不过现在大陆的媒体已经跟着官方的名称逐步改了过来,而香港的媒体一直沿用旧称而已。那么又出来一个问题了,一个名称官方已经更名了,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所有地区的传媒都变成常用名称,才能在维基上更名呢?那要等多少年?欧洲冠军联赛可等了16年了。—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5日 (日) 07:23 (UTC)[回复]
很明顯你在提出你的觀點時,已經不是在提出應循名從主人的理據,而是在問如果不名從主人怎麼辦,怎樣才能扭轉說法可名從主人。抱歉這我實在幫不到你,我始終認為常用名稱是可以用的,而且亦方便搜尋,要不要我每個條目都先去找官方網頁確認過名稱再上來看?而且亦不便於撰寫,而且亦提醒了我一點,為撰寫內容方便這次的提案即使通過亦只可用在條目命名,內文用NoteTA請不要把內文的常用名稱一併修改。
而實際上民間常用是韓國民間常用還是中國民間常用了?而且這些民間常用又能不能提出可靠來源?
萊斯銀行一例,正突顯了常用亦名的重要性,若你認為萊斯銀行 (1995年-)不妥,則必會翻譯為萊斯TBS,若有人起條目名為萊斯銀行 (1995年-),則必有人認為萊斯銀行名稱為符合常用。注意我要說的是常用名稱與官方名稱為對等而非常用絕優於官方,你並不用急著擔心你以後起名時必須用常譯而不能用從主。因為我的提議是只要合符命名常規即可自由使用。
最近我在撰寫的條目就已經夠我煩了,官方網頁和說明書都是機器翻譯,即使是中文官網但內容幾乎是完全不能用的,這種情況又應如何,仍然因為是官方而跟隨官方使用機器翻譯?不可能。當然這是題外話。--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09:37 (UTC)[回复]
拿莱斯银行来说,我认为应该用“萊斯TBS”,不管报道是否全部用莱斯银行的旧称。个人觉得如果有政治问题,比如台湾与中华民国;或者沾点边,比如首尔与汉城,可以大家拿来讨论;但这种和政治不沾边的,我个人觉得应该立即使用官方名称。比如莱斯银行,比如欧冠。官方改名字有时候是有它的用意的,比如丰田几次给他的车改名;但是不管有没有,你怎么能不尊重他们自己对自己的称呼呢?<---意气用事,仅供参考—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5日 (日) 11:44 (UTC)[回复]
啊,對了,說到這裏我又發現另一問題。是不是一旦名從主人就連NoteTA都不行了?因為我的意思是基於外觀都不影響,NoteTA過後實際上每個地域的人都只會看到自己常見的名稱,例如這次事件國內官網的譯名還是正常在大陸簡體中顯示,而港澳繁體中也正常顯示為常譯,外觀完全不受影響仍為讓地區常見譯名,而僅有“編輯上”的命名爭議。因為我真的再多次提到這種討論沒營養是因為既不利於編輯亦不利於撰寫,如果我手上一堆某個地區出版書籍資料而要我必須再去中國大陸、台灣、港澳、新加坡四地搜尋有沒有官方譯名再確認的話,那是怎麼樣費事的編輯?直接NoteTA不可必須移動再NoteTA,而這種移動動作又不影響閱讀,那移動的用意是?--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12:09 (UTC)[回复]
第一,据我所知现在没有人提出任何与NoteTA相关的更改或变动,显然一切照旧。第二,任何人编写显然不必参考各地译名或资料,但是如果其他用户加入其它译名或者发现了正式译名,显然该用户没有拒绝接受的充分理由。—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9:05 (UTC)[回复]
Wikipedia:命名常规是对条目名的命名规范,对正文没有约束性,在首段只要说明官方名称是什么、各地区的常用名称是什么,然后正文怎么用或者加地区用词转换都不会给读者带来困惑了。采用“名从主人”原则的最大用意是尊重别人对自己事物的命名,而不要强加名字给他们,或执意沿用他们的旧名。还有维基百科和传统百科全书相比,其中一个优点在于它的知识更新的实时性,采用“名从主人”原则可以体现这个优点,而采用“常用名称”原则,可能需要过几个月、几年或十几年才能使别人宣称更改的名字获得更新。—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5日 (日) 12:50 (UTC)[回复]
但是就結果而言,因為地區轉換詞會轉換標題,所以好像做不到你想要的效果,除非禁用NoteTA對標題轉換。不過這樣做的話倒不如不轉換好了還要分四個地區中文來做甚麼?時間原則本就能解決了四地不同譯名而產生移動戰的麻煩,官方名稱與常用名稱對等地位,問題仍然是解決了。相反為甚麼必須做個多餘動作(即使移了,看到的名稱也完全跟沒移一樣)移到官方名稱?還是今後一定要移一移到官方名稱來爽一爽?即使原文大於官方中譯,要不要移一移到官方中譯然後NoteTA全部轉回原文?做這種多餘事不如花點時間在條目上吧?--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16:50 (UTC)[回复]
你說的問題應該要問那些人有什麼充份理由不接受官方命名而要使用NoteTA轉換成自己喜歡或習慣的譯名吧。--百楽兎 2008年10月6日 (一) 00:04 (UTC)[回复]
比较倾向于About123的意见。名从主人与常用名之间应该平等对待。而关于那个足球条目的问题,重点是不同地区用词之间的移动战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0月6日 (一) 03:58 (UTC)[回复]
不是所有的「常用」都具有合情、合理、合法的地位。如果只以數量多寡來衡量某名詞的「常用性」,而不考慮是否合於情理法,如何能賦予這種「粗糙的常用性」與「名从主人」平等的地位?--百楽兎 2008年10月6日 (一) 05:17 (UTC)[回复]
其實常用的名稱沒合法性的話,是不是現在可以打電話去報警投訴報館把「歐洲冠軍聯賽」惡意並意圖竄改為「歐洲聯賽冠軍杯」,碌奪官方命名權?為甚麼南韓不去把那些繼續叫首爾為漢城的人逮捕,而去花錢宣傳新名字首爾?到底常用名字哪裏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呢?有案例可循嗎?--122.100.177.86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7:16 (UTC)[回复]
名称权与警方有什么关系?连 public law 和 private law 都搞不清楚。—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7:58 (UTC)[回复]
既然可以用,也就是合法了。名稱權是具效律效力名稱之命名,維基百科又不是政府組織,條目亦不是具法律效力的任何文件、刊獻,根本不涉及名稱權。--122.100.131.1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9:27 (UTC)[回复]
警方不参与就是合法?如果有人欠你一百块钱不还,警方也不会参与,但是这并不合法。不妨先学习一点基本法律常识,再来讨论什么“案例”“法律效力”吧。还有,维基条目当然是法律强制力的范围内的,比如“合理引用”规则。上面已经说了,使用正式名称叫“欧洲冠军联赛”的赛事的标志,然后又使用完全不同于正式名称的文字标题的话,就是有不合理的嫌疑。—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9:52 (UTC)[回复]
另外合法不代表可用吧...呵呵。总不能把死亡笔记挪到L月生死恋抑或人间小册子,虽然后者也合法——准确地说前者在大陆反而不合法XD—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6日 (一) 09:57 (UTC)[回复]
咦?怎麼扯到ACG了?為甚麼有官方肯定的中譯“華音”不用,偏偏要用常用名字Kanon?--122.100.131.1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10:53 (UTC)[回复]
我不知道有这回事,这个官方肯定在哪里?如果来源确实我觉得应该用的。—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6日 (一) 11:52 (UTC)[回复]
台灣新聞局要求所有進口影片必須有中文譯名,而在討論區求譯名,最後結果是「華音」,但拿出來賣的名稱仍是Kanon[1]。據Wikipedia:日本動漫遊戲條目指導建議#譯名命名規則和前例,不需更改。—Eky- 2008年10月6日 (一) 12:21 (UTC)[回复]
(:)回應百樂兔:不是所有的「常用」都具有合情、合理、合法的地位,雖然不是所有都合情理法,不過還是有,你也認了吧?還是你要收回去改「所有的常用都不合情理法」,我再讓你說一次。事實上我在一直以來的討論都發現,很多人害怕條目不跟官方名稱,但是並不反對使用NoteTA轉換地區用詞,好像是怕有人會明知道官方不那樣叫就故意把條目開其他名字一樣。事實上並不會,相反其實絕大多數事物的官方名稱都正好是常用名稱,例外的事例非常少,但亦正因為非常少,既然有其常用性,大家都那麼叫時,為甚麼那麼寫?說到這裏還真的有文言文味道。另外還沒解決的問題其實是維基的編輯應合符知名度和顯著性,一個仍未知其知名度的名稱就放上去條目,真的跟幫主人去宣傳沒分別,維基百科並不是宣傳工具。
(:)回應小烈:實際上ACG維基群可能是一個好例子。雖然現時Wikipedia:日本動漫遊戲條目指導建議#譯名命名規則中是訂明通用譯名(常用譯名)優於官方譯名,然而ACG條目仍然是大多數使用官方譯名,尤其在有中文版遊戲的條目時,並沒有發生大量通用而非官方譯名問題。一般來說,特別是一個已註冊的品牌,若該事物具有知名度,其名稱必會逐漸通用,這是很自然的事,並沒有想像中的難,只是我們不應該急於編輯而已。
關於名稱權,恕我法律知識太淺薄,這個我只知道用在人名上,並未知道用在事物上是怎麼回事。用在人名上時,除非我干及你在法律上的名義,或者故意利用你的名字(尤其知名人士),否則並不會構成犯名稱權。即使你將陳乙東叫巴士阿叔,也並不會犯名稱權,這只是一個別稱而已,沒理由不允許別人叫你的別稱。
關於命名權,這在其他語言的維基百科倒是有例可循。然而我倒想問問,如果我們不把條目修改就干犯命名權,那麼維基百科現在有沒有管理員和行政員在保證維基百科的條目合法呢?屋崙-阿拉米達體育館的命名權,網絡協會只買了10年,已沒了麥卡菲體育館的命名權,他的名字回到了屋崙-阿拉米達縣上,誰去保維護我們每一個條目命名都合法呢?,又廣大的港澳傳媒天天在犯法,到底他們真的犯法嗎?還是常用名稱(可作為事物的別稱,人名而言就是暱稱)其實也被官方默認接受呢?
我個人的讓步是:官方名稱和常用名稱同等互不優先。但可加上提示說明建議在已有官方名稱,或命名權擁有人名稱時,應以官方名稱或命名權擁有人為主。而以前的條目亦不應溯舊,但是在條目名稱已變得不再常用時仍可檢討改為現在常用的名字。實際上爭議的確正如書生所言,是地區轉換問題而已,事實上允許使用NoteTA的話,並不影響版面上的閱讀,實在應避免多餘的移動。最後我希望再提一次的是,實際上大多數的官方名稱並不會被常用名稱取代,大多數官方名稱都是常用名稱,相反官方名稱和常用名稱並用是一個清淅指出事物在不同地區上均活用的例子,否則維基並不需要四種中文轉換。
說到這裏,我想我要說的也差不多了。因為質詢維基人幾乎都是幾個人,而且觀點也差不太多,為了陷入LOOP,我想大概應該是一個時候,讓更多的維基人冷靜思考並作出決定的時候,並不是說我以下就不理任何問題,但沒有新問題的話,我想我大概不想再LOOP回答了,畢竟繼續像在為闡述觀點而浪費時間不是好事,既然我已表達觀點,似乎不應再花太多時間在游說上,而應更多的放在百科條目上。無論結果如何,我也真的希望早日達成共識。--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6日 (一) 18:49 (UTC)[回复]
條目內容會更新,條目名也會更新,這才是理所當然,身為傳播媒體之一的維基百科哪有不能隨時更新、不應溯舊的充足理由。在官方命名決定前,任一地區的常用譯名都是平等地位,此時才適用先到先得。而在官方決定了名稱之後,各地常用譯名充其量在內文裡說明就夠了,為何要以「常用性」拒絕官方命名、拒絕更新條目名?原本「先到先得」只是為了解決各地用語差異而設的折衷之策,現在卻被上綱成各地用語可優於官方命名的理由。官方命名也要和各地譯名先到先得,這豈不是把官方地位降為地方?說來說去,不願接受官方命名的原因還是出於「我們不喜歡」、「我們不習慣」這種心理背景吧。--百楽兎 2008年10月7日 (二) 02:35 (UTC)[回复]
常用应该是第一位的。维基百科不应当用来正名,维基百科应当反映普遍的认知,这在条目名称上也同样。当一个官方名称成为常用后,才应该改变条目名称,以反映大众的共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0月7日 (二) 09:33 (UTC)[回复]
现在是既官方又常用的名称,某些人仍然要以先到先得为理由用其它名称取代。我认为: 官方+常用 > 一切其它名称 。—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7日 (二) 10:50 (UTC)[回复]
完全(-)反对以常用為第一位的意見,不過我也不想再說什麼了 。--百楽兎 2008年10月7日 (二) 15:31 (UTC)[回复]

我覺得現在的討論意義不大。好像沒人同意「名從主人」或者「常用」完全優于另一個原則;而要是兩個原則平等的話,不也就是等于說命名常規像現在一樣缺乏指引?要是名從主人,大家去看看里斯本條約中英聯合聲明的官方名稱是什么;要是以最常用性,那么恐怕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移動到中國(因為絕大多數情況下,兩者的概念已經一樣),而ACG的「魔炮」也應該取代某動畫……到最后,我想——這個討論也不過會是不了了之,不得不像現在這樣「先到先得」,然后再個別條目作個別討論了。—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10月7日 (二) 14:20 (UTC)[回复]

“中英聯合聲明”的官方名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但是作为声明的主人,PRC政府和UK政府,它们自己就在使用“中英聯合聲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这种简称。而且这是简便的称呼、声明的主体在使用的简便称呼。所以仍然是名从主人。Mickey (留言) 2008年10月12日 (日) 10:31 (UTC)[回复]
某程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該是“當代中國”,至少我們在數朝代時,不會中國中國中國中國,而是明清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多少確實是有區別於中國的。例如我問你“中國歷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我想你想到的應該不會是一樣的東西吧?一般這樣說的話前者是上下五千年歷史,而後者是上下六十年歷史。而魔炮,既用來指代動畫,也用來指代某主角,還可以指代主角的某招式,要消歧義麼?而實際上,你應該不會找到可靠的參考資料去支持魔砲這個字代表某動畫,如果魔砲這個詞已普及到真的可以找到參考資料的話(甚麼像nice boat一樣連某遊戲的官方都認了),有何不可?問題是一般FANS之間的稱呼實際上並不太可能找到參考資料支持的。--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5:28 (UTC)[回复]
每個國家都會有其「歷朝歷代」,但是印象中好像只有「中國」那么特殊分開三個條目來寫。印度沒有古代歷史嗎?古代的印度和現在的印度共和國為什么不分開來寫?除了中國之外,每個主權國家的條目都會上溯到其實際控制領土的史前時代的,但是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條目這么神奇……如果認為現在的共和國也是中國的一個朝代,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條目應該像明朝清朝的條目那樣寫法,將中國作為像日本美國這樣的國家條目來寫啊。至于那些動畫的名稱,權當笑話說說—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10月7日 (二) 15:40 (UTC)[回复]
事實上現在不是哪樣寫嗎?中國是作為國家來寫,中國人民共和國則作為當代中國,一個國家的時代與統治政權來寫。--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6:41 (UTC)[回复]

什么时候变成讨论“名从主人”和“常用”的比较了??现在的对阵双方是 (i) 名从主人+常用 (ii) 先到先得+常用。常用不常用在这里根本就不是问题,不要混淆了话题。- 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7日 (二) 16:08 (UTC)[回复]

好像轉話題的人只有你一個。先到先得本來是用以解決有多個常用名稱時,應使用哪一個的原則。如果從主與從主外的常用為平等,那麼可以比照原本的先到先得原則解決問題。若以從主為原則,則是不用先到先得解決問題。所以實質上問題是在說:我們要用從主原則解決多個常用名稱問題(但無官方譯名的外文事物則無法解決問題,只能保留原文名稱,使很多條目名稱都非中文),還是沿用先到先得解決問題(由於從主原則只作為與常用同等的合符常規原則,因此可比照常用名稱一樣解決問題)。--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6:41 (UTC)[回复]

常用就是祸乱的根源,有谁不同意这个判断?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0月7日 (二) 16:27 (UTC)[回复]

剛好相反吧,從主優先才是禍亂的根源。從主優先的話,常用中文名稱和先到先得均無法使用,大量非中文條目湧現(為了從主而使用原文),也無法解決多個名稱時引起的爭議(還沒有人提到主人誰屬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但從主與常用並用時則不會有這些問題出現,常用中文名稱和先到先得仍可解決問題。
又陷入LOOP了,似乎沒人想翻前文看。我還是少說一點。--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6:49 (UTC)[回复]
「從主」≠「使用原文」,你誤解了。--百楽兎 2008年10月8日 (三) 03:27 (UTC)[回复]
确实是明显的偷换概念。“欧洲冠军联赛”是非中文?这是该主体的中文正式名称。有什么理由不将其用作主条目名?—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8日 (三) 06:47 (UTC)[回复]

投票期限

  • 投票一:投票时间由2008年10月31日 (五) 09:26 (UTC)开始,至2008年11月14日 (五) 09:26 (UTC)结束,共14天时间。
  • 投票二:将在投票一结束后,根据投票结果来确定是否开启,投票时间也是14天时间。

投票規則

  • 投票者至少需為自動確認用戶,即在中文維基百科註冊滿7天,並有至少50次修改行為。
  • 在投票区中投下“支持”或“反对”票来表明你的意向,并附上签名。
  • 每项投票需要至少有10名合資格投票者投票方為有效,10票以下視為無效。
(-)反对Jacky~有人跟蹤我! 2008年10月31日 (五) 11:04 (UTC)[回复]
  • 投票结束后,如果该项投票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比例等于或超过2/3,该投票的议题即获得通过。

投票一

是否支持“名从主人”原则成为Wikipedia:命名常规里一个“一般性的惯例”?

“名从主人”原则的定义:如果一个条目所描述的主体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里有出现到该事物的中文名称的,一般使用该中文名称。

支持

  1. (+)支持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09:59 (UTC)[回复]
  2. (+)支持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0月31日 (五) 10:04 (UTC)[回复]
  3. (+)支持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10月31日 (五) 10:20 (UTC)[回复]
  4. (+)支持--百楽兎 2008年10月31日 (五) 10:21 (UTC)[回复]

反對

投票結果

投票二

(将根据投票一的投票结果决定是否开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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