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英文维基 | 中文维基 | 日文维基 | 草榴社区

张若震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張若震
大清 通奉大夫
大清 湖北巡撫,兼署湖廣總督
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坐銜)
國家清朝
時代清代中期
主君清高宗清仁宗
張姓
若震
宗岳
愣阿
位階從二品文職
族裔漢族
籍貫安徽安慶府桐城縣(今安慶市桐城市
出生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戌時
1696年11月25日)
逝世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亥時
1756年12月24日)
61歲
親屬
父親禮部左侍郎 張廷璐
增貢生
欽賜舉人

張若震(1696年—1756年),宗岳,號愣阿,室名靜春齋,出身桐城張氏,治詩經舉人身分。清朝雍正乾隆年間政治人物,官至從二品湖北巡撫安徽安慶府桐城縣(今安慶市桐城市)人。文華殿大學士張英之孫,禮部左侍郎張廷璐長子。

張若震出身於桐城張氏,其家世顯赫,祖父張英、伯父張廷玉皆官至大學士,父張廷璐曾任禮部侍郎

張若震於雍正元年(1723年)獲賜舉人出身,雍正六年(1728年)被授予浙江天台縣知縣官職,雍正七年(1729年)升嘉興府同知,雍正八年(1730年)任台州府知府雍正十年(1732年)遷浙江鹽驛道,雍正十二年(1734年)至乾隆七年(1742年)任浙江布政使乾隆十四年(1749年)任甘肅布政使乾隆十五年(1750年)改河南布政使乾隆十六年(1751年)任西安布政使乾隆十八年(1753年)任湖北巡撫[1]乾隆二十一年(1755年)卒於任上。[2]

生平

[编辑]

欽賜舉人

[编辑]

張若震出生於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一日(1696年11月25日)戌時,是張廷璐的長子,而後在參與科舉時,選擇治詩經,後取得了增貢生身分。

到了雍正元年(1723年)的癸卯科順天鄉試[3],時年28歲的張若震,因為伯父張廷玉禮部尚書身分擔任順天鄉試的主考官,因此迴避,而後在御試中取得第三名的成績,而後被御賜舉人功名。

雍正五年(1727年),挑選教職引見給皇帝,奉旨命往浙江以知縣用。並在天台縣建立了先農壇[4]

歷任浙江

[编辑]

雍正六年(1728年),時年33歲的張若震被實授為正七品的浙江台州府天台縣知縣。雍正七年(1729年),身為知縣的張若震重修縣內的學宮[5][6]

同一年,時年34歲的張若震被升任為正五品的浙江嘉興府海防同知,隔年(1730年)再升為正四品台州府知府[7]在台州知府任上,張若震再次重修了當地的學宮。[8]

雍正九年(1731年),再次被雍正帝引見,被賜予紫貂墨刻之屬。

雍正十年(1732年),時年37歲的張若震,遷任正四品的浙江鹽驛道道員。隔年在西湖蘇堤跨虹橋以西,重修曾被康熙帝御題「正學闡敎」、「崇文」的崇文書院[9]

三遷藩台

[编辑]

雍正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1734年5月27日),雍正帝特意下旨,將時年39歲的張若震拔擢為從二品浙江布政使[10]並賜御書福字一幅。

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1735年9月7日),雍正帝下諭,他認為浙江鹽務的情況大不如以前,總督銜浙江巡撫程元章(53歲)如今的能力辦理巡撫事務已經是勉強了,而浙江布政使張若震(40歲),不僅年力精壯而且實心任事,且此前擔任過鹽道道員,所以讓其兼管鹽政。[11]

參考資料

[编辑]
  1. ^ 清史列傳》冊3·卷22
  2. ^ 《清史稿》卷二○二·表第四二 :“张若震十月辛亥卒。”
  3. ^ 閱卷官:王項齡,江南華亭人;勵廷儀,直隸靜海人;李周望,直隸蔚州人;張伯行,河南儀封人;阿克敦,滿州人;史貽直,江南溧陽人;李紱,江西臨川人。
  4. ^ 《浙江通志·卷二百二十二》:「先農壇,在東郊界牌,國朝雍正五年,知縣張若震奉文建立壇宇,并置耤田四畝九分。」
  5. ^ 《浙江通志·卷二十七》:「天台縣儒學,在縣治東南……雍正七年,知縣張若震重修。」
  6. ^ 當地孔廟有《天台縣重修學宮記》石碑
  7. ^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六》:「府知府一人。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從四品。」
  8. ^ 《浙江通志·卷二十七》:「台州府儒學,在府治東南……雍正六年,知府江承玠修。九年,知府張若震重修。」
  9. ^ 《浙江通志·卷二十五》:「崇文書院,在西湖跨虹橋西……國朝康熙四十四年,聖祖仁皇帝南巡,御題正學闡敎四字。賜為額爰鼎新之榜,曰崇文。中為饗堂,闢其左為亭,敬摹御書勒石崇奉,後為敬修堂為諸生齋舍。雍正十一年,鹽驛道張若震,重修規制大備。」
  10. ^ 《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四十二》:「陞江西布政使宋筠、為奉天府府尹。調浙江布政使刁承祖、為江西布政使司布政使。陞浙江鹽驛道張若震、為浙江布政使司布政使。」
  11. ^ 《浙江通志·卷一》:「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欽奉上諭,浙江鹽務漸不如前,若不留心整頓,必致廢弛難理。程元章,力量僅能勉强辦理巡撫事務,不能兼理鹽政。浙江布政使張若震,年力精壯,實心任事,從前在鹽道任內,曾經諳練其辦理,亦屬妥協。着伊兼管鹽政,凡地方文武官弁有闗涉鹽務者,准其舉劾,若有作弊掣肘者,即着糾叅,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