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太常寺事務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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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太常寺事務大臣,為清朝總領管理太常寺職官,定額1人,由皇帝於大臣中特簡充任。

建置[编辑]

清制太常寺原以太常寺卿少卿掌理寺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特簡大臣綜理寺事,即管理太常寺事務大臣乾隆十四年(1749年)規定由禮部滿尚書為兼管太常寺事務大臣。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官缺併入禮部。[1][2]

参考文献[编辑]

  1. ^ 朱金甫、張書才編,《清代典章制度辭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7月,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工具書叢刊),頁67。
  2.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志九十,職官二,太常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