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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政府及司法程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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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政府及司法程序條例[註 1]希伯來語פקודת סדרי השלטון והמשפט, התש"ח-1948‎)是以色列國首部法例,為該國基本法之一,由臨時國是會議於1948年5月19日制定。[1]

歷史背景[编辑]

以色列建國之前,巴勒斯坦地區以色列地)由英國託管,稱為巴勒斯坦託管地

1948年4月29日,鑑於託管期將於1948年5月15日凌晨零時結束,英國國會通過《1948年巴勒斯坦法令》。根據該法令,在託管期制定的法例將不再適用於該地區。而該地區猶太領導層認為,沒有法律及司法體系,國家就不可能存在,這些體系亦不可能一夜之間憑空建立。故此,他們決定採取應對措施。

1948年5月14日,猶太領導層在宣讀《以色列獨立宣言》後,發佈《臨時國是會議文告》[1],確立了三項安排:臨時國是會議暫為該國立法機構;託管地法例條文繼續有效;《1939年白皮書》中歧視猶太人的法例條文追溯取消,如同從未存在過。

1948年5月19日,臨時國是會議頒佈建國後首部法例——《1948年政府及司法程序條例》。該法保留了英國託管時期制定的主要法例,並確定了新國家的基本憲制安排。 該法可追溯適用至1948年5月15日凌晨零時,即英國託管終止之時。

參見[编辑]

註釋[编辑]

  1. ^ 該年以希伯來曆紀年是5708年,原文將希伯來曆與公元年份並列

參考[编辑]

  1. ^ 1.0 1.1 מנשר מועצת המדינה הזמנית, באתר ויקיטקס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