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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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
Sexual Offences (Scotland) Act 2009
蘇格蘭議會法令
蘇格蘭議會
詳題本蘇格蘭議會法令旨在就性罪行,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新條文。(An Act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to make new provision about sexual offences, and for connected purposes.)
引稱2009 asp 9
地域範圍蘇格蘭
日期
御准2009年7月14日
其他法例
相關法例2003年性罪行法令
現狀:已修訂
原來文本
修訂後法規文本

《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英語:Sexual Offences (Scotland) Act 2009)是蘇格蘭議會的法令之一,該法令改革了有關性罪行的法典,在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對應法律為《2003年性罪行法令》。

背景[编辑]

蘇格蘭法律委員會在2004年起,以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資料,檢討當時有關強姦及其他性罪行的法律,並撰寫報告,包括有關罪行所需證據的要求,及改革有關法律的建議,該報告書於2007年12月完成[1]。政府承諾會根據法委會建議推動立法[2]。在未有本法令前,蘇格蘭僅有很少有關性罪行的法律,現行法律不少均以普通法定義,因此亦產生了問題[3]

2008年6月17日,政府把有關法案提交予議會,法案於2009年6月10日通過,法令於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除第52條及53(2)條外)。

該法令重新介定何謂「同意」,指出「同意」必須自由地進行方能成立,法令亦指出多種受害人無法表示「同意」的情況,包括因飲酒導致神智不清,在此情況下與此等人士進行性行為即屬犯罪[4]。政府發言人表示,該法令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反映了現代社會的價值。

強姦罪行[编辑]

該法令第一部份介定構成強姦罪行的條件,是蘇格蘭法律中首條定義強姦罪行的條文,在未有本法令前,強姦罪行沿用普通法定義,即一名男性在未經一名女性同意下,以陽具插入陰道,新法令加入了男性強姦受害人的條文。

強姦罪行定義為:

強姦

(1)如某人(A)
(a)未經另一人(B)的同意,及
(b)並非合理地相信另一人(B)同意

以自己的陽具,對另一人(B)的陰道、肛門或口腔作任何程度的插入,而他是故意這樣做或罔顧是否會有插入,該人(A)即屬犯一項稱為強姦的罪行。

法令下的其他罪行[编辑]

除強姦外,該法令第一部份亦定義以下的罪行:

  • 性侵犯
  • 性脅迫
  • 在進行涉及性的行為期間脅迫某人在場
  • 脅迫某人觀看性圖像
  • 以猥褻方式通訊 - 包括某人在另一人不願意的情況下,向另一人傳送明確的性文字訊息
  • 性暴露 - 包括為性目的而向另一人暴露自己的生殖器官
  • 偷窺 - 包括透過操作器材,錄製或觀看另一人的生殖器官、臀部或內衣,或另一人的進行私密活動過程,如更換衣服、如廁、洗澡或進行性行為
  • 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

參考資料[编辑]

  1. ^ 蘇格蘭法律委員會:性罪行檢討. [2016-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5). 
  2. ^ Principles and Priorities: The Government's Programme for Scotland. [2016-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28). 
  3. ^ 《有關強姦及其他性罪行的報告書》第1.5段 (PDF). [2016-12-2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11-14). 
  4. ^ BBC NEWS | UK | Scotland | MSPs pass major sex crime reforms. [2016-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2).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