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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典范条目/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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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城市是指将地域或政治上没有关联的城市联系起来,以期促进相互间的人员接触和文化联系,并且这样的联系并不局限于城市之间,在、地区、自治区)和其他国家以下的行政区之间都可以进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其下辖的各地、县级行政区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再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确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后,可以与国外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友好城市之间可以开展在经济、科技、教育、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环保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截至2023年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其下辖各地、县级行政区已与个国家建立59对友好城市。其中,亚洲有12个国家、20对友好城市;北美洲有2个国家、2对友好城市;南美洲有2个国家、3对友好城市;欧洲有11个国家、16对友好城市;大洋洲有3个国家、12对友好城市;非洲有11个国家、14对友好城市。自治区级友好城市有37对,地级友好城市有21对,县级友好城市有1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