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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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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条款(英语:Citizenship Clause)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一款,于1868年7月9日通过,其规定: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公民。”

该条款推翻了史考特诉山福特案的判决,该判决宣布非裔美国人不是也不能成为美国公民或享有任何公民特权和豁免权

1866年民权法案授予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美国公民身份,“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约束”。第39届美国国会提出了公民权条款的基本原则。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立法者试图巩固美国宪法中的原则,[1][2]以防止其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或被未来的国会废除。[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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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ongressional Globe. [2023-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9). 
  2. ^ Congressional Globe. [2023-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9). 
  3. ^ Congressional Globe. [2023-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9). 
  4. ^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 [2023-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