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英文维基 | 中文维基 | 日文维基 | 草榴社区

反革命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反革命罪(crimes of counterrevolution)是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反革命”一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的。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一般不使用“反革命罪”,而用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名。

历史

[编辑]

苏联

[编辑]

苏联十月革命后不久的俄国内战期间,于1917年11月22日(公历12月5日)发布“人民委员会有关法院第一号令”:“为了打击反革命力量,维护革命,与土匪奸商,以及商人、工业大亨、职员等人的破坏行动与其他敌对行动进行斗争而成立工农革命法庭英语Revolutionary tribunal (Russia)”。[1][2][3]普通犯罪(窃盗、杀人、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英语People's Court (Soviet Union)负责审理,而反革命罪由革命法庭负责审理,虽然实际上有时人民法院也审理反革命罪。革命法庭的法官由苏维埃选举,未必有法学知识,在1922年之前也无法律可依,只能依政府命令与革命意识判决。[4]当时全俄各地有610个契卡工作委员会,1000多个革命法庭。1918年—1922年2月,杀人不少于200万。[5][6]

苏联革命法庭案件数[4]
年份 平民革命法庭 军事革命法庭 运输革命法庭
1918 12,223
1919 17,501 25,643
1920 33,097-41,206 167,162 9,596
1921 35,111-44,944 91,830 9,958
1922 36,551-45,811 45,540 27,200

中国

[编辑]

中华民国

[编辑]

中华民国法律中以“反革命”为名或与之有关的法规,以刑事法规为大宗;刑罚中的“反革命”相当于北洋政府时期的“内乱罪”,或所谓的“叛国”、或今日的“间谍”、“泄漏国家机密”。明确将反革命作为一种罪行的法律是1927年2月9日武汉国民政府“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暨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简称“武汉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7]它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武汉临时联席会议速记录清楚显示,《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完全是为审判北洋湖北督军陈嘉谟和武昌守将刘玉春而制订。1927年2月17日《蒋介石日记》记载:“六时半起床,静坐,批阅,会客。下午看书,会客。汉口联席会定反革命罪各则,以及各种宣传,对余与静江兄攻击,几无完肤,名余为独裁制,名静为昏庸,除CP以外,无一非反革命,必欲使我党党员各个击破殆尽。所恨者,本党党员谄奉、卑污、趋炎附势、执迷不悟之徒,其罪恶比敌尤甚也。”1927年2月19日,蒋中正在南昌的民众集会上发表演讲:“我只知道我是革命的,倘使有人要妨碍我的革命,反对我的革命,那我就革他的命。我只知道革命的意义就是这样,谁要反对我革命的,谁就是反革命!” [8]

1928年3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注 1],对反革命罪做了更细致的规定,然而各款内容大体延续。[9]

1929年12月31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并于同日施行。该法赋予国民党地方党部上诉权,即国民党地方党部对于法院所判之“反革命案件”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于上诉期间内要求检察官上诉于上级法院。该法第三条规定“发回或发交更审时,得因党部之声请付陪审评议”,由国民党员组成“陪审团”,对该案作出“有罪”“无罪”或“犯罪嫌疑不能证明”的答复,法院必须根据这个答复作出判决。刘恒妏在论文中指出:南京国民政府在“反革命案件”审理程序中,特别采行了陪审制度,而此“党员陪审制”,限定“25岁以上的中国国民党员”具有陪审员资格,仰赖党员对党的忠诚与对党义的认知,去定义反革命。[10]

中国国民党方面虽然在1931年初废止相关法令,而代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然而,刑事法规中的“反革命”刑罚仍旧存在,并且,由于“危害民国”与“反革命”法规上的延续以及审判案例的便利考量,《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颁行后,《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在司法上照旧有效,虽废犹存。中国共产党沿用了这个做法,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4年4月8日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1年2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12]反革命罪是处治最严厉的法律罪名。[13]1950年代初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共捕了262万余人,其中处决反革命分子71.2万余人。[14][15]根据《争鸣》杂志引述“内部调查”结果,文革期间“十三万五千余人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为死刑”。[16]

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革命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并在第90条为反革命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后来,随着政权稳固、社会发展,“反革命”一词已不符合国情;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该罪名,并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取而代之。而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2016年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称1983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仍有“反革命”字样,已不符合现时国情,建议删除[17]。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删除了与反革命有关的内容[18]

注释

[编辑]
  1. ^ 除此版本外,另有1928年2月29日时先行公布之版本,与1928年3月9日公布、《国民政府公报》上之条文有部分文字不同。该法实际公布日,当以3月9日为准。先行公布之版本见诸:一日、一苇,《反革命治罪法 条文已公布》,《晨报》,北京,1928年3月7日,第3版。

参考文献

[编辑]
  1. ^ Revolutionary Tribunals. thefreedictionary.com.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英文)
  2. ^ Decree establishing the Revolutionary Tribunal (1918). Alpha History. [2017-09-03]. (英文)
  3. ^ Революция 1917 года. Правда и домыслы о революции 1917 года в России [1917年的革命。 1917年俄罗斯革命的真相和猜测].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俄文)
  4. ^ 4.0 4.1 Matthew Rendle. Quantifying Counter-Revolution: Legal Statistics and Revolutionary Justice during Russia’s Civil War, 1917–1922. Europe-Asia Studies. 2016, 68 (10): 1672–1692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7). (英文)
  5. ^ 陈奎德; 王康. 歷史歧途:十月革命99年. 自由亚洲电台. 2016-11-11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6. ^ 罗慰年 (William Luo). 半资本论 (Semi-Capital)(第五版): 半资本主义与中国 (Semi-Capitalism in China). 世界华语出版社. 2016-04-25: 194. ISBN 978-1-940266-12-1. 
  7. ^ 《昨日中央联席会通过之反革命罪条例》,《汉口民国日报》,汉口,1927年2月10日,第1张新闻第2页。
  8. ^ 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9.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令:制定“暂行反革命治罪法”》(1928年3月9日),《国民政府公报》(1929年3月,南京)第39卷第3期,页2-4。
  10. ^ 刘恒妏,《革命/反革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的法律论述》,页290。
  11. ^ 吴奇英,《中共专政下的反革命份子》(台北:韦柏文化事业出版社,1998年),页381-387。
  12. ^ 吴奇英,《中共专政下的反革命份子》(台北:韦柏文化事业出版社,1998年),页389-393。
  13. ^ 高全喜. 政治宪法学纲要. 中央编译局. 2015-06-05: 97. ISBN 9787511720788. 
  14. ^ 镇反毛泽东嫌杀人少 定指标千分之一终超过. 2012-08-17. 中国文化传媒网. [2013-1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15. ^ 镇反运动各地处决人数有指标. 2013-10-03. 多维新闻. [2013-1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04). 
  16. ^ 宋永毅. 文革五十年: 毛泽东遗产和当代中国. 明镜出版社. 2016年: 79. ISBN 978-1-63032-898-6. 
  17. ^ 这部法里还有“镇压反革命”,代表建议删除. 澎湃新闻网. 2016年3月3日 [2016年3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9月30日). 
  18. ^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念、原则与职能. 正义网. 2018-11-03 [2018-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4).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