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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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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中,大陆地区人民,又称中国大陆民众大陆居民,为在中国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人民,其指涉范围相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个名称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出现,于1991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制定后法制化。其主管机关为大陆委员会

大陆地区人民是否为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与政治上长期有争议。在现行法定中,大陆地区人民的权益介于台湾地区人民外国人之间,非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也非中华民国侨民,不具备公民权,但在法律上有特殊地位,不等同于外国人。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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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民国法律中,大陆地区为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之外,由中国共产党控制的中华民国领土,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人民为在大陆地区出生,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父母之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建国后,与退居台湾的中华民国分离。依照旧有法律,大陆地区人民仍为中华民国国民,但其权益受到特殊限制,不能自由进入台湾。在1991年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后,将中华民国的统治权限缩于自由地区,授权政府制定法律,对中国大陆人民的权益做特别安排[1]。1992年制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后,针对大陆地区人民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定义其身份。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需要特别许可,不用征税与服兵役,不拥有投票、被选举权等公民权益,与外国人身份接近。中华民国法务部曾于1993年发布函释,主张“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法院依此函释,曾经认为大陆地区人民可以拥有申请国赔等权力。中华民国行政院于2023年中止这项函释,发布新函释,在现行规定中,大陆地区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不拥有中华民国国籍[2]。但在法律中,对于大陆地区人民仍有特殊待遇,不完全等于外国人。

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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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在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转换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前,不能申请中华民国护照[3]以及中华民国户籍。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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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2. ^ 谢君临.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通令:即起停止適用. 中央社. 2023-05-25 [2024-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6) (中文(台湾)). 
  3. ^ 《护照条例》第六条:“护照之适用对象为具有我国国籍者。但具有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者,在其身份转换为台湾地区人民前,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