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皮埃尔·普吕姆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皮埃尔·普吕姆
Pierre Prüm
第14任卢森堡首相
任期
1925年3月20日—1926年7月16日
君主夏洛特
前任埃米尔·罗伊特
继任约瑟夫·贝希
个人资料
出生(1886-07-09)1886年7月9日
 卢森堡特鲁瓦维耶日
逝世1950年2月1日(1950岁—02—01)(63岁)
 卢森堡克莱沃
政党独立国家党英语Independent National Party (Luxembourg)

皮埃尔·普吕姆(法语:Pierre Prüm,1886年7月9日—1950年2月1日),卢森堡政治人物,法学者。他于1925年3月20日至1926年7月16日担任卢森堡首相(政府主席),为卢森堡第14任首相。

早年生活[编辑]

皮埃尔·普吕姆出生在卢森堡大公国极北端的特鲁瓦维耶日。[1]他的父亲埃米尔·普吕姆是一个狂热的罗马天主教徒和一位知名保守派政治人物,而他的价值观也深刻影响了皮埃尔。[1]皮埃尔和他的兄弟埃马纽埃尔(Emmanuel)被送到鲁汶天主教大学就读,期间皮埃尔加入了一个名为K.A.V. Lovania Leuven英语K.A.V. Lovania Leuven兄弟会

当皮埃尔的兄弟埃马纽埃尔成为一位牧师时,皮埃尔成为了一位律师。皮埃尔如他的父亲一样加入政坛以获得政治职位,代表克莱沃县众议院的席次。[1][2]皮埃尔身为一位保守主义者,他在1914年加入了刚创立的右翼之党英语Party of the Right (Luxembourg),然而在1918年时,他就离开右翼之党,自己创立了独立国家党。[1][2]

担任首相[编辑]

组成政府[编辑]

在1925年时,众议院否决埃米尔·罗伊特政府和比利时的铁路协议,导致前者的辞职。[3]因为在罗伊特政府辞职后没有任何党派拥有可组成政府的多数席次,新的众议院大选在1925年3月1日英语1925 Luxembourg general election进行。[3]这次选举中有多个政党进入众议院,原本执政的右翼之党失去众议院绝对多数,在此次选举中只获得所有席次47席中的22席。[3]因为右翼之党不愿意与任何反对和比利时达成铁路协议的政党合作。[3]因此普吕姆的独立国家党被邀请组阁。[3]独立国家党在证明自己和其他合作党派,如激进社会主义者英语Radical Socialist Party (Luxembourg)(亲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党和异议保守众议员拥有组阁多数时,普吕姆和他的政府在1925年3月20日宣誓就职。[3]

外交政策[编辑]

普吕姆政府组建后,在可能让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英语Belgium–Luxembourg Economic Union解体下,普吕姆试图与法国德国改善关系[4],不久法国便接见了普吕姆。[4]在1925年9月9日,普吕姆政府与亚尔萨斯和洛林铁路管理局英语Administration des chemins de fer d'Alsace et de Lorraine达成协议[4],赋予其使用纪尧姆—卢森堡线路的临时权利。[4]在同一日,普吕姆政府也和法国政府达成对于在法国和卢森堡合作生产钢铁的工作安排协定。[4]此后,罗加诺公约被签订,即使罗加诺公约的签订方没有卢森堡,但其签订也让法国和德国确认了在凡尔赛条约后重划的卢森堡国界具不可侵犯性,缓和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和之后对于卢森堡相关的争端[4],稳定了卢森堡的国际地位。[4]普吕姆政府借由罗加诺条约来和法国政府与比利时政府进行谈判[4],这些谈判在下一任政府(第一次约瑟夫·贝希政府)才结束。[4]

社会政策[编辑]

虽然社会主义党在普吕姆政府中没有任何政治职位,但其是普吕姆政府的最大阁外支持政党。[5]在社会主义党的推动下,普吕姆政府推动了一些社会政策。其中一个政策是规定在有超过20个工人的工厂须有工人代表。[5]然而,在1926年5月时当普吕姆政府要推动给予工人更多假日的法案,原本支持普吕姆政府的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产生分裂。[5]代表雇主和专业阶层的自由主义者宣布撤回对普吕姆政府的支持,旋即普吕姆政府垮台,普吕姆在1926年6月22日向夏洛特大公递出辞呈,并在1926年7月16日正式离职。[5]

晚年生活[编辑]

在1926年时,普吕姆成为克莱沃太平绅士,他担任此职位有十年。[1][2]在1937年卢森堡众议院选举中,普吕姆以代表卢森堡北选区再次成为众议员。[1][2]当纳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占领卢森堡时,他离开了亲纳粹的德国文学艺术协会(GEDELIT)。[1][2]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他因被指控通敌而被逮捕,并在1946年11月28日被判4年有期徒刑。[1]普吕姆在1950年2月1日逝世于克莱沃。[1][2]

注脚[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Thewes (2011), p. 91
  2. ^ 2.0 2.1 2.2 2.3 2.4 2.5 Thewes (2003), p.91
  3. ^ 3.0 3.1 3.2 3.3 3.4 3.5 Thewes (2003), p.88
  4. ^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Thewes (2003), p.89
  5. ^ 5.0 5.1 5.2 5.3 Thewes (2003), p.90

参考文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