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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刘邦友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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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导连结[编辑]

以上是中广的报导连结。--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07:21 (UTC)[回复]

该报导连结次日起必须会员登入存取。 --Andante (留言) 2011年11月18日 (五) 14:46 (UTC)[回复]

有关“扬言提告维基百科(对内容要求更正否则提告)”描述[编辑]

-- ACGFAN讨论2011年11月17日 (四) 14:15‎ (UTC)[回复]

2011年11月15日,桃园县长吴志扬透过桃园县政府观光行销局对外发表声明[1],认为本条目中由匿名用户[2]加入的内容有不实影射损害其父吴伯雄声誉。

有网友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但根据“维基百科正式方针(维基百科不是什么)”,‘无论维基百科、维基人、任何网友、任何人都没有权力要求其它人了解或参与维基百科运作,当事人也绝无此义务,不应将维基文化变成“维基沙文主义”。并且维基百科的言论自由并不包含诽谤等违反法律的权力。’ -- Roruto 2011年11月18日 (五) 15:17 (UTC)[回复]

根据“维基百科:生者传记内容方针”,在将在世人物的内容添加到任何维基百科页面时,编者都应特别谨慎。编者需要对此等资料保持高度的敏感,并须严格地遵循法律以及我们的所有内容方针,特别是:中立的观点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必须确保条目的正确性[3],坚持使用高质量的参考文献。有关在世人物的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内容都应立即移除而无需等待讨论的结果,无论该内容是负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确的[4]

根据“维基百科:生者传记内容方针”,生者传记条目中的外部链接必须是高质量的,并应以比其他条目更为严格的标准判定。不要连结到那些与本方针精神相悖的网站,也不要连结到不完全符合外部链接指引的网站。-- Andante (留言) 2011年11月18日 (五) 12:51 (UTC)[回复]

注释[编辑]

  1. ^ 吴志扬要求维基百科更正否则提告,中广新闻网,2011/11/15
  2. ^ 2011年8月13日 (六) 17:23‎(UTC)匿名用户 122.117.92.153
  3. ^ (英文)吉米·威尔士简报时的演讲,Wikimania,2006年8月
  4. ^ (英文)吉米·威尔士.“WikiEN-l 零信息胜过错误或不实的信息”,2006年5月16日和2006年5月19日

爆料[编辑]

年代新闻表示,有爆料者表示,21号将会有所爆料--Honmingjun--铭均 2011年11月19日 (六) 03:46 (UTC)[回复]

根据正式方针:维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书,而不是小报新闻。我们的职责不是去哗众取宠,也不是成为散播他人八卦消息的主要工具。会否对在世人物造成伤害是进行编辑判断时应考虑到的重要因素。
维基百科:生者传记方针不仅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还适用于在其他页面中出现的生者传记内容。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
对于知名的公众人物,应使用“大量可靠的第三方出版来源”来获取内容,维基百科的传记条目只应根据此类来源所述而撰写。如果某一指控或事件是值得注意…但如果可靠的第三方来源并未记录,则不应加入条目中。
在受到质疑时,生者传记内容应缩减回具有高质量来源、中立且切题的版本。同时,在许多情况下,为了强制执行生者传记的方针,还需适当地使用诸如页面保护删除等管理工具。在极端的情况下,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会对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问题采取行动。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立场来看,我们都应为消除这些条目中的诽谤和其他不良资讯作出坚决的努力
Andante (留言) 2011年11月19日 (六) 06:32 (UTC)[回复]

有关此条目的侵权问题[编辑]

@reke此条目被提报和[1]侵权, 此条目最早是在2005年创建,后者网页是在2016年11月17日,此条目的早期版本应该不会有侵权问题吧。--Wolfch (留言) 2021年11月23日 (二) 04:59 (UTC)[回复]

@Wolfch:较早的版本没有发现侵权段落(不确定没有,但至少没发现),我提报的侵权内容主要是2018年6月30日,ip用户36.227.59.179这系列编辑。--Reke留言2021年11月23日 (二) 08:21 (UTC)[回复]
@Reke:那要不要回退到ip用户编辑前的版本[2]?。--
@Wolfch即使回退也是要请管理员隐藏侵权内容。--Reke留言2021年11月23日 (二) 09:3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