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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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皮指用物理手段将动物的皮肤与其肢体分离,目的是获取毛皮、方便割取皮下的肌肉和骨骼等动物产品、或者方便烹饪肉食。
将人类剥皮也称扒皮,是古代的一种酷刑,不同地区有利用不同的方式剥去受刑者的皮肤。一般来说,剥皮时都会尽可能保持皮的完整。相传在中国古代,将受刑人身体埋入沙中(只留下头部),防止挣扎,并在其头上开个小洞,再将水银贯入洞里,水银的重量会将其皮肉分离,进而取得受刑人的皮。[来源请求];而在西方社会,会利用一种特别的剥皮刀去把受刑者的皮肤割去。
应用范围
[编辑]一般动物在为人类使用前,都会先行剥皮,不论是为了取得它们的毛皮,又或是为了制作标本。
作为刑罚方面,剥皮可以是一种酷刑,又或是一种处决的方式,视乎怎样为受刑者去皮。
此外,在西方社会的早期现代,亦有因为各种原因而用死者的皮肤制作人皮书的封面。这些原因包括了法律上的原因或宗教上的原因。
在现代,在英国有公司推出使用以自愿者死后捐赠的皮肤制成的皮革产品[1]。另外有些具猎奇成分的作品可能会有剥皮的情节出现。
历史
[编辑]剥皮这种刑罚的历史非常久远。现存最古老的文献纪录,发生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亚述帝国。在当时,国家习惯把战俘或叛乱者钉在他所居住的城市的城墙,以警效尤。而在中美洲的阿兹特克人,亦有把被选作活人祭的人在死后的皮肤剥下。在中古时的欧洲,有在公众面前把背叛者的皮肤或血肉割下的刑罚,这种刑罚一直到了17世纪仍然有在法国执行。
在明初,朱元璋立下重典,官员贪污60两银子,一律押往府州县衙门左边的土地庙,设有“剥皮亭”,处剥皮实草之刑,也就是说:被剥皮者的皮肤还会被填入草料,吊挂在官府,用以警告其他的官员。剥皮时如果让被剥皮者早死了,又规定:“有即毙者,行刑之人坐死。”(叶子奇《草木子馀录》)
由于剥皮这种刑罚极为残暴,所以在民国成立之后就已被废止。不过,近年仍然有各种医学研究对尸体进行剥皮处理。有关人皮在2007年曾在中国各地展出,引起高度争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