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公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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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英格兰及威尔斯爱尔兰共和国加拿大香港印度澳洲纽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可公诉罪行(indictable offence)是一种与简易程序罪行相对的罪行。可公诉罪行只能在初级侦讯(preliminary inquiry)确立表面证据后,方可进入公诉程序。 在美国,类似严重程度和规则的犯罪被称为重刑罪,也规定以公诉程序检控。 苏格兰作为一个混合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检控官(procurator fiscal)是以严谨的诉讼程序(solemn proceedings),在陪审团席前检控严重罪行。

各地状况[编辑]

加拿大[编辑]

加拿大,可公诉罪行是比简易程序罪行更严重的罪行。 可公诉罪行包括盗窃超过5,000加元、入屋犯法、严重性侵和谋杀。可公诉罪行的最高刑罚因罪行而异,最重可达终身监禁。 部分可公诉罪行亦设有最低刑罚。[1]

纽西兰[编辑]

纽西兰,强奸或谋杀控罪在高等法院审讯,而盗窃罪等较轻罪行则在地方法院审讯。地方法院既可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讯,又可循简易程序审讯。

美国[编辑]

美国刑法中,除重刑罪外,严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亦可算作可公诉罪行。

参考资料[编辑]

  1. ^ Government of British Columbia. Types of Offences. [17 May 2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