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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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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税(葡萄牙语:Imposto sobre Veículos Motorizados)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1],针对将新机动车辆移转予消费者或将之作自用等的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项,相当于香港的车辆首次登记税,属于间接税

车辆的税务价格是由澳门财政局机动车辆估价委员会根据市场资讯确定,税务价格一般每半年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次,在澳门出售的每款车辆都有相应的税务价格。

根据《机动车辆税规章》,对于下列行为,须征收机动车辆税:(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新机动车辆移转予消费者;(二)进口新机动车辆作自用;(三)参与新机动车辆商业循环的经济参与人,特别是出售者、进口商及出口商,将新机动车辆拨作自用。

现实中,基于上述第一项行为而被征税的情况最普遍,而在此情况下,《机动车辆税规章》规定纳税主体为将新机动车辆移转予消费者之自然人及法人(即车商)。然而,车商亦必然会将税款转嫁予消费者(而此亦是间接税的特点),故事实上的纳税主体为一般消费者。

《机动车辆税规章》亦规定了某些机构或在某些情况可以获得豁免缴纳机动车辆税,例如:(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部门、法院、立法机关、外交机构、行政公益法人等;(二)巴士、的士、校巴、旅游巴、货车、驾驶教学车辆、接载伤残人士的车辆、专门技术用途的车辆等;(三)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车辆;(四)购入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辆,可享有50%税款的扣减,上限为六万元。

  1. ^ 澳門印務局《機動車輛稅規章》. [2014-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