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路撒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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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路撒冷法》(希伯来语:חוֹק יְסוֹד: יְרוּשָׁלַיִם בִּירַת יִשְׂרָאֵל;阿拉伯语:قانون القدس),正式称为《基本法: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由以色列国会于1980年7月30日(希伯来历5740年埃波月17日)通过[1]。该法正式订定耶路撒冷为该国首都,以及该国总统、国会、政府及最高法院之所在地。
尽管该法条文没有使用相关术语,但以色列最高法院将该法诠释为以色列国正式将东耶路撒冷并入该国领土。[2]
条文
[编辑]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
1. 完整且统一的耶路撒冷是以色列的首都。
总统、国会、政府及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2. 耶路撒冷是总统、国会、政府及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圣地的保护
3. 圣地应受保护,以免被亵渎及遭受任何其他侵犯,并避免其他宗教信徒接近而干扰圣地的自由,或触犯其对圣地的感受。
耶路撒冷的发展
4. (a) 政府应通过特别拨款,规划耶路撒冷的繁荣发展及其居民的福利,包括经由国会财政委员会批准拨给耶路撒冷市府的年度专款(首都专款)。
(b) 为促进耶路撒冷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发展,政府各项计划应受到优先考虑。
(c) 政府应成立一个或数个特别机构以贯彻本条款。
修正案第1号(2000年11月27日由国会通过):
耶路撒冷的边境
5. 本基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耶路撒冷的管辖范围包括,希伯来历5727年西弯月20日(1967年6月28日)依据《城市条例》颁布的《关于扩大耶路撒冷边界宣言》的附录中描述的全部区域。
权利转移的禁止
6. 由法律授予以色列国或耶路撒冷市的关于耶路撒冷地区的权力,不得被永久或短期地转让予任何一个外国政治或政府机构,或其他类似的外国机构。
修正
7. 除由国会多数议员通过的基本法外,第5条和第6条不得修改。
梅纳罕·贝京 总理
伊扎克·纳冯 国家总统
相关
[编辑]2017年12月6日,美国总统当劳·特朗普宣布,美国正式承认耶路撒冷为以色列国首都。2018年5月14日,美国驻以色列大使馆迁至耶路撒冷。
参见
[编辑]参考
[编辑]- ^ פרוטוקול הישיבה השלוש מאות ושישים ושלוש של הכנסת התשיעית, יום רביעי, י"ז אב תש"ם (30 יולי 1980), דברי הכנסת
- ^ Eyal Benvenisti.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Occupation. OUP Oxford. 23 February 2012: 205– [2023-11-22]. ISBN 978-0-19-958889-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05).
- ^ Knesset website, Basic Law: Jerusalem, Capital of Israe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
[编辑]- Text of the law: Basic Law: Jerusalem, Capital of Israe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