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河 (河马)
阿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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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
别名 | 多多 |
物种 | 河马 |
性别 | 雄性 |
出生 | 1982年 |
死亡 | 2014年12月29日 |
饲养单位 | ㄅ一ㄅ一乐园→大非洲动物园→圆山自然动物园 天马牧场 |
成名原因 | 交通事故死亡事件 |
居住地 | 高雄市 台中市 |
阿河(1982年-2014年12月29日),为台湾一只著名河马。原饲育于高雄市的私人动物园,该园倒闭后改由台中市天马牧场照顾。2014年12月,天马牧场在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阿河丧生。
阿河之死引发台湾社会关注私人牧场动物、与展演性动物的福祉保障。立法院在社会关注下修正《动物保护法》、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根据修正法案订定《动物展演管理办法》(旧称《展演动物业设置及管理办法》),以规范展演性动物。监察院发表调查报告,纠正政府机关的过失。台中市政府对天马牧场开出罚锾五十万元,天马牧场随后对台中市政府提起诉讼,最终天马牧场胜诉。
身世
[编辑]早在1992年,阿河已在位于高雄、戴胜益所经营的“ㄅ一ㄅ一乐园”(又称BB野生动物园)被展示,研判为走私进口。当时阿河名为“多多”。而后乐园经营不善,先后易手并易名为“大非洲动物园”,后复改名为“圆山自然动物园”,农业局曾前往勘查,发现园内动物境遇极不人道,屡传伤亡事故[1]。
直至2001年动物园歇业后,高雄县政府将阿河委托台中一私人动物园“天马牧场”留置收容[1][2]。有关阿河在1992年前的经历,高雄县政府则表示在其将阿河委托给天马牧场后,就把相关资料销毁,因此无从得知[1]。
曾在ㄅ一ㄅ一乐园照顾过阿河的老员工林先生指称,阿河刚到园内时大概小牛那般大。阿河在“ㄅ一ㄅ一乐园”期间曾有另一同伴,后因乐园辗转易手且经营不善,因生活条件恶劣而毙命。[1][3]戴胜益本人则以年代久远为由不回应[4]。
意外身亡
[编辑]2014年,天马牧场为整修阿河的水池,委托货柜车司机吕德兴把阿河运至苗栗县的大安溪附近。2014年12月26日,刚完成水池整修的天马牧场,再次委托吕氏把阿河载回台中市外埔区的水池[2]。在吕氏下午行经苗栗县苑里镇县道121号时,大河马自比本体身高还要高之货柜气窗窜出,并向下撞击到停靠路边之车辆,紧接摔落地面受伤,且产生泪流满面之相。其受伤画面经新闻传播后,成为台湾全国视觉焦点[5]。隔日台中市农业局请来吊车协助移置阿河,途中又因吊挂绳索断裂,致装载河马之货柜箱柜直摔地面,令阿河再度受伤[6]。
12月29日,台中市农业局与天马牧场证实阿河死亡,推估死亡时间为上午6点30分[2][7]。阿河的遗体随后转运送至台北市立动物园解剖。据日后园方的解剖报告表示,阿河受外力撞击而导致横膈膜破裂、肺脏也掉到腹腔、同时还有胃肠出血、胸椎骨折等征状。在多重伤害下致死[2]。
经行政院农委会、台中市政府农业局、天马牧场三方讨论后,阿河遗体已于2015年1月20至21日在台北市立动物园以火化处理,并暂存放于园内纪念火化动物的“兽魂碑”,之后则须依照医疗废弃物方式掩埋[8]。
河马的眼泪
[编辑]有许多媒体将阿河的流泪归因于搬运所造成的苦痛。新竹市政府产业发展处代理处长、台湾动物园暨水族馆协会监事洪明仕则表示河马哺乳类动物有泪腺、也会流泪,但不能直接解释流泪的原因。这是因为眼泪也可能是眼部及脸部的分泌物[9]。
社会回响
[编辑]在阿河摔车、以及身世陆续揭露后,很快就引发国内外关注。包括日本时报、欧洲新闻台、NHK都做了相关报导[10][11]。台湾的动保人士与立法委员先后向政府提出改善建议。例如社团法人中华民国保护动物协会联合田秋堇要求政府尽快通过《动物保护法》针对展演动物的修正条款、立刻清查全台动物展演产业、针对特殊物种订定规范、并清查天马牧场其他动物、并勒令停业[12]。
偶像剧《恶作剧之吻》导演瞿友宁在个人脸书表示阿河事件为“对动物不友善环境的反省”、并认为这一切是“人为过失”;剧中演员林依晨与汪东城则在微博上表示希望人类能善待动物[10]。台中市长林佳龙则表示“阿河可能不是个案”,将彻查天马牧场有无其他违规、并全面解决,若业者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也将对业者裁罚[13]。
立法修正
[编辑]阿河事件促成立法院修正《动物保护法》、以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制定《动物展演管理办法》(旧称《展演动物业设置及管理办法》)。
立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修正并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计增订10条、修正16条条文,并于同年2月4日由总统公布[14][15]。萧美琴于院会时发言:“我们加重了虐待动物的处罚,并新增了展演动物业的管理法源,让阿河的眼泪没有白流。”[16]王育敏亦发言:“这次我们也看到将展演动物入法,以后经营展演动物的业者都要向主管机关申请执照,透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让阿河的悲剧不再发生。”[17]
2015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在第6-1条要求行政院制定展演动物业的相关规范。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根据此条制定《展演动物业设置及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2月5日发布全文并即日实行[18]。
后来,立法院发现实务上《动物保护法》规范的“展演动物”与“展演动物业”仅适用于少数马场。为确保国内各个公开场域进行展演的动物受到良好照顾、并提升业者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以避免类似阿河事件重蹈覆辙,立法院遂于2018年5月22日再次修正并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并于同年6月13日由中华民国总统公布[19][20][21]。2019年9月26日,农委会跟随修法,发布修正后的办法、并更名为《动物展演管理办法》[18]。
2024年7月29日,农委会再度发布《动物展演管理办法》的修正条文[18]。
司法裁判
[编辑]此章节由于原文过度冗长、须修正语气,可能需要编修。 |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诉字第二○二号判决
台中市政府认为阿河的收容人(即饲主兼天马牧场负责人张俊结)没有对它提供妥善之照顾,即违反动物保护法(下简称动保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乃按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参考下表),向阿河的收容人处新台币500,000元最高度之罚锾(参考府授农保字第1030271542号函附裁处书)。张某不服提起诉愿。
-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104年4月21日农诉字第1040704293号诉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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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饲主于运送过程中未妥善照顾阿河?
诉愿人(即饲主)主张:
- 其饲养河马已有13年经验,饲养期间阿河未有跳动情形,理论上阿河无法由通气窗口跳出。
- 出发前,阿河的情绪并无不稳,且饮食状况良好。
- 运送路程仅约15公里,饲主另交待司机须保持低速行驶并远离颠簸路段。
- 案发后,即联络兽医师前往处置、治疗,并积极寻求各界协助,且治疗过程与需求皆按照专家之建议进行,并非如媒体与网路所言。
原处分机关(即台中市政府)答辩:
- 案发后2小时现场皆无专业人员看顾及专业兽医师治疗,纵使张氏联络兽医师到场,也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诊断及治疗。隔日(2014年12月27日)上午才由台中市政府动物保护防疫处与中兴大学高如柏教授(野生动物疾病专家)到场诊断,并由林务局向台北市立动物园谘询。
- 依据台北市立动物园表示,运送河马等大型动物应降低其对环境敏感度,箱笼须固定于车上,空间不能大到可转身以免移动影响行车安全,运送前应勘查路线,请求警察开道或管制灯号,也要有兽医、保育员陪同,给予适度喂食或洒水。
诉愿审议委员会认定:
- 运送阿河之司机吕氏未受有动物相关知识技能训练,加上运送过程未配置随行人员,仅由吕氏一人同时驾驶车辆及照顾阿河(参考苗栗县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社苓派出所103年12月26日调查笔录)。
- 阿河摔落经麻醉后,张氏将其安置于没有水池之货柜内,仅以淋水、打止痛针方式照护(参考103年12月27日现场稽查照片及相关报纸)。
- 因此,饲主于运送过程中确实未妥善照顾阿河,其客观上应可知阿河已为受伤,却未积极寻求相关专业人员或专业兽医师前往诊治及看顾,任由阿河伤重致死,违反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应依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参考下表)予以裁处50万元罚锾。诉愿决定驳回。
张某遂提起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三位林法官秋华、庄法官金昌、刘法官锡贤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判决:“(第一行)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第二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张氏胜诉、被告台中市政府败诉[2]。
(2011年6月29日公布)动保法条号 | 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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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款 | 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片: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或第六条规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
首先,主管机关适用本条款处饲主罚锾时须合法适当,而合法之要件有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1.未提供妥善照顾。2.主观上具有故意使动物受虐待或伤害,客观上导致其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适当之要件须视个案具体情状下判断。
- 1. 原告得预见阿河因长时间处于不当环境,造成压力、紧张感,而冲撞、破坏货柜之可能,仍投机取巧使用简陋货柜车为运送?
讨论一:
- 野生河马之平均寿命约35岁、圈饲河马之寿命长约四十至五十岁,阿河年约三十二岁算是高龄,他的性情平和、经常接触人群,不易受到外界惊扰。依台北市立动物园野生动物死亡解剖书“外观症状”:营养状况良好,阿河生活在八乘以八(单位:公尺)的不规则圆形水池里,或是十五乘以二十(单位:公尺)的陆地上。
- 被告认为是原告严重疏忽(即过失)致生死亡结果。
- 原告主张纵使有疏忽,也绝无故意虐待,更无故意致其死亡。
- 法院认定原告无法成立故意。
讨论二:
- 货柜有气窗,通风且采光佳,大小适中。同样方式载运阿河共有5次:1.2001年收容时,自高雄载运至台中后里马场附近。2.2006年,自台中后里马场附近载运至台中外埔区大分里。3.2013年2月,自外埔区大分里载运至水美里。4.2014年12月23日水池整修时,自水美里暂迁至苗栗县通霄镇坪顶里水池。5.2014年12月26日水池整修完毕时,自苗栗县通霄镇坪顶里水池迁回水美里(跳车受伤)。
- 原告主张前四次皆安然无恙,第5次运送前还口头提醒证人(即第4、5次负责来回载运之司机)车开慢一点,注意阿河的安全。
- 法院认定原告有过失,因其未依“动物运送管理办法”之规定,妥善照顾阿河,但仍无法成立本条款之故意。
讨论三:
- 被告于事发前(2014年12月26日)曾至天马牧场稽查(2012年-2015年7月13日)共36次,并开立11张劝导单,命原告限期改善环境以妥善照顾动物;事发后有32次稽查。
- 被告认为原告显然未听从劝导,有伤害阿河之故意。
- 法院发现事发前之稽查纪录均与“货车载运阿河”无关,无法证明原告有虐待或伤害阿河之故意;至于事发后之稽查,当然无由作为阿河生前受有饲主虐待或伤害之故意之证明。
- 2. 原告恶意延误治疗?
- 第一时间(三十分钟内)是苗栗县动物保护防疫所派2名兽医师到场诊疗。
- 接著,两个半小时内天马牧场之特约兽医师陈家鑫抵达现场,于审理时证述:“当天我在新社,受台中市政府动保处签约巡回替狗猫注射疫苗,从早上10点到下午3点,大约3点我快做完,原告打电话给我,他用手机打电话给我,他说河马在苗栗县掉落地面,要我去处理,我跟他讲要准备麻醉剂,因我没有大动物麻醉剂,我说要调大型动物麻醉剂,我有骑机车到动保处,但我没有自己骑车去山区,所以我要坐动保处他们的车返回台中,详细时间没有记,因为事情很紧急,我回到动保处那里,我马上骑我的机车,我向同业调麻醉剂,原告叫我坐计程车赶过去。……现场有很多人,苗栗县动物保护防疫所到现场有两个兽医,说学长学长打了两针从注射筒喷出来,我第1次打河马麻醉剂,因肩胛骨部位很厚,两个兽医用19号针打不进去,我从小腿折皱处打进去,打了大概十分钟后河马比较没有那么暴躁,慢慢用吊车吊上货车。当时是冬天,天色比较昏暗,我没有带表,我讲的时间是夏天的时间,可能不是七、八点。此为当天的状况。我在新社时原告就打了两、三通电话给我,我本来不想要接这个案子,我没有多大的把握。”
- 案发时间约为下午02时50分,配合兽医师陈家鑫之证言,“约3点我快做完,原告打电话给我......”等语。
- 法院认定原告无延误治疗之恶意。
- 3. 原告草率以货柜吊放方式,致货柜之卡榫断裂,使阿河从高空摔落而二度重创,有伤害之故意?
- 中兴大学兽医教学医院高如医师初步诊断及建议:“河马四肢受伤需以浮力减轻负担,应尽速入水池。受伤部分先行止痛、外观外伤不严重,但受伤后无法翻身,已维持趴卧姿式12小时以上,为避免压迫肢体导致神经受损,应尽快入池。”
- 证人怪手司机于侦查中:“货柜断掉时,河马在货柜内,没有掉出来。”
- 动物保护检查员现场稽查纪录:“13:30进行运送及入池,位于大甲溪旁鱼塭,河马入池后可自行游泳及潜水,精神状况良好。”
- 原告主张:为争取救护时效,固打算以货柜载往台中市后里区大甲溪旁之鱼塭,惟通往鱼塭之道路狭小,货车无法进入,遂以两台堆高机一前一后将货柜端至水池旁,再以怪手吊挂货柜放入水池。不料怪手四边之卡榫有一边因老旧而断裂,所幸货柜离地仅约一公尺。
- 被告陈报十四张照片,前7页为阿河第一次与第二次摔落后之纪录、后7页为案发后之照片。
- 法院认定原告有未注意之过失,这些照片均无法证明阿河生前受有原告虐待或伤害之故意。
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判字第七十八号判决(最终审)
[编辑]台中市政府不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经五位侯法官东昇、江法官幸垠、沈法官应南、杨法官得君、阙法官铭富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判决:“(第一行)上诉驳回。(第二行)上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台中市政府败诉、被上诉人张氏胜诉。
(2011年6月29日公布)动保法条号 | 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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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及第五款 | 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四、避免其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虐待或伤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片: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或第六条规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
- 1. 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及第五款、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定义与适用?
-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适用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时,须饲主有同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行为,且造成“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之结果。
- 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与第五款为各别独立之要件。
-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固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即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款、动物运送管理办法),惟上诉人于原审提出之证据均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有何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之故意,是不构成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合法处分要件。
- 2. 原判决有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之违误?
- 103年12月29日府授农保字第1030271542号函附裁处书以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为法律依据,裁处被上诉人新台币500,000元罚锾,被上诉人不服,提起诉愿,经诉愿决定驳回。诉愿决定机关以“本件诉愿人运送系争河马未给予妥善照顾,自属违反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原处分机关却以违反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即属未妥,惟对于应依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予以裁处50万元罚锾之结果,并无二致”为由,更替法律依据,维持原行政处分。
- 上诉人主张:依诉愿法第79条第2项,认为诉愿决定机关所以维持原行政处分,意指理由虽属不当,但具同样裁处50万元罚锾之结果,业已治愈原行政处分之瑕疵(即适用法律依据有误),原判决对此未予斟酌,有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之违误。
- 法院认为无论上诉人系依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或第五款为其法律依据,对于适用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实无法符合该条项之要件,原判决并无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之违误。
监察院报告
[编辑]监察院为了解相关主管机关平时对于保育类野生动物之查核,以及是否善尽珍贵稀有动物之保育、照护、医疗、管理之责,特指派刘德勋、林雅锋、江绮雯调查。2015年10月7日,监察院公布调查报告,对台中市政府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表列各大疏失与改进之道[22]。
台中市政府之缺失
[编辑]针对台中市政府,监察院提出两大疏失:一是执行野生动物保育查核作业沦为形式[23]、二是针对意外处理采取消极态度[24]。
针对查核作业,监察院发现尽管台中市政府依法办理四次实地查核,却没注意“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展示”的阿河参与电视剧演出、也没注意网路有流传天马牧场以阿河为招揽重点[25]。在天马牧场未依规定变更阿河的饲养地点时,台中市政府仅予告诫而未裁罚[25]:查核阿河时,也没确实追踪其下落。直到意外发生才掌握下落[24]。监察院据此认定台中市政府未落实执行野生动物保育查核作业,使天马牧场得以“极尽敷衍”的说词规避查核[24]。
针对意外处理,监察院发现台中市政府在阿河摔伤后,台中市政府以无权至苗栗县处理、和天马牧场已请兽医师到场诊疗为由,并无派人查核阿河的状况[26]。监察院对此指出,台中市政府有法律义务,亲自前往出事地点处理事件。并将台中市政府的行为形容为“怠忽职守”[27]。
监察院随后要求台中市政府落实执行保育类野生动物救伤的查核作业、建立救伤标准作业程序[27]。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缺失
[编辑]监察院认为农委会未即时督请台中市政府办理现场查核、也未即时告知水疗建议,使公权力不彰,为农委会的违失[28]。
监察院指出,农委会获报阿河摔伤后,很快就与台北市立动物园讨论后续处理。园方表示应由台中市政府与国立中兴大学兽医学院提供专业诊治、并建议对阿河进行水疗。然而当台中市政府未立即派员时,农委会也没有依法督导前者派员查核。使得阿河从26日受伤直到27日接受水疗,已逾24小时。[29]。
监察院要求农委会要研议野生动物的运送管理强度和分级[30]、建立野生动物检查人员制度[31]、还有加强辅导饲主之法治及生命教育观念、并依法落实查核制度[32]。
参与演出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脚注
[编辑]- ^ 1.0 1.1 1.2 1.3 谢梅芬; 王昭月; 陈秋云; 余采滢. 「阿河」身世坎坷前老闆是戴勝益. 联合报. [2014-12-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30) (中文(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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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 司法院. 2015-09-24.
- 监察院. 104財調0032調查報告. 2015-10-07.
-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 司法院. 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