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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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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编辑]

希望2007年5月后的百科介绍移至此处,两大欢喜。喜欢旧的就去旧的,迷恋新的就另起炉灶。--winertai 2007年5月20日 (日) 09:43 (UTC)[回复]

建议改写[编辑]

建议台湾民主纪念馆改写为台湾民主纪念馆改名事件中正纪念堂改名事件xxxxx改名风波诸如此类的条目,评论请见Talk:中正纪念堂#时事编辑潮--Hiaeoupyc 2007年5月24日 (四) 08:05 (UTC)[回复]

法律问题尚未解决[编辑]

小弟个人毫不介意这个条目的编写或合并方式。然而若考虑到法律上的观点,“台湾民主纪念馆”是有相当严重的问题存在。因为这个建筑物(不管它叫什么)是由一条正式通过的法律︰《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00029>所定义的,该法律目前尚未废止。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为了改名所做的方法,是从“行政命令”层级的《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来定义,因此这条“行政命令”毋需由立法机关同意即可施行。显而易见的,这两者是以不同方式来定义同一建筑与其周邻地域。

若两者不相冲突,彼此各行其是也就罢了。但照一般的法学基本概念,当两者出现冲突时,法律的位阶自然高于命令。当然,人民观感不见得会以冷冰冰的法律来看待,因此小弟建议该条目增列出这项尚未解决的问题为佳。220.228.148.78 2007年8月8日 (三) 03:12 (UTC)[回复]

这个问题啊,在Talk:中正纪念堂和客栈、删除投票等很多场合已经讨论过了。在下当时就是试著用法律作资料来源,但争议没有平息,却引来“自行解释法律”、“违反中立性”的指责,最后只有大家都同意维基百科不是法院,不应该在正式的法院有判决前,就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注:这也许不是正式的名称)还是立法院的“法律”(或条例)、“台湾民主纪念馆”还是“中正纪念堂”才是正确的。不错,法律问题尚未解决,但解决法律问题不是维基百科的任务。--Computor 2007年8月9日 (四) 17:22 (UTC)[回复]

其实,当初不应该建立这个条目才对,应该在中正纪念堂下叙述就可以,然后是不是要更名,大家要战在那里战就好了,现在再建这个条目,战火延伸此处,如果不能将这两条改为侧重于机关的叙述,一定有一条是盲肠

几个月前我对C兄的口气可能有点不好,当时我要指出的是,我们当然知道行政命令的层级低于法律,但该行政命令是否违反法律?违反的瑕疪是否导致该行政命令无效?得以主张该法律无效的人是谁?其他公众可否置喙?这都尚待研究。

台湾这里有些行政法学者的看法认为该命令是无效的,老实说,我也这么认为,问题就是,这都是我们的看法,而非司法机关的看法。更何况,在本件中,究竟是谁可以主张其权利受侵害?如果是中正纪念堂管理处,那人家都没讲话了(不管是什么原因),台湾民主纪念馆形式上也不能说无法存在。如果是立法院,我个人是不清楚立法院此时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或权力被侵害,但不管是用行政诉讼或是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总之,立法院也是要自己去行使其权利,不是我们在这里替他们讲话,万一立法院永远不去救济,造成台湾民主纪念馆实质上存在了,难道我们还要假装没这个机关吗?况且,目前赞成这个台湾民主纪念馆存在者,也不乏其人,若解释成目前是两机关并存也不是说不通,这又增加这个问题的困难度。

总之,现在的情况就是治丝益棼,本条删也不是,不删也不是,最好赶快有人去声请司法机关裁判或解释,早日结束这两条目前定位不明的情况。未命名 2007年8月10日 (五) 09:35 (UTC)[回复]

首先要说,盲肠并非真正没有用,而是在现代科技里面,还找不出他的用处。
已经有多次以上,未命名兄以中华民国法律观点见解来解释维基条目,我认为时间与适用性出现偏颇与偏差。第一,未兄始终未考虑到执政党“官方”的看法与立场。第二,维基并非司法机关,不能凡事拿法律条文来看待。第三,以此条目为例﹔我建议如果可以,未兄可以去看看现在的中正纪念堂,数机关组织共用的情形﹔很遗憾的告诉未命名兄,那么多机关里面,就是原本的中正纪念堂(管理处)不复存在。第四,你所谓的救济,前提是立法院权力受损,但是你是否考量到,你已经未审先判的认为立法院在此事件中吃闷亏,最后,请你另一角度想过,行政院主导的“改制”,台北市政府在法令暧昧不明下的抗拒与不配合,是否也侵犯了行政院的中央行政权?我个人认为现在两条目并存的情形,应该没有任何不当。甚至在尔后,或民主纪念馆或中正纪念堂真正消失,此一时间历程的两百科条目并存的过程,也在完整呈现下,切勿删除其一。--winertai 2007年8月26日 (日) 01:32 (UTC)[回复]
咦,我的看法和你一样啊,当然结论不一样就对了,简之,这就好像真调会是否违宪并不妨碍真调会的条目可以存在,我向来的看法就是这样,之所以还是讨论到法律什么的,是在延续Talk:中正纪念堂的内容,因为有人想要用命令违反法律的说法将本条消灭,所以我才拿出那些救济啊、侵害啊的说法,来说明本争议中命令是否违反法律,不是我们所能决定的,而亦与这个条目可否存在无关。
只不过结论上我是认为本条一开始应先不要建立,我前面也说了“如果不能将这两条改为侧重于机关的叙述”(此为我前文的前提),两个条目就先写在一条就好了。我们可以发现就算本条是在写机关,中正纪念堂那条还是用介绍建筑物的口吻介绍的,这边就有不统一的问题,如果不能统一的话,就先写在一起,反之若都是在叙述机关的话,两条当然没问题。而且原来两个写在一起的想法,是为了避免争议,并不是本质上的必然,这好比不少条目间也会视情况有分拆及合并的情形。总之,我的结论与二者孰为违法无关,是认为“在原来的那个时间点”先不要建立本条,不是认为本条现在要删,否则我也不用说“删也不是”了,有无注意到,我连现在把两条合并的建议都没有。未命名 2007年8月28日 (二) 09:45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9月16日 (六) 18:4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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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7月31日 (二) 10:0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