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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举证责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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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并非仅属于英美法系的辩证法则,大陆法系之中亦同样有举证责任的制度。--Theodoranian|虎儿 =^-^= 07:25 2006年10月18日 (UTC)

这方面的名词定义英美和大陆法系似乎都很混杂,下面的1.应该就是大陆法系一般说的客观的举证责任;2.才叫做提供证据的责任。未命名 07:50 2006年10月18日 (UTC)

补充一下,我觉得这里写得不太精确,因为似乎把客观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责任以及英美和大陆法系混在一起叙述,并且不少用语我认为很奇怪,如控方是不是适合用原告替代,被诉的一方要用被告吗?可是这里又要考虑到每个国家的法体系不同,甚至是刑事或民事案件的不同。
事实上法律这一门学科对比其他学科,其特殊性在于每个法体系对相近概念所为的规范性定义往往大异其趣,这也就是我迟迟不敢写法律条目的原因。未命名 07:59 2006年10月18日 (UTC)

罪名成立[编辑]

说白点,举证责任就是罪名成立的关键,在英美法系无罪推定下,疑犯容易脱罪;相反在大陆法系下,容易产生冤狱。对不对?--Shingmon (留言) 2008年5月5日 (一) 03:18 (UTC)[回复]

不是。请查看可靠来源,并区分burden of proof及burden of conviction。--❦维基vs百度来源专题 hanteng 2014年9月27日 (六) 20:26 (UTC)[回复]

原无来源内文[编辑]

原无来源内文移于此,若有其他编辑找到来源后再纳回。--❦维基vs百度来源专题 hanteng 2014年9月27日 (六) 20:26 (UTC)[回复]

原无来源内文

法律意义上,在英美法系中证明辩解en:Allegation)的责任,即反驳合理推断(例如无罪假定)的责任;在大陆法系中则是指在法院面对事实真象不明的状况,必然有一方面当事人须因此承受事实认定上不利益之责任分配法则。在法律意义之外,提供证明的责任是指在提出新理论或主张的同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明的责任。

==分类==

提供证明的责任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

  1. 司法责任(或称劝说责任)是法律诉讼中一直由一方(通常是诉讼方)承担的责任。一旦仲裁方(比如陪审团)对这一方承担的劝说责任表示满意,则这一方的法律要求成立。例如,在无罪假定下起诉方承担司法责任证明所有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并推翻所有的辩护
  2. 提供证据的责任则是一个在审判过程中双方交替承担的责任。一方可以承交证据证明某些合理推断,这样就给其反方制造了提供证据反驳这些推断的责任。
  3. 策略责任类似于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关于提供充足证据以影响法庭判断的责任。
==法律之外==

一般而言,声明方具有提供证明的责任,仅仅说“你不能反驳这个观点”是不够的。当某人提出一个大胆的主张,其他人没有责任反驳这一主张,责任在于提出主张的人自己给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