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英文维基 | 中文维基 | 日文维基 | 草榴社区

维基百科:投票/是否在“命名常规”方针中增补进“名从主人”的内容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投票主要对和“名从主人”有关的两个讨论议题进行表决。投票一是对是否支持将“名从主人”原则成为Wikipedia:命名常规里一个“一般性的惯例”进行表决,投票二是对“名从主人”和“时间优先”、“常用名称”两原则有冲突时的优先性问题进行表决。由于投票二只有在投票一获得通过时才具有意义,所以暂时只会开启投票一的投票,在投票一结束后,将视投票结果来决定投票二的开启与否。

发起投票的理由

[编辑]
  1. “名从主人”原则虽然没有在Wikipedia:命名常规里出现,但在解决命名争议时,长期被维基人所引用,如首尔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命名争议等。所以很有必要通过投票来确定是否应该将“名从主人”写进Wikipedia:命名常规里?
  2. 由于我们来自于不同的地区,各地的汉语存在差异,所以在Wikipedia:命名常规里确定了解决这种名称差异的一个原则:时间优先的规则,即选择条目第一个重要版本采用的命名方式作为条目的主要命名方式。这条“时间优先”原则可以说起了非常好的作用,有效的避免了来自于不同地区的维基人因命名而引起的争议。但“时间优先”原则和上面提到的“名从主人”原则有时会出现冲突,这样的案例之前遇到过不少,解决的方式有讨论有投票,达成的结果也各异,比如东南亚国家联盟经讨论之后采用了“名从主人”,而欧洲冠军联赛经初步的投票之后可能采用“时间优先”。所以很有必要就这两条原则的优先性进行投票表决。
  3. Wikipedia:命名常规里还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常用名称”原则,即尽量使用人或物最常见的名称。该原则也会和“名从主人”出现冲突,最典型的例子是首尔的命名:2005年1月18日,汉城市议会通过决议,将“汉城”的中文名改为“首尔”,随后的一段时间引发了该条目的命名争议,一些意见认为,应该用“名从主人”原则,即使用“首尔”作为条目名;另一些意见认为,应该用“常用名称”原则,即沿用当时最常用的名称“汉城”。所以也很有必要就这两条原则的优先性进行投票表决。
  4. 我们早前已经就上面几个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具体讨论内容可以参见下面的“较早前的讨论”一节。

较早前的讨论

[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处理结果:进入投票阶段。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由于近期对条目命名应该采用“名从主人”原则还是采用“时间优先”原则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而这种争议在之前也多次出现过,所以我认为很有必要发起是否对Wikipedia:命名常规进行增补的讨论,而这个讨论涉及了以下两个要点的多个问题:

  1. “名从主人”原则虽然没有在Wikipedia:命名常规里出现,但在解决命名争议时,长期被维基人所引用,如首尔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命名争议等。所以很有必要讨论一下,是否应该将“名从主人”写进Wikipedia:命名常规里?应该怎么定义“名从主人”?举出一些合适的例子,和不合适的例子?
  2. 由于我们来自于不同的地区,各地的汉语存在差异,所以在Wikipedia:命名常规里确定了解决这种名称差异的一个原则:时间优先的规则,即选择条目第一个重要版本采用的命名方式作为条目的主要命名方式。这条“时间优先”原则可以说起了非常好的作用,有效的避免了来自于不同地区的维基人因命名而引起的争议。但“时间优先”原则和上面提到的“名从主人”原则有时会出现冲突,这样的案例之前遇到过不少,解决的方式有讨论有投票,达成的结果也各异,比如东南亚国家联盟经讨论之后采用了“名从主人”,而欧洲冠军联赛经初步的投票之后可能采用“时间优先”。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就这两条原则的优先性进行讨论,以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处理同类问题。—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8:59 (UTC)[回复]
  3. 补充一点,Wikipedia:命名常规里还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常用名称”原则,即尽量使用人或物最常见的名称。该原则也会和“名从主人”出现冲突,最典型的例子是首尔的命名:2005年1月18日,汉城市议会通过决议,将“汉城”的中文名改为“首尔”,随后的一段时间引发了该条目的命名争议,一些意见认为,应该用“名从主人”原则,即使用“首尔”作为条目名;另一些意见认为,应该用“常用名称”原则,即沿用当时最常用的名称“汉城”。所以我也将增加一个“常用名称”和“名从主人”的优先性的讨论。—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20:37 (UTC)[回复]

“名从主人”原则的确立

[编辑]

讨论一:是否支持“名从主人”原则成为Wikipedia:命名常规里一个“一般性的惯例”?(请注意,这不是一个投票,所以说明支持和反对的理由比单纯的支持和反对更重要。)

  • (+)支持,“名从主人”原则合情合理,而且长期被维基人引用,已经成为维基里一个事实上的惯例,所以应该写入Wikipedia:命名常规里。而由此引发的和“时间优先”原则的争议,可以通过确立哪个原则更具有优先性来解决问题。—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9:17 (UTC)[回复]
  • (+)支持,体现中立性,并且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可能的名称权、知识产权问题。比如我们在条目用的是欧洲冠军联赛的标志,根据的是国际知识产权法中常见的合理引用原则,但是如果却在旁边写上完全不同于该赛事拥有者明确选定的名称,实在涉嫌不合理的边缘。—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4日 (六) 20:13 (UTC)[回复]
  • (+)支持,维基只是用于描述事实,条目名称也只是对所描述事物的标识。但名从主人可以减少争议,特别在有多个常用名称时。而且条目名称采用名从主人并不会影响常用名称或其它名称的使用。
  • (+)支持,意见同上。—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5日 (日) 11:46 (UTC)[回复]

讨论二:“名从主人”原则应该怎样定义?

其实台湾/中华民国的问题才更加说明名从主人的重要性。根据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大陆惯官方是绝对不会使用中华民国四个字的,于是香港、新加坡等地基本也尽量避免。举例来说,比如立法院行政院等,在台湾地区以外基本都是称“台湾XX院”,那是不是如果我按照常用建立了类似条目之后,我们维基就可以无视实际上这些机构的门口清清楚楚写着“中华民国XXX院”呢?马英九在大陆最常见的头衔是“台湾领导人”,是不是也可以取代“中华民国总统”?—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5日 (日) 10:06 (UTC)[回复]
没问题,我认为两种都可以,既然两种说法都有人在说的话。维基又不是政治机构,没必要为这种命名而粗心,只要能提出来源就行。如果连台湾本身都不这样叫当然不行。--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10:56 (UTC)[回复]
确认一下,台湾领导人 和 中华民国总统 都可以作为该主体的条目名?只看谁先建立?—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5日 (日) 11:16 (UTC)[回复]
在香港,“xx领导人”不一定指国家或地区的元首啊。中共就有超过两个领导人吧。YunHuBuXi 2008年10月5日 (日) 13:04 (UTC)[回复]
确实不明确,但是这是中宣部正式文件规定的,即台湾省市级的机构和职位可以保留,比如台北市长。但是国家级形式的名称必须更改,如中华民国政府称“台湾当局”,总统称“台湾领导人”,立法委员称“知名人士”。-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7:56 (UTC)[回复]

讨论三: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有哪些?

  • 我认为应该使用的情况包括:
  1. 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微软
  2. 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等,如果拥有这些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
  3. 国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该国或该地的政府或其上级政府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首尔
  4. 人物,如果其个人发表的作品,或其认可的中文官方资料中出现有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以该中文姓名或译名来命名。—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9:56 (UTC)[回复]

讨论四:不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有哪些?

  • 我认为以下情况不完全适用“名从主人”原则,但具参考作用: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出现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9:56 (UTC)[回复]

“名从主人”和“时间优先”两原则的优先性问题

[编辑]

(请在你支持的观点下面发表你支持该观点的理由)

观点一:“时间优先”原则应该优先过“名从主人”原则

观点二:“名从主人”原则应该优先过“时间优先”原则

  • (+)支持 体现维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符合任何严谨的百科全书应该具备的精神。时间优先或者先到先得是我们用户间妥协,是为了减少争议、缓解维基内部矛盾的不得已的手段,本身有相当的偶然性随机性。将一个偶然性原则,置于客观严谨的规则之上,示之于几千几万并不编辑维基但是阅读维基的用户,轻则是授人以笑柄,重则直接影响中文维基的形象与声望。—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4日 (六) 20:13 (UTC)[回复]
  • (+)支持 意见同上。—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5日 (日) 11:45 (UTC)[回复]

“名从主人”和“常用名称”两原则的优先性问题

[编辑]

(请在你支持的观点下面发表你支持该观点的理由)

观点一:“常用名称”原则应该优先过“名从主人”原则

观点二:“名从主人”原则应该优先过“常用名称”原则

其它补充意见

[编辑]

首先这个讨论活像是硬性地推销名从主人,我可以提出不能将名从主人加进方针吗?请给我这个选择,我同意名从主人仍为指引,但不同意加入方针。而且看标题于是就能跳过常用性的问题了?无论是中文与原文,或是常用事物命名,都提到常用性的重要,我的提意是常用与从主并列,因两者皆为正确命名原则,故两者有争议时用先到先得。这比照像从主的人名讨论一样,常用的人名可优于人物的原名,可用xxx,原名xxx。若事物命名中事物的译名为常用,亦可比照此一做法。这是我的意见,其实已没甚么可补充的,但讨论若继续偏离或者陷入某一单面的意见当中被当作制定哪一条的硬推销,漠视程度及此,我也并无话可言了,只好离席抗议此一讨论。--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4日 (六) 19:15 (UTC)[回复]

首先,“名从主人”现在不是指引,而且什么都不是,只是一个没成文的惯例而已。而且由于Wikipedia:命名常规是方针,而不是指引,所以没办法单单把“名从主人”变成一个指引。或者如果你有办法,请指出。其次,你可以选择不把“名从主人”加进方针里,只要参与“讨论一”的讨论并给反对意见就可以了。最后,你提出的问题也可以直接放到上面的讨论中去,整个讨论的议题也是开放的,目前只是为了讨论有效率,所以做了一些特定的选项。—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20:19 (UTC)[回复]
治愈系的小琛儿,我刚才尝试把你的意见“常用与从主并列,两者有争议时用先到先得”做成选项放到上面去,但后来发觉你的意见有问题,比如:1、首尔在2005年1月18日之后的一段时间的命名争议,如果用“常用名称”原则的话,应该用“汉城”,如果用“名从主人”原则的话,应该用“首尔”,两者出现争议了,按“时间优先”解决,那自然是老名字“汉城”了,出现这种现象会很尴尬,公司、组织、城市,甚至国家把名字改了,我们仍然只能用老名字。2、假如一个新加坡的公司,大陆和香港都译为A,台湾译为B,新加坡译为C,一个台湾维基人用B先建立,官方中文网站用C,而因为大陆和香港两个地区都用A,所以最常用的为A,这时,你会发觉当“名从主人”的C和“常用名称”的A出现争议时,用“时间优先”原则,居然变成了完全解决不了争议的B。—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21:14 (UTC)[回复]
经详细考虑,我是有条件支持。
  • (+)支持常用名称与名从主人同为方针,但是仅同为名命常规中符合命名的做法,互不优于对方(所以上述观点一和观点二我都不支持的,两者应仅为命符命名常规的一项参考,不应一项优于另一项)。
  • (-)反对名从主人优于常用名称,维基百科并非甚么政府或甚么官方组织的宣传工具,不是政治组织亦不是传媒,且常用名称应为事物的正确名称,否则这才真正违反中立性(因为常用名称必可提出多于两项参考资料支持)。
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先到先得解决问题。
  • (+)支持若事物有多个常用称谓,才可应用先到先得解决问题。若仅有一个常用称谓则应应用该名称。
  • (-)反对先到先得不能应用于非常用事物名称中。
而且,“常用事物名称”是可检讨的,并非一天常用永远常用。例如汉城易名首尔问题上,其他媒介我不清楚,我自己是书报界工作的,我几乎可说纸媒体在三个月内已几乎将汉城都改为首尔或首尔(汉城)(尤其旅游书,即使再版的都易名不用汉城了),汉城可以说是在极短时间内由常用名称变得不再常用,这个常用是可客观得出的。但是欧洲联赛冠军杯则不然,即使官方已易名,但是明显的是体育界的纸媒体并未全面跟随,在现在这个时点,两个名字都属于普遍性的。不过这并不是完全不能检讨,若有一天其中一个名称更广泛被使用时则可取代另一名称,我们亦应注意不能急于编辑,尤其在新事物出现时,它的重要性和认受性都不明的时候,并不应该急于修改。相反若一旦被广泛采用后,则应使用常用事物命名而修正。实际上这个方法并不仅能应用于事物之中,人物亦然。
回应长夜无风的例子2,由于B并非常译亦非官译,不符合命名常规,应予修改,“时间判定”仅判定符合命名常规之译名,依从先行修正的人的译名就行。而事实上,常译更应考虑其绝对广泛性,并非1+1>1即常译,若果大陆与香港对A的认识甚少,甚至根本不应用A,而台湾则绝大多数人在应用B中,则B仍是最常用译名而可以保留,相反若其广泛性仍处于模糊状态,应该保留,等到事态明朗化后再行修改。也正好回应例子1,为甚么处于尴尬位置,那必定是因为绝大多数人已用最常用的译名中,不然必不处于尴尬位置。--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02:14 (UTC)[回复]
那我就以“首尔”为例,你去看看Talk:首尔/存档,这个你认为三个月内纸媒体就已经由“汉城”改称为“首尔”的条目,它的命名争议在维基上从2005年一直持续到2007年。我们分析一下原因可以知道,虽然三个月内主要媒体已经改名了,但在民间,汉城至少接近两年仍比首尔常用。可以看出,“常用名称”原则根据两种不同的方法判定其常用性又分化为两个原则:“媒体常用名称”原则和“民间常用名称”原则。然后我们来看看这几种判断办法的效率性吧,如果使用“名从主人”原则的话,2005年1月18日我们就可以即时改名,如果使用“媒体常用名称”原则要在三个月之后才能够改名,如果使用“民间常用名称”原则要在两年后才能够改名。这还是因为韩国政府通过大规模宣传后所得到的结果。
我们看看一些普通知名度的事物吧,比如“莱斯银行”,1995年“莱斯银行”与“TSB”合并成为“莱斯TSB”。现在已经13年过去了,结果怎样?“莱斯银行”在google上的搜索结果有51,200项,“莱斯TSB”只有382项新华网凤凰网中国新闻网在上个月新闻中仍在使用该银行的旧名“莱斯银行”。那么我们翻译en:Lloyds TSB的时候,是不是仍然要根据其常用性,命名为“莱斯银行 (1995年-)”?
回到欧洲冠军联赛,说实话的,我从小也是听“欧洲冠军杯”长大的,一样怀有很深的感情,但我们看看欧洲足联的官方网站的介绍,就可以知道,早在1992/93赛季就已经改称为欧洲冠军联赛了。只不过现在大陆的媒体已经跟着官方的名称逐步改了过来,而香港的媒体一直沿用旧称而已。那么又出来一个问题了,一个名称官方已经更名了,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所有地区的传媒都变成常用名称,才能在维基上更名呢?那要等多少年?欧洲冠军联赛可等了16年了。—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5日 (日) 07:23 (UTC)[回复]
很明显你在提出你的观点时,已经不是在提出应循名从主人的理据,而是在问如果不名从主人怎么办,怎样才能扭转说法可名从主人。抱歉这我实在帮不到你,我始终认为常用名称是可以用的,而且亦方便搜寻,要不要我每个条目都先去找官方网页确认过名称再上来看?而且亦不便于撰写,而且亦提醒了我一点,为撰写内容方便这次的提案即使通过亦只可用在条目命名,内文用NoteTA请不要把内文的常用名称一并修改。
而实际上民间常用是韩国民间常用还是中国民间常用了?而且这些民间常用又能不能提出可靠来源?
莱斯银行一例,正突显了常用亦名的重要性,若你认为莱斯银行 (1995年-)不妥,则必会翻译为莱斯TBS,若有人起条目名为莱斯银行 (1995年-),则必有人认为莱斯银行名称为符合常用。注意我要说的是常用名称与官方名称为对等而非常用绝优于官方,你并不用急著担心你以后起名时必须用常译而不能用从主。因为我的提议是只要合符命名常规即可自由使用。
最近我在撰写的条目就已经够我烦了,官方网页和说明书都是机器翻译,即使是中文官网但内容几乎是完全不能用的,这种情况又应如何,仍然因为是官方而跟随官方使用机器翻译?不可能。当然这是题外话。--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09:37 (UTC)[回复]
拿莱斯银行来说,我认为应该用“莱斯TBS”,不管报道是否全部用莱斯银行的旧称。个人觉得如果有政治问题,比如台湾与中华民国;或者沾点边,比如首尔与汉城,可以大家拿来讨论;但这种和政治不沾边的,我个人觉得应该立即使用官方名称。比如莱斯银行,比如欧冠。官方改名字有时候是有它的用意的,比如丰田几次给他的车改名;但是不管有没有,你怎么能不尊重他们自己对自己的称呼呢?<---意气用事,仅供参考—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5日 (日) 11:44 (UTC)[回复]
啊,对了,说到这里我又发现另一问题。是不是一旦名从主人就连NoteTA都不行了?因为我的意思是基于外观都不影响,NoteTA过后实际上每个地域的人都只会看到自己常见的名称,例如这次事件国内官网的译名还是正常在大陆简体中显示,而港澳繁体中也正常显示为常译,外观完全不受影响仍为让地区常见译名,而仅有“编辑上”的命名争议。因为我真的再多次提到这种讨论没营养是因为既不利于编辑亦不利于撰写,如果我手上一堆某个地区出版书籍资料而要我必须再去中国大陆、台湾、港澳、新加坡四地搜寻有没有官方译名再确认的话,那是怎么样费事的编辑?直接NoteTA不可必须移动再NoteTA,而这种移动动作又不影响阅读,那移动的用意是?--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12:09 (UTC)[回复]
第一,据我所知现在没有人提出任何与NoteTA相关的更改或变动,显然一切照旧。第二,任何人编写显然不必参考各地译名或资料,但是如果其他用户加入其它译名或者发现了正式译名,显然该用户没有拒绝接受的充分理由。—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9:05 (UTC)[回复]
Wikipedia:命名常规是对条目名的命名规范,对正文没有约束性,在首段只要说明官方名称是什么、各地区的常用名称是什么,然后正文怎么用或者加地区用词转换都不会给读者带来困惑了。采用“名从主人”原则的最大用意是尊重别人对自己事物的命名,而不要强加名字给他们,或执意沿用他们的旧名。还有维基百科和传统百科全书相比,其中一个优点在于它的知识更新的实时性,采用“名从主人”原则可以体现这个优点,而采用“常用名称”原则,可能需要过几个月、几年或十几年才能使别人宣称更改的名字获得更新。—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5日 (日) 12:50 (UTC)[回复]
但是就结果而言,因为地区转换词会转换标题,所以好像做不到你想要的效果,除非禁用NoteTA对标题转换。不过这样做的话倒不如不转换好了还要分四个地区中文来做甚么?时间原则本就能解决了四地不同译名而产生移动战的麻烦,官方名称与常用名称对等地位,问题仍然是解决了。相反为甚么必须做个多馀动作(即使移了,看到的名称也完全跟没移一样)移到官方名称?还是今后一定要移一移到官方名称来爽一爽?即使原文大于官方中译,要不要移一移到官方中译然后NoteTA全部转回原文?做这种多馀事不如花点时间在条目上吧?--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16:50 (UTC)[回复]
你说的问题应该要问那些人有什么充份理由不接受官方命名而要使用NoteTA转换成自己喜欢或习惯的译名吧。--百楽兎 2008年10月6日 (一) 00:04 (UTC)[回复]
比较倾向于About123的意见。名从主人与常用名之间应该平等对待。而关于那个足球条目的问题,重点是不同地区用词之间的移动战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0月6日 (一) 03:58 (UTC)[回复]
不是所有的“常用”都具有合情、合理、合法的地位。如果只以数量多寡来衡量某名词的“常用性”,而不考虑是否合于情理法,如何能赋予这种“粗糙的常用性”与“名从主人”平等的地位?--百楽兎 2008年10月6日 (一) 05:17 (UTC)[回复]
其实常用的名称没合法性的话,是不是现在可以打电话去报警投诉报馆把“欧洲冠军联赛”恶意并意图窜改为“欧洲联赛冠军杯”,碌夺官方命名权?为甚么南韩不去把那些继续叫首尔为汉城的人逮捕,而去花钱宣传新名字首尔?到底常用名字哪里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呢?有案例可循吗?--122.100.177.86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7:16 (UTC)[回复]
名称权与警方有什么关系?连 public law 和 private law 都搞不清楚。—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7:58 (UTC)[回复]
既然可以用,也就是合法了。名称权是具效律效力名称之命名,维基百科又不是政府组织,条目亦不是具法律效力的任何文件、刊献,根本不涉及名称权。--122.100.131.1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9:27 (UTC)[回复]
警方不参与就是合法?如果有人欠你一百块钱不还,警方也不会参与,但是这并不合法。不妨先学习一点基本法律常识,再来讨论什么“案例”“法律效力”吧。还有,维基条目当然是法律强制力的范围内的,比如“合理引用”规则。上面已经说了,使用正式名称叫“欧洲冠军联赛”的赛事的标志,然后又使用完全不同于正式名称的文字标题的话,就是有不合理的嫌疑。—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9:52 (UTC)[回复]
另外合法不代表可用吧...呵呵。总不能把死亡笔记挪到L月生死恋抑或人间小册子,虽然后者也合法——准确地说前者在大陆反而不合法XD—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6日 (一) 09:57 (UTC)[回复]
咦?怎么扯到ACG了?为甚么有官方肯定的中译“华音”不用,偏偏要用常用名字Kanon?--122.100.131.1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10:53 (UTC)[回复]
我不知道有这回事,这个官方肯定在哪里?如果来源确实我觉得应该用的。—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6日 (一) 11:52 (UTC)[回复]
台湾新闻局要求所有进口影片必须有中文译名,而在讨论区求译名,最后结果是“华音”,但拿出来卖的名称仍是Kanon[1]。据Wikipedia:日本动漫游戏条目指导建议#译名命名规则和前例,不需更改。—Eky- 2008年10月6日 (一) 12:21 (UTC)[回复]
(:)回应百乐兔:不是所有的“常用”都具有合情、合理、合法的地位,虽然不是所有都合情理法,不过还是有,你也认了吧?还是你要收回去改“所有的常用都不合情理法”,我再让你说一次。事实上我在一直以来的讨论都发现,很多人害怕条目不跟官方名称,但是并不反对使用NoteTA转换地区用词,好像是怕有人会明知道官方不那样叫就故意把条目开其他名字一样。事实上并不会,相反其实绝大多数事物的官方名称都正好是常用名称,例外的事例非常少,但亦正因为非常少,既然有其常用性,大家都那么叫时,为甚么那么写?说到这里还真的有文言文味道。另外还没解决的问题其实是维基的编辑应合符知名度和显著性,一个仍未知其知名度的名称就放上去条目,真的跟帮主人去宣传没分别,维基百科并不是宣传工具。
(:)回应小烈:实际上ACG维基群可能是一个好例子。虽然现时Wikipedia:日本动漫游戏条目指导建议#译名命名规则中是订明通用译名(常用译名)优于官方译名,然而ACG条目仍然是大多数使用官方译名,尤其在有中文版游戏的条目时,并没有发生大量通用而非官方译名问题。一般来说,特别是一个已注册的品牌,若该事物具有知名度,其名称必会逐渐通用,这是很自然的事,并没有想像中的难,只是我们不应该急于编辑而已。
关于名称权,恕我法律知识太浅薄,这个我只知道用在人名上,并未知道用在事物上是怎么回事。用在人名上时,除非我干及你在法律上的名义,或者故意利用你的名字(尤其知名人士),否则并不会构成犯名称权。即使你将陈乙东叫巴士阿叔,也并不会犯名称权,这只是一个别称而已,没理由不允许别人叫你的别称。
关于命名权,这在其他语言的维基百科倒是有例可循。然而我倒想问问,如果我们不把条目修改就干犯命名权,那么维基百科现在有没有管理员和行政员在保证维基百科的条目合法呢?屋仑-阿拉米达体育馆的命名权,网络协会只买了10年,已没了麦卡菲体育馆的命名权,他的名字回到了屋仑-阿拉米达县上,谁去保维护我们每一个条目命名都合法呢?,又广大的港澳传媒天天在犯法,到底他们真的犯法吗?还是常用名称(可作为事物的别称,人名而言就是昵称)其实也被官方默认接受呢?
我个人的让步是:官方名称和常用名称同等互不优先。但可加上提示说明建议在已有官方名称,或命名权拥有人名称时,应以官方名称或命名权拥有人为主。而以前的条目亦不应溯旧,但是在条目名称已变得不再常用时仍可检讨改为现在常用的名字。实际上争议的确正如书生所言,是地区转换问题而已,事实上允许使用NoteTA的话,并不影响版面上的阅读,实在应避免多馀的移动。最后我希望再提一次的是,实际上大多数的官方名称并不会被常用名称取代,大多数官方名称都是常用名称,相反官方名称和常用名称并用是一个清淅指出事物在不同地区上均活用的例子,否则维基并不需要四种中文转换。
说到这里,我想我要说的也差不多了。因为质询维基人几乎都是几个人,而且观点也差不太多,为了陷入LOOP,我想大概应该是一个时候,让更多的维基人冷静思考并作出决定的时候,并不是说我以下就不理任何问题,但没有新问题的话,我想我大概不想再LOOP回答了,毕竟继续像在为阐述观点而浪费时间不是好事,既然我已表达观点,似乎不应再花太多时间在游说上,而应更多的放在百科条目上。无论结果如何,我也真的希望早日达成共识。--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6日 (一) 18:49 (UTC)[回复]
条目内容会更新,条目名也会更新,这才是理所当然,身为传播媒体之一的维基百科哪有不能随时更新、不应溯旧的充足理由。在官方命名决定前,任一地区的常用译名都是平等地位,此时才适用先到先得。而在官方决定了名称之后,各地常用译名充其量在内文里说明就够了,为何要以“常用性”拒绝官方命名、拒绝更新条目名?原本“先到先得”只是为了解决各地用语差异而设的折衷之策,现在却被上纲成各地用语可优于官方命名的理由。官方命名也要和各地译名先到先得,这岂不是把官方地位降为地方?说来说去,不愿接受官方命名的原因还是出于“我们不喜欢”、“我们不习惯”这种心理背景吧。--百楽兎 2008年10月7日 (二) 02:35 (UTC)[回复]
常用应该是第一位的。维基百科不应当用来正名,维基百科应当反映普遍的认知,这在条目名称上也同样。当一个官方名称成为常用后,才应该改变条目名称,以反映大众的共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0月7日 (二) 09:33 (UTC)[回复]
现在是既官方又常用的名称,某些人仍然要以先到先得为理由用其它名称取代。我认为: 官方+常用 > 一切其它名称 。—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7日 (二) 10:50 (UTC)[回复]
完全(-)反对以常用为第一位的意见,不过我也不想再说什么了 。--百楽兎 2008年10月7日 (二) 15:31 (UTC)[回复]

我觉得现在的讨论意义不大。好像没人同意“名从主人”或者“常用”完全优于另一个原则;而要是两个原则平等的话,不也就是等于说命名常规像现在一样缺乏指引?要是名从主人,大家去看看里斯本条约中英联合声明的官方名称是什么;要是以最常用性,那么恐怕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到中国(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两者的概念已经一样),而ACG的“魔炮”也应该取代某动画……到最后,我想——这个讨论也不过会是不了了之,不得不像现在这样“先到先得”,然后再个别条目作个别讨论了。—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10月7日 (二) 14:20 (UTC)[回复]

“中英联合声明”的官方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但是作为声明的主人,PRC政府和UK政府,它们自己就在使用“中英联合声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这种简称。而且这是简便的称呼、声明的主体在使用的简便称呼。所以仍然是名从主人。Mickey (留言) 2008年10月12日 (日) 10:31 (UTC)[回复]
某程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该是“当代中国”,至少我们在数朝代时,不会中国中国中国中国,而是明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少确实是有区别于中国的。例如我问你“中国历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我想你想到的应该不会是一样的东西吧?一般这样说的话前者是上下五千年历史,而后者是上下六十年历史。而魔炮,既用来指代动画,也用来指代某主角,还可以指代主角的某招式,要消歧义么?而实际上,你应该不会找到可靠的参考资料去支持魔炮这个字代表某动画,如果魔炮这个词已普及到真的可以找到参考资料的话(甚么像nice boat一样连某游戏的官方都认了),有何不可?问题是一般FANS之间的称呼实际上并不太可能找到参考资料支持的。--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5:28 (UTC)[回复]
每个国家都会有其“历朝历代”,但是印象中好像只有“中国”那么特殊分开三个条目来写。印度没有古代历史吗?古代的印度和现在的印度共和国为什么不分开来写?除了中国之外,每个主权国家的条目都会上溯到其实际控制领土的史前时代的,但是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条目这么神奇……如果认为现在的共和国也是中国的一个朝代,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条目应该像明朝清朝的条目那样写法,将中国作为像日本美国这样的国家条目来写啊。至于那些动画的名称,权当笑话说说—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10月7日 (二) 15:40 (UTC)[回复]
事实上现在不是哪样写吗?中国是作为国家来写,中国人民共和国则作为当代中国,一个国家的时代与统治政权来写。--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6:41 (UTC)[回复]

什么时候变成讨论“名从主人”和“常用”的比较了??现在的对阵双方是 (i) 名从主人+常用 (ii) 先到先得+常用。常用不常用在这里根本就不是问题,不要混淆了话题。- 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7日 (二) 16:08 (UTC)[回复]

好像转话题的人只有你一个。先到先得本来是用以解决有多个常用名称时,应使用哪一个的原则。如果从主与从主外的常用为平等,那么可以比照原本的先到先得原则解决问题。若以从主为原则,则是不用先到先得解决问题。所以实质上问题是在说:我们要用从主原则解决多个常用名称问题(但无官方译名的外文事物则无法解决问题,只能保留原文名称,使很多条目名称都非中文),还是沿用先到先得解决问题(由于从主原则只作为与常用同等的合符常规原则,因此可比照常用名称一样解决问题)。--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6:41 (UTC)[回复]

常用就是祸乱的根源,有谁不同意这个判断?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0月7日 (二) 16:27 (UTC)[回复]

刚好相反吧,从主优先才是祸乱的根源。从主优先的话,常用中文名称和先到先得均无法使用,大量非中文条目涌现(为了从主而使用原文),也无法解决多个名称时引起的争议(还没有人提到主人谁属有争议时应如何处理)。但从主与常用并用时则不会有这些问题出现,常用中文名称和先到先得仍可解决问题。
又陷入LOOP了,似乎没人想翻前文看。我还是少说一点。--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6:49 (UTC)[回复]
“从主”≠“使用原文”,你误解了。--百楽兎 2008年10月8日 (三) 03:27 (UTC)[回复]
确实是明显的偷换概念。“欧洲冠军联赛”是非中文?这是该主体的中文正式名称。有什么理由不将其用作主条目名?—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8日 (三) 06:47 (UTC)[回复]

投票一

[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处理结果:投票议题已获得通过。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投票期限

[编辑]

投票时间由2008年10月31日 (五) 09:26 (UTC)开始,至2008年11月14日 (五) 09:26 (UTC)结束,共14天时间。

投票规则

[编辑]
  • 投票者至少需为自动确认用户,即在中文维基百科注册满7天,并有至少50次修改行为。
  • 在投票区中投下“支持”或“反对”票来表明你的意向,并附上签名。
  • 投票需要至少有10名合资格投票者投票方为有效,10票以下视为无效。
  • 投票结束后,如果该投票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比例等于或超过70%,该投票的议题即获得通过。

投票问题

[编辑]

是否支持“名从主人”原则成为Wikipedia:命名常规里一个“一般性的惯例”?

“名从主人”原则的定义:如果一个条目所描述的主体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里有出现到该事物的中文名称的,一般使用该中文名称。
疑问解释一:如果仅仅是“投票一”被通过,那么“名从主人”只是Wikipedia:命名常规众多惯例中的其中一个,假使一个名称符合“名从主人”,它也不一定会成为最终的条目名,因为Wikipedia:命名常规里面还有其它的惯例,比如“时间优先”、“常用原则”等。而解决“名从主人”和“时间优先”、“常用原则”的优先性问题,将在投票二里表决,目前暂不考虑。
疑问解释二:以下是对适用和不适用“名从主人”原则的一些具体举例,大家如有想到别的,也可以添加进来。
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有哪些?
  1. 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微软
  2. 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等,如果拥有这些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
  3. 国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该国或该地的政府或其上级政府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首尔
  4. 人物,如果其个人发表的作品,或其认可的中文官方资料中出现有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以该中文姓名或译名来命名,如陆克文
在命名时“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的情况有哪些?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出现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
  2. 一个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韩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资料出现该事物的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等专有的名称,“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如“横浜市”、“広岛大学”、“阿倍仲麿”等。其中的日文汉字的翻译原则请参见Wikipedia:日语专有名词的中译原则

支持

[编辑]
  1. (+)支持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09:59 (UTC)[回复]
  2. (+)支持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0月31日 (五) 10:04 (UTC)[回复]
  3. (+)支持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10月31日 (五) 10:20 (UTC)[回复]
  4. (+)支持--百楽兎 2008年10月31日 (五) 10:21 (UTC)[回复]
  5. (+)支持Ben.MQЖ留言Ж 2008年10月31日 (五) 11:16 (UTC)[回复]
  6. (+)支持小周 (留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1:35 (UTC)[回复]
  7. (+)支持YunHuBuXi 2008年10月31日 (五) 11:42 (UTC)[回复]
  8. (+)支持鸡蛋 (留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2:10 (UTC)[回复]
  9. (+)支持Quarty 2008年10月31日 (五) 12:20 (UTC)[回复]
  10. (+)支持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3:27 (UTC)[回复]
  11. (+)支持RalfX2008年10月31日 (五) 14:27 (UTC)[回复]
  12. (+)支持—-孙学 (留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6:27 (UTC)[回复]
  13. (+)支持小烈 (找我?) 2008年11月1日 (六) 01:26 (UTC)[回复]
  14. (+)支持窗帘布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06:40 (UTC)[回复]
  15. (+)支持--Jimmy Xu578·+ 2008年11月1日 (六) 08:59 (UTC)[回复]
  16. (+)支持:很自然的一个规则,但我觉得使用日文汉字、越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的名称亦应作为外文处理,除非官方已定有专门的中文译名。—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11月1日 (六) 15:33 (UTC)[回复]
    已将这条添加进不适合使用“名从主人”的情况中去。—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2日 (日) 05:01 (UTC)[回复]
  17. (+)支持--A5879146 (留言) 2008年11月3日 (一) 01:47 (UTC)[回复]
  18. (+)支持:所以“名从主人”是指根据主人认可的称呼而定名。只要不要违反中立性。--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08年11月3日 (一) 15:53 (UTC)[回复]
  19. (+)支持盗号木马(对话) 2008年11月3日 (一) 16:43 (UTC)[回复]
  20. (+)支持阿斯特·纳罗 (留言) 2008年11月4日 (二) 02:01 (UTC)[回复]
    差不多全部没有付意见,现要求将没有提出意见的支持票删去—Jacky~TALK 2008年11月8日 (六) 06:25 (UTC)[回复]
    并不是全部投票页的没有意见的支持票都无效,可参见以下几个投票页: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Wikipedia:投票/优良条目重审和特色条目重审机制改革方案等。而Wikipedia:特色条目候选Wikipedia:优良条目候选的没有意见的支持票无效,是因为最近刚刚投票通过了相关的规则,但有效范围就那几个特色和优良评选的页面,对其它投票页面不具有效力。—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8:28 (UTC)[回复]
  21. (+)支持--Teekkari (留言) 2008年11月9日 (日) 10:42 (UTC)[回复]
  22. (+)支持—请问名从主人问题是否考虑繁简用字?例如1956年以前逝世的中国人,若名从主人就表示不应用简化字命名条目。--Jusjih (留言) 2008年11月9日 (日) 22:25 (UTC)[回复]
    那是不是楷体字出现以前逝世的中国人就要用小篆、隶书、甲骨文?汉字书写形态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难道你认为从仓颉到20世纪之前中国人写的都是现在所谓的“繁体字”“正体字”?—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0日 (一) 08:56 (UTC)[回复]
    阁下如此说貌似又要挑起简繁之争,不过您举例之前是否真正了解过秦篆,汉隶?可以说,从始皇统一文字起一直到简化字出现,都是使用的繁体字,无论篆、隶、楷、行。而且,维基文库也正是根据名从主人的原则,简化字发布前的资料都是用繁体字书写。—User:Wihwang
    请注意,不是我要挑起简繁之争,我是希望不要以现在的命名为借口出现简繁之争。“欧洲足联”或者“欧洲足联”,“苏轼”或者“苏轼”都是符合名从主人的名称。繁体字并不比简体字“正统”、“权威”,就如同甲骨文并不比楷书正统、权威一样。(有关简繁字的问题,在相关页面我有过不少观点,你有兴趣可以去看看,如有必要可以再开讨论。)—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5日 (六) 12:04 (UTC)[回复]
  23. (+)支持瓜皮仔Canton 2008年11月10日 (一) 05:55 (UTC)[回复]
  24. (+)支持--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8年11月11日 (二) 06:37 (UTC)[回复]
  25. (+)支持‘Skjackey tse’ 2008年11月11日 (二) 13:20 (UTC)[回复]
  26. (+)支持--泽田弘树Freely I Fly 2008年11月14日 (五) 03:04 (UTC)[回复]
  27. (+)支持----yunner ~跟丫死磕~ 2008年11月14日 (五) 14:17 (UTC)[回复]
  28. (+)支持——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16日 (日) 23:19 (UTC)[回复]

反对

[编辑]
  1. (-)反对,投票区未有为“名从主人”作出有效清晰的解释,现时载列的定义不明不白,潜在一定危险。本人质疑,假如第一部份投票通过而第二部份投票不通过,后果可堪,而投票亦没有说明第一部份投票结果会紧接在投票完结后实施,抑或在第二部份投票有结果后才实施。—ClitheringMMVIII 2008年10月31日 (五) 15:54 (UTC)[回复]
    已从“较早前的讨论”中搬过来了一些具体的举例。另外,如果第一阶段投票有结果,但第二阶段投票没有结果,那么第一部分结果也将会写入到Wikipedia:命名常规里去,但此时“名从主人”只是Wikipedia:命名常规众多惯例中的其中一个,和“时间优先”、“常用原则”相比不具有优先性,个别出现冲突,个别讨论解决吧。—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16:19 (UTC)[回复]
  2. (-)反对,没有定义日文汉字,以后的纠纷只会更多。-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8:48 (UTC)[回复]
    已简单的补充了和日文汉字有关的规则,而更详细的规则已在Wikipedia:格式手册 (日本相关条目)Wikipedia:日语专有名词的中译原则这两个页面里作了规范。—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8:36 (UTC)[回复]
    这种没有约束力,连管理员都可以视而不见的规范,有什么用。-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1月14日 (五) 04:07 (UTC)[回复]
  3. (-)反对,“名从主人”中的“主人”定义不明确,假如成为惯例,将会引起更多的争议。— z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10:26 (UTC)[回复]
    在“疑问解释二”里列明了“主人”的一些例子,你可以查看一下,并看看还有什么可以补充的。—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8:36 (UTC)[回复]
  4. (-)反对,感觉整个投票概念很混乱,例如上面提到维基确定了“时间优先”原则,且行之有效。但实际上命名常规中已列明“时间优先”并不具任何指导性,显然维基到现在为止并没真正确定“时间优先”原则,而“时间优先”原则被人滥用在维基已经不是新闻,又何来很好的解决问题?显然此投票所述与现实有出入,概念很混乱,应该先进行讨论,最后才进行投票,轻易进行投票会将命名常规越搞越乱。--真实事求是() 2008年11月6日 (四) 01:33 (UTC)[回复]
    先到先得一直说过不是方针,只是在其它办法都不能解决问题时维基社群的妥协办法。但是现在事实是根本没有所谓的其它办法。据我所知至今为止所有挑战先到先得的企图全部失败了,使之成为了被滥用的原则。名从主人,是其它办法中最明显、最符合中立性、最容易确定的办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应该给予其正式地位,便于理顺其与先到先得的关系。—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6日 (四) 06:53 (UTC)[回复]
    乱,这里的投票要确定“先到先得”与“名从主人”的关系,但问题是“先到先得”并非正式方针,“名从主人”又何必投票放入正式方针才能确定与“先到先得”的关系?完全没有必要。现在的问题在于,命名常规完全乱成一团,维基的命名没有规范可言,各说各话,我看应该全面的检讨命名常规,只是确定“名从主人”与“先到先得”及“常用名”的关系,是不够的。--真实事求是() 2008年11月11日 (二) 13:46 (UTC)[回复]
    已经进行了差不多一个月的讨论,具体内容可参见“较早前的讨论”。—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9:18 (UTC)[回复]
    “先到先得”又非正式方针,若将“名从主人”与“先到先得”的关系列入正式方针则甚不合理,如此一来“先到先得”到底是什么?半方针?若要如此我看还是先确定“先到先得”的方针地位。而且这里的讨论不全面,除了“先到先得”、“名从主人”、“常用名”外,其他还有“最不容易混淆”、“中立”、“原名”等,我看最好还是全面检讨命名常规,只检讨部分因素,有可能反而使命名常规更乱。--真实事求是() 2008年11月11日 (二) 13:46 (UTC)[回复]
    (-)反对:不了解后来才追加的“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等的名称不应作为中文名称处理,除非该事物的官方中文资料中亦出现同样的名称。”意义,改投反对。--百楽兎 2008年11月8日 (六) 00:24 (UTC)[回复]
    已在意见区里你提出的问题后面作了解释,请查看。—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8:36 (UTC)[回复]
  5. (-)反对不合理—Jacky~TALK 2008年11月8日 (六) 06:24 (UTC)[回复]

投票结果

[编辑]

投票二

[编辑]

投票期限

[编辑]

投票时间由2008年11月24日 (一) 19:09 (UTC)开始,至2008年12月8日 (一) 19:09 (UTC)结束,共14天时间。

投票规则

[编辑]
  • 投票者至少需为自动确认用户,即在中文维基百科注册满7天,并有至少50次修改行为。
  • 在“情况一”和“情况二”符合你看法的选项中投下支持票,并附上签名。(每个用户在一种情况下,只能投一个选项的支持票,不能同时投全部两个选项的支持票。另外,无需投反对票,反对票将不计入结果。)
  • 每种情况的投票需要至少有10名合资格投票者投票方为有效,10票以下视为无效。
  • 投票结束后,如果该选项的支持票占两个选项的总支持票的比例等于或超过60%,则该选项获得通过。(设为60%,是因为采用选项制,对两个选项都公平)

投票问题

[编辑]

情况一

[编辑]

当一个事物的名称符合“名从主人”的命名原则,但在全部的中文使用地区皆不常用。

  • 选项1:采用符合“名从主人”命名原则的名称。
  1. (+)支持----yunner ~找我算账~ 2008年11月24日 (一) 20:13 (UTC)[回复]
  2. (+)支持:投选项2的人必将制造争端,将事实正确问题转成政治正确问题。区域用语(政治正确)绝不该凌驾官方中文命名(事实正确),首尔Panasonic泽尻英龙华等皆属此类,不再赘言。--百楽兎 2008年11月25日 (二) 08:17 (UTC)[回复]
    • (!)意见,依首尔Panasonic泽尻英龙华目前的使用率而言,已经不属于情况一,而是情况二或三了。另外,如果依这选项,云升丘达新等符合情况一,但在所有中文地区几乎是鲜为人知,如果成为条目名,是否会和所有中文地区的习惯脱节?我觉得,一个正式主人名刚出来时,如果各地都还没有人跟进,维基百科最好保持观望,只有在现实中有地方跟进,变成情况二或三之后,条目才跟着改名。毕竟,百科的功能是总结现有的知识,最好不要脱离现实的情况。—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14:39 (UTC)[回复]
      • (:)回应:投选项2的意思就是代表“汉城改名为首尔时,中文维基百科要先观望各华语区接不接受、常不常用”。前面在“投票一”中才确立的原则,现在“投票二”中竟然开始自相矛盾,我在维基上从未看过如此逻辑不一的投票。以“各地有没有人跟进”作命名原则就是在做“政治正确”的判断,而非基于“事实”,复以这种政治正确的判断又将区域译名的优先级重新置于官方命名之上,实在是中文维基史的一大奇谭。各主要维基计划里只有中文维基百科做如此规定,今后改名的事例依然会屡见不鲜,且看你们如何处理你们自己制造的争议,你们将为中文维基的历史负责。--百楽兎 2008年11月26日 (三) 01:21 (UTC)[回复]
        • (!)意见,一个更名举动如果行之有效,则必然会有使用者,反之,一个很少人使用的更名,可能该更名本身就是充满争议的,或者是没有实行效力的。维基百科毕竟不是命名的决定者,它必须反映中文世界里的实际使用情况,虽然它不能凌驾主人的意愿,但它也不是任何待定官方的专属。决定接受一个名字与否的,是现实里的中文世界使用者,而不是维基百科本身。
          比如“丘达新”虽然是他信真正的唯一中文名,但中文社会基本上很少使用,主人公也没表示任何正名的意愿,如果他信的条目名现在就被定为“丘达新”的话,反而会脱离实际情况。当然,如果已有地区大量使用,则另当别论。—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27日 (四) 14:14 (UTC)[回复]
  3. (+)支持,人家爱叫什么就叫什么好了。除了对其他人的侮辱的名称,都应该尽量尊重主人。--蒙人 ->敖包相会 2008年12月5日 (五) 22:27 (UTC)[回复]
  4. (+)支持,人家叫什么就是叫什么,谁说我叫外号叫顺口了就得让别人改名?——你好!我是03!·找我有事吗? 2008年12月6日 (六) 04:21 (UTC)[回复]
  5. (+)支持,百科的真实性还是要考虑吧,时间优先显然和真实性无关。Zhoutystorm (留言) 2008年12月6日 (六) 04:38 (UTC)[回复]
  • 选项2:不采用符合“名从主人”命名原则的名称,而继续采用“时间优先”命名原则确立的首个常用名称。
  1. (+)支持,理由附于投票意见区。—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24日 (一) 19:22 (UTC)[回复]
  2. (+)支持,理由在投票意见区。—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3:29 (UTC)[回复]
  3. 如果是白布飘扬所理解的意思,则(+)支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5日 (二) 03:32 (UTC)[回复]
  4. (+)支持,完全不常用的名称不适合作为百科条目名称。但是我想说的是,至今几乎没有一个人能够举出一个长期存在的例子来(除了我说的可能归入此类的洪森)。所以很可能这种情况仅出现在官方改名的时候,则百科落后一点,等该改名为各界所接受和官方所坚持之后再跟随改名,是无可厚非的。—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7:32 (UTC)[回复]
  5. (+)支持:极赞同“‘常用名称”大于‘名从主人’,然后才在多个‘常用名称’中选择‘时间优先’”。YunHuBuXi 2008年11月25日 (二) 08:11 (UTC)[回复]
  6. (+)支持同白布飘扬。窗帘布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8:45 (UTC)[回复]
  7. (+)支持Jacky~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0:48 (UTC)[回复]
  8. (+)支持,既然有常用名称那么还是考虑知名度吧。--Jimmy Xu578·+ 2008年11月25日 (二) 13:01 (UTC)[回复]
  9. (+)支持。—小烈 (找我?) 2008年11月26日 (三) 02:54 (UTC)[回复]
  10. (+)支持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09:36 (UTC)[回复]
  11. (+)支持华德禹@陈克勤最无耻(找回良心?) 2008年11月26日 (三) 17:50 (UTC)[回复]
  12. (+)支持‘Skjackey tse’ 2008年11月28日 (五) 09:24 (UTC)[回复]
  13. (+)支持--Teekkari (留言) 2008年12月3日 (三) 11:03 (UTC)[回复]
  14. (+)支持--独语者向他开炮 2008年12月5日 (五) 14:31 (UTC)[回复]
  15. (+)支持--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2月8日 (一) 15:04 (UTC)[回复]

情况二

[编辑]

当一个事物的名称符合“名从主人”的命名原则,但只在某一个或多个中文使用地区为常用,在其它的中文使用地区并不常用。(如:东南亚国家联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欧洲冠军联赛

  • 选项1:采用符合“名从主人”命名原则的名称。
  1. (+)支持,理由附于投票意见区。—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24日 (一) 19:22 (UTC)[回复]
  2. (+)支持----yunner ~找我算账~ 2008年11月24日 (一) 20:13 (UTC)[回复]
  3. (+)支持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11月24日 (一) 20:19 (UTC)[回复]
  4. (+)支持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24日 (一) 21:22 (UTC)[回复]
  5. (+)支持RalfX2008年11月25日 (二) 00:25 (UTC)[回复]
  6. (+)支持惊鸿落羽 2008年11月25日 (二) 02:06 (UTC)[回复]
  7. (+)支持--Jusjih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2:35 (UTC)[回复]
  8. (+)支持理由见下--Johnson Lau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3:41 (UTC)[回复]
  9. (+)支持符合中立性原则。—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7:34 (UTC)[回复]
  10. (+)支持--Jimmy Xu578·+ 2008年11月25日 (二) 13:01 (UTC)[回复]
  11. (+)支持。—小烈 (找我?) 2008年11月26日 (三) 02:54 (UTC)[回复]
  12. (+)支持,但只在极不合理者除外。-‘Skjackey tse’ 2008年11月28日 (五) 09:27 (UTC)[回复]
  13. (+)支持--Teekkari (留言) 2008年12月3日 (三) 11:04 (UTC)[回复]
  14. (+)支持Advisory (留言) 2008年12月4日 (四) 15:56 (UTC)[回复]
  15. (+)支持--独语者向他开炮 2008年12月5日 (五) 14:31 (UTC)[回复]
  16. (+)支持,人家爱叫什么就叫什么好了。除了对其他人的侮辱的名称,都应该尽量尊重主人。--蒙人 ->敖包相会 2008年12月5日 (五) 22:27 (UTC)[回复]
  17. (+)支持,同楼上,人家自我介绍“我叫XXX”了,你非得叫人家外号干什么?(尽管外号更有名)——你好!我是03!·找我有事吗? 2008年12月6日 (六) 04:19 (UTC)[回复]
    你误解了,我从没听过死物会自我介绍“我叫xxx”,这个投票的表决并不仅限于对人物名称,而是所有事物名称,包括公有事物。--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2月6日 (六) 04:45 (UTC)[回复]
    UEFA说:我们这个组织的中文名字叫“欧洲足联”。有些维基编者说:不行,你们叫“欧洲足协”,因为我们香港人这么叫。UEFA又说:我们组织的这个比赛中文名字叫“欧洲冠军联赛”。有些维基编者说:不行,这个比赛叫“欧洲联赛冠军杯”,因为我们香港人这么叫。—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6日 (六) 08:16 (UTC)[回复]
    我说的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拟人手法……嘿嘿~——你好!我是03!·找我有事吗? 2008年12月6日 (六) 11:00 (UTC)[回复]
    很可惜选项2仍没人支持,支持的人也划票了。现在的想法只是:原本条目是甚么就用甚么(大前提是常用名称,当有一天地区用词已不用常时,可直接改名从主人,若开篇条目已经是名从主人就不用改)。而不是因为某地区要叫甚么就叫甚么(这个意见不存在)。即使UEFA说要叫“UEFA欧洲冠军联赛”,也不见得有人冠UEFA在前面。--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2月7日 (日) 06:37 (UTC)[回复]
    又来偷换概念了,简称并不等于不是正式、官方名称。“欧洲冠军联赛”,或者“UEFA欧洲冠军联赛”都是符合从主原则的名称,都见于官方网站,只是详简不同而已。就如同“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联合王国”“英国”都是正式、从主的名称;同理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也都是从主的名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等等等等。只不过是“主人”在不同场合使用的名称而已。—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7日 (日) 07:30 (UTC)[回复]
    连条目上都拒之不提的简称和全称,鹅董鸟。122.100.164.139 (留言) 2008年12月7日 (日) 08:39 (UTC)[回复]
    英国英国驻华使领馆德国 意大利 美国,哪个是全称了?谁规定条目名一定要使用全称的?港比样。—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7日 (日) 09:08 (UTC)[回复]
    虽然条目名不是全称,但条目内都有提到哪个是全称和简称。122.100.214.77 (留言) 2008年12月8日 (一) 04:50 (UTC)[回复]
    条目内请自行编辑,不是本讨论和投票范围。另注,香港还是特色条目,也没有说明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欧洲冠军联赛什么都不是,没有面面俱到一点也不奇怪吧。—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8日 (一) 07:35 (UTC)[回复]
  18. (+)支持--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2月8日 (一) 15:04 (UTC)[回复]
  • 选项2:不采用符合“名从主人”命名原则的名称,而继续采用“时间优先”命名原则确立的首个常用名称。

#(+)支持指示模糊不清,有误导成份—Jacky~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0:49 (UTC)[回复]

  • 选项3: 需要具体个案分析,不应该全部采用选项1或选项2的要求。
  1. (+)支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5日 (二) 03:36 (UTC)[回复]
    • (!)意见:在投票开始后还能增加投票选项?个人认为此选项应无效;而且“需要具体个案分析”,就意味着继续争论,所有的人都会继续“分析”东南亚国家联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欧洲冠军联赛这些“个案”,如果能“分析”出原委来何苦设此投票?----yunner ~找我算账~ 2008年11月25日 (二) 03:44 (UTC)[回复]
    • (!)意见:每个条目都具体分析会产生无休止的纷争,可能会导致条目被保护,不利于条目本身的内容扩充和更新。—惊鸿落羽 2008年11月25日 (二) 04:17 (UTC)[回复]
    • (!)意见:方针需要具体个案分析等于无方针。见现有方针“使用最常用译名”,实际上由于无法在每一个个案中确定“最常用”译名,最后这完全成为一句空话废话,最后的结果是先到先得独大,维基到处有人占山为王。—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7:41 (UTC)[回复]
      • 对不起,因为选项1和选项2我都不大同意,而且我又想发表看法,只好设立一个选项3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6日 (三) 08:50 (UTC)[回复]
      • (:)回应:阁下好像并未参加之前的讨论,却在投票开始后用私自增加选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个人认为似乎非常不尽情理。敢问,在根本没有共识的情况下,本人可以仅仅因为我又想发表看法而继续私增选项么?阁下发表看法的方式十分与众不同,让人高山仰止。再次表达个人意见,此选项应无效。----yunner ~找我算账~ 2008年11月26日 (三) 16:39 (UTC)[回复]
        • (!)意见:请问强迫别人选一个两个都不合意的选项是不是也不尽情理?我认为强行要投票者无棱两可选从两个都不合意的选项中选一个的投票,才是一个不可能达致共识的投票,我认为强逼社群去从两个不合理选择中选一个的这种投票亦应该无效,这个情况二的投票应无效或终止。--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26日 (三) 16:56 (UTC)[回复]
          • 可笑之至。现在选项一是引入一个新规则,选项二是保留原规则,哪里有什么两个都不合意的情况?又有什么强迫不强迫的?—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17:12 (UTC)[回复]
            • 喔?有两个“名从主人”的名称就采用时间原则啊?这有说跟没说有甚么分别?而又是谁在下面不断说“先到先得”不是方针?原来先到先得不是方针但是在用喔?是你突然失忆,抑或我们要不要又多做一台戏,先表决“先到先得”是不是成为方针,再开这个投票喔?咦?这个投票又不合法了,唉,我看还是投票无效或者终止吧?反正从头到尾,一直都没有任何好的理由反驳“常用名称”此一沿用而又方便编辑的方针。从讨论到投票都不理会反对声音发表自己的意见从头到尾都没有共识,没有让步,没有认真讨论过名从主人衍生的问题就是这个投票的特点,我必须指明这一特点,即使不幸一且名从主人成为方针,也方便此一存档让以后的人翻查,以便几年、几十年后有人推翻此一不合理方针之用。--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26日 (三) 19:19 (UTC)[回复]
              • 先到先得当然不是方针,只不过是原有的妥协方法。先到先得是中文维基命名方面最大的问题,经过多次争议实际已经完全篡夺命名常规的正式方针地位(最常用名称现在就是方针,可惜是个完全无法使用的假方针、空方针),这点我也至少已经说了一年。至于什么不理会反对声音,反对声音说来说去就是你的声音和某些自称连汉字都看不懂的人士的声音,而且多名讨论者包括我在内都已经理会(否则你认为我现在在干吗?练习打字还是对牛弹琴?)。只不过你的反对得不到多数人的认可和支持而已。请注意,任何投票、讨论几乎必然会有反对,并不表示有反对就不能进行投票;相反如果没有反对就根本不用投票了,直接按照共识更新方针不就好了。—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21:34 (UTC)[回复]
                • 很可惜至今你仍然在打官腔回避问题,为何一直不回应不解决提出关于“名从主人”带来的问题,反正一直在自说自话,只说“没问题”或“不是问题”,问题就只在这里,你回答问题就真的没问题了,但你回避问题就必遭反对(因为问题没解决过),事实上只是这样。--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27日 (四) 04:46 (UTC)[回复]
                  • 很可惜至今你也没有提出名从主人到底有什么问题。难道你所谓的问题就是你那句“常用名称通常都是常用的,这个争议只在官方名称也常用,而这个官方名称与常用名称不一时才会出现”?—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7日 (四) 08:16 (UTC)[回复]
                    • 这问题已经说了无数次,你能说出这话足以证明你一直以来的视而不见。而且也已经在下面的意见栏中也再次重申了,然而也不用说你仍然会视而不见。在名从主人的意见中,除了上面百楽兎的意见是有认真地点出问题外,其他人都并未实质上提出问题或回应过问题点,而最多人的意见换句话说就是“若果不名从主人怎么办?”,始终不明白为何要不断制造这些混乱和问题,以下仍继续这种讨论态度的话,我也只好沉默抗议了,话说太过旦别人一句都不理,实际也不知应该再说甚么,虽然我跟百楽兎的意见不同,但是你们将为中文维基的历史负责也是我给你们的赠言。--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27日 (四) 11:11 (UTC)[回复]
  2. (+)支持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09:36 (UTC)[回复]
  3. (+)支持,前两个选项皆不合理,亦完全不合符中立原则。—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26日 (三) 16:20 (UTC)[回复]
    选项3的意思就是,有时候可能需要名从主人,有时候可能需要时间优先(其实我觉得不应该简单叫做时间优先,而是应该以各地区最常用的名称前提下的时间优先)。因此需要个案分析,不能完全非此即彼。另外我觉得情况二总体上来说属于少数情况,为少数情况订立一个通用性的规定恐怕很难适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8日 (五) 08:26 (UTC)[回复]
    实际上我一直以来只是反对任何情况下都名从主人而并不否定名从主人。而且即使方针真的立了,新共识通常仍可凌驾于旧的共识,即我们可以以达成新共识来为某个条目设下特例。然而问题在于并没有任何从主的必要性,我们的条目大多数会从主,相反若果要一个从没听过从主名称的人要在条目上用这个名称,而又没其他使用者懂得编辑这个条目时,显然会使条目内容不准确以及强人所难,实质上用地区用词转换和重定向可解决的问题却要多馀地做一次不必要的编辑,这是问题所在:因为情况并不适用于大多数条目。--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2月5日 (五) 16:31 (UTC)[回复]
    实际上,诸如欧洲冠军联赛相关这批条目中,有很多没有按照名从主人原则。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还有用户坚持反对使用此原则,不断回退移动。所以最终才有将此共识正式化的必要。—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18:00 (UTC)[回复]
    这并不是理由,由于地区用词转换和重定向都足以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并没有由于个人喜好而将一个地区的常用用词转成另一个地区的常用用词的必要。--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2月5日 (五) 18:27 (UTC)[回复]
    地区词转换无法转换条目名、分类名。上次我已经说过,你有本事让Category:欧洲冠军联赛在简体和大陆简体的情况下只显示“欧洲冠军联赛”,而不出现任何其它地区非官方译名,我就支持你。否则,就不要说用词转换可以解决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就无法解决。—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18:39 (UTC)[回复]
    如果你把标题转回去“欧洲联赛冠军杯”的话,我就给你示范!现在条目原名就是“欧洲冠军联赛”根本不用转换……如果你不懂地区用词转换,可以参考其他条目的用词转换来写,就是我自己写的条目中也有成功转换的例子可依,如:咲 -Saki-,唯独香港繁体会与其他条目名称及内文名称不同,其他语言都能各自看到其地区名称,重定向亦已解决不同名称的重复条目问题。至于分类名称,的确分类名称并不能转换,而且现在还因为字词转换表简繁转换的错误转换而搞得很多分类名称一错再错,这已不是能单纯立个方针就解决的问题。--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2月5日 (五) 19:17 (UTC)[回复]
    看清楚,是Category:欧洲冠军联赛内的所有条目,不是欧洲冠军联赛这一个条目。既然地区用词转换不能解决分类问题,那换句话说就是在分类情况下任何一个条目只能有独一无二的名称。这种情况下,既然无法兼顾所有人,则就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设法判定唯一一个或者最合适,或者最准确,或者最规范,或者最具代表性,或者符合任何其它合理判断的名称。本来“最常用”是所有命名的大原则,但是实际在一些情况下不可用,因为根本无法判断两个常用名称到底哪个是最常用。这种情况下,“名从主人”就是可用的原则。举例来说,本来朝鲜也好,北韩也好,都是平等的译名;但是朝鲜自己选择了朝鲜,如果维基只能选一个名称就应该用朝鲜,因为符合中立性。—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19:32 (UTC)[回复]
    要转换所有条目就更加简单了,你只需要一个Template而已,你不懂还是可以参考有在使用这种Template的条目。唯一不能转换的只有分类名称,任何条目名称都转换得到,分类名称本来就因为简繁转换问题而使一些字强制转成繁体或简体,名从主人完全解决不到这方面的问题,除非这个强制转换被解除,这是在互动客栈/方针中表决中的提案,与这里的票选完全没有关系。最后在编辑上完全不尊重各个地区的编辑者,已经是谈不上任何中立性的,这个提案并不合符中立性原则。--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2月6日 (六) 03:47 (UTC)[回复]
  4. (+)支持完全未能接受“名从主人”这条规矩—Jacky~TALK 2008年12月1日 (一) 14:16 (UTC)[回复]
  5. (+)支持该情况中的一个或多个首先就不能明确其影响范围,怎样界定这个范围又会成为必须探讨的情况。—七水来种草 2008年12月5日 (五) 01:16 (UTC)[回复]
    中文维基惯例是分四个区域:大陆、港澳、台湾、新马。—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07:31 (UTC)[回复]
    我的意思不是指我不明确分类的内容,而是说一个或多个的或字就表明了影响范围的大小不一,这样的话就可能会出现需要具体分析的情况。—七水来种草 2008年12月5日 (五) 12:57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一个以上,即至少在一个中文大区常用。如果任何地区都不常用,不具备“名从主人”资格。—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15:17 (UTC)[回复]
    (-)反对(!)意见此项通过将意味着新一轮口水战、移动战、编辑战的开始,互助客栈/方针的另一次混乱。——你好!我是03!·找我有事吗? 2008年12月5日 (五) 14:31 (UTC)[回复]
    (:)回应,请上面的投票用户注意一下,在投票二的投票规则里有注明“反对票将不计入结果”。—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2月5日 (五) 18:49 (UTC)[回复]
    哦,只是表示一下观点,谢谢提醒。——你好!我是03!·找我有事吗? 2008年12月6日 (六) 04:16 (UTC)[回复]
  6. (+)支持ellery (留言) 2008年12月7日 (日) 00:53 (UTC)[回复]

情况三

[编辑]

当一个事物的名称符合“名从主人”的命名原则,且在全部的中文使用地区皆为常用。(如:百事可乐微软

  • 采用该名称。(该种情况皆大欢喜,没必要设选项了。)

投票意见

[编辑]
  • (!)意见,我投票的基本原则是,兼顾“名从主人”和“常用名称”原则,以“常用名称”为优先。而“时间优先”原则因为主要目的是用来平衡不同地区的编者之间的内部矛盾,所以和以上两原则有冲突时,我觉得应该为它们让路。所以在情况一中,我选择了选项2,因为考虑到我选择选项一的话,将兼顾不了“常用名称”原则,所以只好放弃“名从主人”原则。而在情况二中,我选择了选项1,则因为如果该名称是一个中文使用地区的常用名称,那么就已经兼顾到“常用名称”原则,这时“时间优先”原则显然应该让路于“名从主人”原则。—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24日 (一) 20:15 (UTC)[回复]
  • (!)意见,概括来讲,我的三个原则的优先级就是:“常用名称”>“名从主人”>“时间优先”。—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24日 (一) 20:20 (UTC)[回复]
  • (!)意见,“首尔”问题是否符合情况一?另外,是否应要求参与投票者针对两种情况都要表态?----yunner ~找我算账~ 2008年11月25日 (二) 01:13 (UTC)[回复]

投票结果

[编辑]
  • 在情况一中,总有效支持票为20票,选项1的有效支持票为5票,选项2的有效支持票为15票。选项2的支持票占总支持票的75%,符合通过的条件。
  • 在情况二中,总有效支持票为24票,选项1的有效支持票为18票,选项2的有效支持票为0票,选项3的有效支持票为6票。选项1的支持票占总支持票的75%,符合通过的条件。—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2月16日 (二) 12:02 (UTC)[回复]

讨论区

[编辑]

已被搬到“wikipedia_talk:投票/是否在“命名常规”方针中增补进“名从主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