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占山格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占山格宋孝武帝時期制定的專門限制豪門大族占有山林川澤的政策。由於王公貴族占有山林川澤過多,影響到官府收入。約大明元年(457年)至大明八年(464年),宋孝武帝採納尚書左丞羊希的建議,規定按官員品秩高低規定官員佔有山林川澤的最高限額,已達限額後官員不能再占有山林川澤,未到限額者可以繼續佔有山林川澤;所占山澤數目要納入資產簿,並且按照佔領面積向朝廷交稅;若有違反和超過限額者將受到法律懲處。[1]具體規定未第一、第二品高官占山三頃,第三品以下依次減少,三至四品官為二頃五十畝,五至六品二頃,七至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官員和普通百姓只能占一頃。[2][3][4]

參考資料[編輯]

  1. ^ 占山格. 中國大百科全書. [2022-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18). 
  2. ^ 田曉明總主編;羅時進主編,世紀東吳 蘇州大學學報論文選萃 上 1906-2016,蘇州大學出版社,2016.05,第157頁
  3. ^ 何勤華主編,法律文明史 第3卷 古代遠東法,商務印書館,2015.12,第507頁
  4. ^ 殷愛蓀,沈海牧主編,百年薪火 蘇州大學文科學報論文選萃,蘇州大學出版社,2006.05,第2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