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納州州徽
印第安納州州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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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 | 印第安納州 |
啟用 | 1816年 |
印第安納州州徽是印地安那州州長用來認證官方文件的。自從該地區成為西北領土的一部分以來,州徽已經經歷了幾次修訂。最初的徽章和現在的徽章很相似,很可能是由威廉·亨利·哈里森在統治印第安納領地時設計的。目前的徽章設計在1963年被印第安納州議會標準化。
使用
[編輯]州印由印第安納州州長保管。它是用來證明國家官方文件的真實性的。該徽章被印置在部門報告上,州長簽署成為法律的法案上,以及州長與其他高級官員之間的官方通信上。該州印也用於國家授予的所有委員會,作為委員會權力的證明。[1]
歷史
[編輯]1792年5月8日,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立法,要求美國國務卿「為上述領土上的幾個和各自的公共部門提供適當的州徽印章」。當時印第安納州是西北地區的一部分,美國國務院製作了一枚印章,用於該地區的官方文件上。最初的印章由總督阿瑟·聖克萊保管,第一次有記錄的使用是在1788年7月26日的一份公告中。[2]
1800年5月10日,國會通過了一項法案,建立了印第安納州領地,但該法案中並沒有關於加蓋公章的條款。最早使用印第安納州印章的記錄是在1801年1月州長威廉·亨利·哈里森簽署的法庭文件上。他使用的印章是對西北地區原始印章的改編。儘管起源不明,但很可能是哈里森做出了這些改動。[3]
1816年的憲法中有一項條款,規定州長應保存州徽印章,並在官方通訊中使用。這種州徽印章的設計最初是在1816年印第安納州大會的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4]1816年11月22日,哈里森縣眾議員戴維斯·弗洛伊德提議採用一種州徽,其設計被他稱為「一片森林,一個樵夫砍伐一棵樹,一頭水牛離開森林,穿過平原逃到遙遠的森林,西邊的太陽印着印第安納」。議案通過了聯大兩院和基金的聯合會議,投票決定購買一台打印機來製作印章。[4]
1819年,州徽危機是州危機的一部分。副州長克里斯托弗·哈里森成為代理州長時,州長喬納森·詹寧斯正在與北印第安納州的土著部落進行談判。詹寧斯回來後,哈里森拒絕辭去州長職務,聲稱詹寧斯的行為使他的州長職位失效。哈里森沒收了州徽,並建立了自己的州長辦公室。經過州議會幾周的辯論,哈里森被迫將徽章交還給詹寧斯,並騰出州長的辦公室。[4]
1895年,印地安那州參議院的誦讀書記羅伯特·S·海切爾受命查明州印設計的法律地位。經過徹底的審查,海切爾發現授權州徽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說明它的設計應該是什麼。他建議通過一項法案來標準化州徽。參議員麥考德為此提交了立法,但沒有採取任何行動。[2]
1905年1月28日,《印第安納波利斯新聞》上刊登了一篇關於州徽起源的文章,其中一些信息令人生疑。這篇文章引起了人們的注意,並開始了非正式的查考州徽的歷史,也就是想知道州徽上的太陽是升起還是落下。雅各布·皮亞特·鄧恩,當時傑出的印第安納州歷史學家,參考了幾部歷史,得出了太陽正在升起的結論。鄧恩引用了這樣一個事實:該州還很年輕,山脈在該州的東部,而不是西部——這表明太陽正在升起。[2]
目前的州徽設計在1963年被印第安納州大會標準化。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泰勒·莫里斯提出了規範國徽設計的立法。比爾描述了一幅描繪樵夫砍懸鈴木的圖章,前景是一頭美洲野牛,背景是太陽升起。州樹的葉子,北美鵝掌楸,將被設計成邊界。該法案在大會上通過並成為法律。[2]
2004年,1963年頒布的這項法令受到了批評,因為它規定國徽上的太陽是日落而不是日出。印第安納州歷史局對這枚印章的歷史進行了徹底的調查,發現最初的印章是為了將太陽描繪成冉冉升起的樣子而製作的。在2004年和2005年,立法引入了改變法令的措辭,但截至2008年,沒有採取行動糾正錯誤。[2]
當前的法規
[編輯]為規範國家印章而制定的這部法律自1963年開始生效。法規如下:
印第安納州法典:IC 1-2-4-1
印第安納州的公章如下: 圓直徑2又5 / 8英寸,是被一條平線包圍的完美圓。另一個圓在第一個,直徑二又八分之三英寸用珠線包圍,留下四分之一英寸的邊緣。在這塊空白的上半部分有「印第安納州印」幾個字。
底部中央,1816年,兩側各有一個菱形,菱形的兩端有兩個圓點和一片鬱金香樹(北美鵝掌楸)葉子。內圈的左邊背景有兩棵樹,中間背景有三座小山,太陽在後面落下,位於左邊第一座和第二座小山之間。
一共有十四道來自太陽的光線,從左邊的兩道較短的開始,第三道較長,然後長短交替。右邊有兩棵懸鈴木,較大的那棵離中心較近,在離地面不遠的地方,左邊有一個缺口,接近中間。樵夫戴着一頂帽子,拿着一把幾乎垂直於右手的斧子。
水牛在前景,面對前面的左邊。它的尾巴翹起來,前腳着地,後腳騰空,跳過一根木頭。
在水牛和樵夫所在的地方,地上長出了藍草。[5]
內涵
[編輯]照片中冉冉升起的太陽代表着印第安納州的未來一片光明,所有的一切才剛剛開始。山脈代表了阿勒格尼山脈,位於印第安納州西部。樵夫代表了征服印第安納那片荒野的文明。野牛代表着向西逃離先進文明的荒野。[4]
印第安納州的政府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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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最高法院的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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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稅務法庭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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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上訴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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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監獄的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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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運輸部的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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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國民警衛隊的徽章
另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Indiana Constitution, Article 15, Section 5-6
- ^ 2.0 2.1 2.2 2.3 2.4 Pamela J. Bennett & Alan January. Indiana's State Seal—An Overview. Indiana Historical Bureau. [2008-0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4-19).
- ^ What is the State Seal of Indiana?. The Indiana Historical Society. [2008-0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5-05).
- ^ 4.0 4.1 4.2 4.3 Jacob Piatt Dunn. Indiana and Indianians. American Historical Society. 1919: 376–378 [2021-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26).
- ^ Indiana State Seal. IN.gov. [2008-0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