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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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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監聽(英語:Lawful Interception,簡稱「LI」)是指執法機構在法律規定、授權下經電信運營商配合,獲取通信元數據或通信內容[1]

介紹[編輯]

合法監聽是指電信運營商通信和電話網絡中提供合法的監聽網關和節點,讓政府執法機構能夠在擁有合法授權的情況下通過這些技術手段,以分析或取證為目的,監聽通信網絡的數據。

各國政府都要求電話服務供應商安裝一個合法攔截網關 (Leagal Interception Gateway,簡稱LIG),以及合法攔截節點 (Legal Interception Nodes,LIN),允許政府攔截實時電話呼叫、短信電子郵件和一些文件傳輸或即時消息(IM)[2][3]。 這些用於政府監控的合法監聽的措施,自從數字通信剛剛出現的時候,就已經有了[4]

技術路線[編輯]

合法監聽擁有兩種技術路線,分別為主動式合法監聽技術與被動式合法監聽技術[1]。主動式合法監聽技術通過電訊公司在通信網絡中預設設備、軟件來實現[1]。通常電信運營商會把合法監聽模塊與中介設備(mediation device)安裝於傳統的或基於軟件的交換機路由器[1]。電信運營商接到合法監聽指令後,會激活中介設備監聽指定的監聽目標,並將相關數據發送給執法機構[1]。 被動式合法監聽技術一般通過監聽探針(probe)來實現[1]。監聽探針會被電信運營商安裝至網絡邊緣,在得到合法授權監聽的情況下,監聽探針會被激活並對特定目標進行監聽[1]。監聽探針會針對IP通信與傳統的電路交換域,對比合法監聽指令上提到的電話號碼、IP地址URL等特定信息展開掃描,也會使用深度包檢測技術抓取或映射通信元數據及通信內容[1]

存在意義[編輯]

合法監聽的存在主要是用於防止有組織犯罪,保護國家、社會安全,保護基礎設施的安全和保護網絡安全。

法律規定[編輯]

合法監聽的立法一般通過刑訴法模式、綜合法律模式、專門法律模式這三種路徑[1]

刑訴法模式[編輯]

1975年,德國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關於「監視電信通訊」的規定[5]。1988年,意大利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專設一節規定「談話或通訊竊聽」[5]。1991年7月10日,法國通過第91-646號法律在刑事訴訟法典中增加了「電訊的截留」一節,對秘密監聽的程序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5]。1997年,澳門頒行的《刑事訴訟法典》中在第四章對電話監聽做出相關規定[6]

綜合法律模式[編輯]

美國[編輯]

美國為綜合法律模式,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英語Omnibus_Crime_Control_and_Safe_Streets_Act_of_1968》,為合法監聽奠定了法律基礎[5]。1978年,美國通過《涉外情報監控法英語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主要對象是外國勢力及外國勢力的代理人。1986年,美國通過《電子通信隱私法》對《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英語Omnibus_Crime_Control_and_Safe_Streets_Act_of_1968》進行重大修改,對刑案偵查的合法監聽做出詳細規定[1]。另有包括《愛國者法案》、《通信協助執法法》在內相關合法監聽的多部法律。除非另有禁止,否則電訊公司擁有在他們的私有網絡範圍內保持合法監聽能力的權利。

中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於1993年、1995年通過《國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規定了國安部門公安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技術偵察[7][8]

專門法律模式[編輯]

1999年8月18日,日本公布《修改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法律》,將刑事訴訟法典中增加第222條第二款,即對秘密監聽的相關規定應適用同年頒布的《關於犯罪偵查中監聽通訊的法律日語犯罪捜査のための通信傍受に関する法律》,後者對監聽作出了詳細規定[5][9]

技術標準[編輯]

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出台過電子監聽技術標準,這些標準一方面確保包括對互聯網通信、無線通信等在內的系統性、全面的監聽[1],另一方面也能夠規範電子監聽[10]、降低監聽方案的成本。目前的電子監聽技術標準有主要被北美國家使用的美國CALEA標準[10]歐洲電信標準協會推出的被歐盟大部分國家所採用的ETSI標準[10]與俄羅斯的SORM標準[1]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鍾鑫. 国外执法机构合法监听技术应用与发展. 中國安防. [2021-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3). 
  2. ^ Lumme, Martti; Eloranta, Jaana; Jokinen, Hannu, Interception system and method, Apr 25, 2002 [2016-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02) 
  3. ^ Inside North Korea’s cell network: ex-Koryolink technical director reveals all | NK News - North Korea News. NK News - North Korea News. [2016-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2-16). 
  4. ^ Penttinen, Jyrki T. J. The Telecommunications Handbook: Engineering Guidelines for Fixed, Mobile and Satellite Systems. John Wiley & Sons. 2015-03-16. ISBN 9781119944881 (英語). 
  5. ^ 5.0 5.1 5.2 5.3 5.4 陳永生. 国外的秘密监听立法——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2003-09-25 [2021-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3) (中文). 
  6. ^ 《刑事訴訟法典》.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 1996-09-02 [2021-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3) (中文).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3) (中文). 
  8. ^ 人民警察法.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2020-09-15 [2021-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3) (中文). 
  9. ^ 刑事訴訟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 日本衆議院. 1999-08-18 [2021-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22) (日語). 
  10. ^ 10.0 10.1 10.2 馬民虎、李超、馬海蓉. 欧美电子监听技术标准研究. 信息網絡安全. [2021-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3).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