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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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
簽署日1990年11月30日
簽署地點 英國倫敦
生效日1995年5月13日
締約方113(截至2021年3月2日)[1]
保存處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
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是1990年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英國倫敦,於1995年5月13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2][3]

背景[編輯]

各締約國意識到保護人類環境特別是海洋環境的必要性;認識到船舶、近海裝置、海港和油裝卸設施的油污事故對海洋環境構成的嚴重威脅;注意到預防措施和防止工作對於最初避免油污的重要性,嚴格實施有關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現有文件(特別是《1974年國際海上人民安全公約》經修正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必要性,以及提高運油船舶和近海裝置的設計、操作和保養標準的迅速發展;注意到在發生油污事故時,迅速有效的行動對於減少此種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必要的;強調為抗禦油污事故做好有效準備的重要性及石油和航運界在此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考慮到「污染者付款」的原則是國際環境法的普遍原則;各締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編輯]

公約[4]規定各締約國應對油污事故採取一切適當的防備和反應措施。公約還對油污應急計劃、油污報告程序、收到油污報告時的行動、國家和區域的防備反應系統等做了規定。

參考文獻[編輯]

  1.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0-03-1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9-29) (英語). 
  2.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OPRC). www.imo.org. [2020-12-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英語). 
  3. ^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0-12-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4. ^ 4.0 4.1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0-12-30]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