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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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沔(996年—1066年),元規,越州會稽(今浙江紹興)人,北宋官員。

天禧三年(1019年)進士,補趙州司理參軍。歷仕外官,累遷監察御史,皇祐五年(1053年)與狄青平定廣源州蠻儂智高叛亂有功,官至陝西轉運使。[1]呂夷簡在病中看孫沔的奏章時曰:「孫元規藥石之言,但恨遲聞十年爾。」又歷知杭州、青州、并州。孫沔在并州為官時,「私役使吏卒,往來青州、麟州市賣紗、絹、綿、紙、藥物」。

孫沔好女色,常與聲妓同行,日夜流連於西湖。杭州市民許明有大珍珠,孫沔強迫他賣給自己;孫沔還屢次奪人妻子,強迫她們與自己通姦。又奪莘旦之妻趙氏。孫沔任杭州知府,因善於斷案而聞名,但手段殘忍。[2]嘉祐四年(1059年)七月,御史中丞韓絳、監察御史沈起以及諫官吳及等相繼對他進行彈劾。[3]朝廷下詔,孫沔改任壽州,並令朝廷有關官司審核此案,「逐路按得其實」。貶為寧國節度副使。英宗時,起知河中府,又知慶州。因熟悉邊事,有治軍才能。治平三年(1066年),改觀文殿學士、知延州,卒於赴任途中,年七十一。追贈兵部尚書,諡號「威敏」。

注釋[編輯]

  1. ^ 《宋史·宰輔表》二: 「 (皇祐五年五月)丁未,孫沔自樞密直學士、給事中、知杭州除樞密副使。」
  2. ^ 鄭克《折獄龜鑑》道:「丐者盜鑊,事極微末,譎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夸以為嚴明,而君子不取者也。」
  3. ^ 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五之一八至一九,嘉祐四年七月十二日條:「初,臺諫言沔前在杭州貪穢不法,又在并州多暴虐,及令李中吉自忻州載家妓縱飲。下逐路按得其實,而貶責之。」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