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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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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院,中國古代官職,諫官的官署。職掌規諫朝政缺失的中央機關。諫是直言規勸,使其改正錯誤的意思。宋代設立諫院,負責在朝廷中搜集建議和評論。當時在朝廷中設立諫官和御史,通稱台諫。

諫官源於秦朝漢朝時設置的諫議大夫魏晉沿置。唐代已有諫院之名。[1]五代置諫院。諫議大夫、司諫、正言,都需要再降敕許赴諫院供職,才是諫官。由他官領諫官,需要知諫院,以兩省官充掌供奉、諫諍。

宋朝初年不置,天禧元年(1017年)由門下省析置,以左右諫議大夫為長,下設左右司諫、左右正言,分屬門下省和中書省,以中書、門下兩省官一員判院事,掌規諫朝政缺失,對大臣和百官的任用及政府各部門的措施提出意見。明道元年(1032年)陳執中為諫官,請置知院官六人,以司諫、正言充任,由他官領者帶知諫院。其後,諫議大夫非特首不供諫職。司諫、正言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知院官以司諫、正言充任,如他官兼領則稱知諫院,司諫、正言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慶曆四年(1044),規定不用現任宰相、執政推薦者為諫官。元豐改制,始專諫職。以左、右諫議大夫為諫院長官,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司諫、正言亦專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則廷議,小則上封。大臣至百官任用不當,三省至各官署事有違失,皆可諫正。初兼彈奏之責,後令只許言事,不兼彈劾。宋哲宗即位後,復彈劾之權。元祐八年(1093年),規定不用執政官親戚為諫官。靖康元年(1126年)定製,宰執不得薦舉台諫官,都要由皇帝親自任命。建炎三年(1129年),詔令諫官不再分隸門下、中書兩省而另立官署,准許諫官與兩省官相見議事,並命諫議大夫主管登聞檢院,司諫、正言主管登聞鼓院。

遼代南面官設右諫院隸中書省,左諫院隸門下省。左諫院設左諫議大夫、左補闕左拾遺;右諫院設右諫議大夫、右補闕右拾遺

金代也設諫院,列於監寺,不屬三省。左右諫議大夫,正四品;左右司諫,從五品;左右補闕正七品,左右拾遺正七品。

明朝洪武十三年(1380年)設置諫院,置左、右司諫,左、右正言,都以耆儒充任。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置諫議大夫,主管侍從、諍諫,不久廢除,其職歸於六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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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唐會要》:「貞元中,薛元輿為諫議大夫,奏云:諫官所上封章,事皆機密,每進一封,兩省印署,凡有封奏,人且先知,請別鑄諫院印,庶免漏泄。」
  • 中國歷史大辭典·下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
  • 中國官制大辭典·上卷.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