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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堅果手機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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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內容被 大量 刪除[編輯]

2015年8月27日 15:37 (UTC),User:Zetifree 以對參考來源的侵權為理由於修訂 37005738 大量刪除了條目的部分內容... 因為幾乎條目的全部內容都是在第一時間陸續從「參考來源」中複製的(除了一些非常小的改動),難道條目的全部內容也都要被刪除嗎? Kitiiy留言2015年8月29日 (六) 13:59 (UTC)[回覆]


改xN--Qazwsaedx留言2015年8月29日 (六) 15:21 (UTC)[回覆]

比較原文後確屬侵權。著作權保護的不是知識和思想本身,而是知識和思想的表現形式。因此,對參考文獻的歸納總結並重新組織語言表述並不侵權,但直接在有版權內容上的修改、衍生均屬侵權。通過與參考文獻對比可見,被刪除段落幾乎全為原文原句複製,僅有少量詞語修改,仍屬侵權。--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5年8月29日 (六) 20:26 (UTC)[回覆]
另外,如果條目內容均幾乎從原始來源複製(我暫時沒時間檢查),則應回退到條目最後一個沒有侵權的版本。如果從第一個版本就開始侵權,本條目理應提交侵權刪除後重寫。--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5年8月29日 (六) 20:29 (UTC)[回覆]
@PhiLiP已以疑似侵權為由提刪。--JimTalk 2015年8月30日 (日) 04:25 (UTC)[回覆]

剛剛查閱了相關法規定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章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User:Zetifree刪除部分(以下簡稱「被刪除部分」)的參考來源屬於對「錘子科技2015夏季新品發布會」的時事新聞報道,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時事新聞類內容。依據上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五條第二款(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被刪除部分不構成對新浪網的侵權事實。 --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19:52 (UTC)[回覆]

此外,依據《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為報道時事新聞 ...),即使在時事新聞中引用了其他類型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例如:美術圖片等),只要原作者未聲明不許刊登、播放,都不構成侵權的 ... 除了維基百科強制要求用戶使用可以讓任何人在任意更改後還能重新發布的所謂自由圖片 ... --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19:55 (UTC)[回覆]

而且,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著作權法》所稱作品」的定義,被刪除部分的參考來源的文字屬於對時事新聞的原始文字記錄,也不適用於上述條例所規定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作品。--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19:59 (UTC)[回覆]

對於羅永浩先生的微博引用,儘管著作權屬於微博博主,但由於是「為說明堅果名稱的由來」而引用的,適用於《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並不構成對微博博主的侵權事實,同時對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博客、微博等作品的轉發或轉載,均適用於本條款。--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20:01 (UTC)[回覆]

至於商品的規格參數,根本不屬於《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只是簡單地羅列了商品的基本事實而已,同樣不構成對商品官網的侵權事實。--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20:03 (UTC)[回覆]


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第四條: 《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該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消息、通訊、特寫、報道等作品均不屬於單純事實消息,互聯網媒體進行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JimTalk 2015年8月31日 (一) 02:58 (UTC)[回覆]

關於您所提到的《關於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第四條「《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該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消息、通訊、特寫、報道等作品均不屬於單純事實消息,互聯網媒體進行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請仔細閱讀上面曾於2015年8月30日 (日) 19:59 (UTC)所發表的回覆,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著作權法》所稱作品」的定義,被刪除部分的參考來源的文字大多屬於對事實消息文字的原始記錄,而任何人都可以依據此事實消息記錄到這些文字,不適用於上述條例所規定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著作權法》所稱作品」,被刪除部分不構成對新浪網的侵權事實。--Kitiiy留言2015年8月31日 (一) 11:27 (UTC)[回覆]

改xN--Qazwsaedx留言2015年8月31日 (一) 13:2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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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編輯請求[編輯]

請求已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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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維基百科的伺服器所在地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準據法就是美國佛州的法律,因此兩岸三地的法律作為參考用途,除了合理使用圖片條款兩岸三地的情況一致之外,文章並沒有包含在內。
沒想到對中國公司是否構成侵權事實的法律認定竟然要依據美國法律?... 但即使是這樣,任何國家的著作權法也應該都是大同小異,至少Twitter的微博也同樣可以轉發(Retweet[1])、引用[1]和評論[1],很多媒體或其他類型的網站也轉載或引用了直接來自新聞發布會或間接來自其他媒體網站的時事新聞,甚至是在互聯網上已發布的原創內容... 還有Blogger等網站的博客,以及同樣服務器在美國的FC2上甚至更寬鬆,也從來沒有遇到過此類問題... 所以即使是美國的著作權法也應該有類似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儘管並不熟悉美國法律,但是我知道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認定商品的規格參數表中的那些原本屬於公有領域的簡單的名詞和數字都構成侵權,僅此一點就可以確定對整篇條目使用侵權模板並在模板中宣稱商品的規格參數表都侵權,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如果您熟悉美國法律並能說明規格參數表中那些簡單的名詞和數字不屬於公有領域,請在此說明,否則請儘快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頁面移除被錯誤添加的條目...
維基百科採用GFDL跟CC-BY-SA 3.0版本的版權協議,我們不能因為您一個人闡釋觀點而違反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
這不是「一個人闡釋觀點」,「觀點」是指「對事物的主觀看法」,而這裡是在說明可能被遺漏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至少對整篇條目使用侵權模板並在模板中宣稱商品的規格參數表都侵權,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除非您可以證明連規格參數表中的那些簡單的名詞和數字都不屬於公有領域
加上為了避免維基媒體基金會受到侵權官司的風險,我們禁止任何網路上有版權(Copyright)的文字,這是基於維基百科以及相關的協作計畫的立場
除了依據任何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公有領域規格參數表中那些僅由簡單的名詞和數字所構成的大量文字,條目中還包含很多並非來自參考來源的文字,例如條目中的第一段話以及條目章節(例如:「發售」、「硬件配置」等章節),所以無論如何對整篇條目使用侵權模板並在模板中宣稱商品的規格參數表也侵權,都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
因此我們無法同意您的請求,請先閱讀著作權資訊以及小周的維基攻略再來思考為何維基百科不能接受有版權所有的文字。
請參閱上面的回覆,因為條目中還有很多是可以依據任何國家的著作權法都確定為屬於公有領域的文字... (例如規格參數表就是您所提到的小周的維基攻略中所說的「數據」)
...
看到管理員白河在User talk:Wing頁面的回覆並提到此頁,剛剛發現管理員可能是誤會了,因為我並沒有說確定條目中沒有「疑似侵權」之處,也沒有說要在條目中添加潛在的「疑似侵權」的文字,但由於原條目中至少還包含確定是屬於公有領域規格參數表中那些僅由簡單的名詞和數字所構成的大量文字以及很多並非來自參考來源的文字,所以即使所提報的其餘部分文字都有版權,對整篇條目使用侵權模板並在模板中宣稱商品的規格參數表都侵權也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而移除被錯誤添加的侵權模板後,如果有可以確定為是「疑似侵權」的文字當然是要重寫刪除了。而且作為妥協,移除模板之後的編輯(37106091),除了由User:Jimjianghk所提報的規格參數表(由於都是屬於公有領域的簡單名詞和數字而無法修改)以及羅永浩先生的微博引用以外,已經完全重寫了由User:Jimjianghk所提報的那部分「疑似侵權」文字,並進一步大幅提升了條目,如果仍然認定還有「疑似侵權」內容(例如微博引用),就刪除吧,但是請不要再添加那個侵權模板了,好像確定整篇條目都侵權似的。
(以上文字移動自破壞提報頁,頁面時間:2015年9月9日 22:23‎ (UTC))
請儘快移除被錯誤添加的侵權模板,更多信息請參閱WP:當前的破壞(更新時間:2015年9月10日 13:01 (UTC)) ...
--Kitiiy留言2015年9月7日 (一) 22:21 (UTC)[回覆]
請弄清楚合理使用和公有領域的界限。retweeting一類的規定很大程度上出自合理使用的考慮,也就是版權在歸屬原作者的情況下,以不影響其通過版權作品獲利,且不會通過該版權作品獲利為前提。然而,維基百科的自由版權協議是允許第三方「商業使用」網站內容的,這意味着維基百科會對其提供內容的版權加以背書:這些內容都是自由版權協議可以在協議範圍內任意使用的。因此,出於對自由版權的堅持,一旦可被其他網站合理使用的內容出現在維基百科後,其被使用的範圍就會被強制性地拓寬,而不再合理;不合理的使用即意味着侵犯版權。此外,維基媒體基金會是註冊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免稅非盈利慈善組織,不受中國法律約束。--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5年9月9日 (三) 22:49 (UTC)[回覆]
謝謝菲菇的解釋,上面我只是在說明原條目中至少還有大量的屬於公有領域的文字,但並沒有說微博引用也屬於公有領域。既然您已經說明並確定其他網站上可以合理使用的微博引用在維基百科上就「不再合理」,就刪除微博引用吧,但是請不要再添加那個侵權模板了,好像確定整篇條目都侵權似的 ... --Kitiiy留言2015年9月10日 (四) 11:12 (UTC)[回覆]
剛剛查閱了合理使用準則的「方針」一節,維基百科上是允許「合理使用」類似微博的「非自由文字」的,而且這些「非自由文字」必須要通過引號等形式標明引用並註明出處和原始作者:
依照本指引,條目可以從版權媒介中逐字摘錄簡短的原文,採用引號或其他適當的手段(如{{cquote}})加以限定並列明原始來源或作者。
也許菲菇大概是混淆了維基百科上的「自由文字」和可以合理使用的「非自由文字」,因為只有維基百科上的「自由文字」才是要求必須要允許「商業使用」的。--Kitiiy留言2015年9月10日 (四) 12:25 (UTC)[回覆]
因為先前這個討論頁被誤刪了所以以為沒有後文了。其實合理使用準則中是有說「最小數量」和「最小限度」的。換句話說,如果能產生自由版權的內容替代,就沒必要也不應該在維基百科合理使用。因此,這個規定的推論在於,像圖片這樣無法重造的版權內容,是允許一定程度的合理使用的;而像文字這種可以輕易重造的內容,合理使用只當在所引用文字對條目產生重大意義且不可替代下才成立:因此在維基百科中對文字的合理使用通常只允許諸如引用史料原文、歷史名言或歌詞節選的情節等。羅永浩的微博文字在某種程度上算是一手史料,但哪怕要使用也只是極小數量的,兩頭帶引號的,並且如果重寫後會不可避免地丟失重大內容的前提下,才談得上是(維基百科意義上的)合理。用微博內容湊成條目內容則完全不合理。--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5年11月25日 (三) 20:04 (UTC)[回覆]

參考來源[編輯]


關於之前曾被管理員誤刪的頁面[編輯]

(以上文字移動自WP:請求保護頁面,頁面時間:2015年9月14日 14:56 (UTC))--Kitiiy留言2015年9月14日 (一) 15:41 (UTC)[回覆]

「wikify」就要刪除微博引用嗎?[編輯]

關於對羅永浩先生的微博引用,請注意WP:行政員已於2015年9月14日 11:16 (UTC)標記包含上述微博引用的頁面為「已巡查」,所以再次重申,請參閱合理使用準則的「方針」一節,維基百科上是允許「合理使用」類似微博的「非自由文字」的,而且這些「非自由文字」必須要通過引號等形式標明引用並註明出處和原始作者:

依照本指引,條目可以從版權媒介中逐字摘錄簡短的原文,採用引號或其他適當的手段(如{{cquote}})加以限定並列明原始來源或作者。

而且請不要說「此方針尚未達成共識」,因為英文版的方針上也有這樣的文字。--Kitiiy留言2015年9月14日 (一) 20:28 (UTC)[回覆]

回復 Bluedeck:硬件配置: 怎麽這麽多胡亂使用的注釋[編輯]

您所刪除的這些「<ref name="u1-specs"/>」以及「<ref name="qualcomm1"/>」都是每個規格參數的所對應的參考來源引用標籤,因為有時一些規格參數的參考來源可能不同,所以為了讓條目的閱讀者可以確定每個規格參數的正確性完整性,在這裡為每個規格參數單獨添加了上述對應的參考來源引用標籤。此外,因為「注釋」通常是指「<!-- ... -->」,所以通常這些參考來源的引用標籤並不稱作「注釋」。--Kitiiy留言2015年9月14日 (一) 21:13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堅果手機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鏈接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8月11日 (五) 22:2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