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自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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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和平憲法》第九條及相關國際條約的明文規定:日本的軍事實力只能維持在自衛所需的水平,總兵力不得超過10萬,軍艦數量不得超過30艘,總排水量不得超過10萬噸,不能擁有航母核動力潛艇,作戰飛機數量不得超過500架,不得擁有遠程轟炸機,不得發展彈道導彈技術。

日本憲法第九條的原文是:

  1. 日本國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國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國権の発動たる戦爭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國際紛爭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2.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國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英文) Article 9.

  1. 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2. 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e aim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land, sea, and air forces, as well as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never be maintained. 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

日本憲法第九條似乎並沒有規定日本軍隊只能有多少人、軍艦只能有幾艘、排水量只能有多少噸

是那個相關國際條約有明文規定呢?(是不是跟一戰時限制德國軍備的凡爾賽條約搞混了啊?)

已刪,憲法第9條確實沒有規定 (但不知有沒有其他條約規定,找到再加上去吧);不得發展攻擊性武器也不知道是那個條約規定,不夠準確,也一併刪除 (等找到再補上吧)。 --Kerry 23:55 2006年9月21日 (UTC)

惡意編輯[編輯]

此條目已被JPN0320、KGB0213、TAIWAN0220及其多個傀儡多次惡意編輯,請幫助修改!--萬水千山留言2016年8月22日 (一) 00:0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