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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討論:Oval 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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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uhshala 2018年10月3日 (三) 09:37 (UTC)[回覆]

本人並非傀儡,懇請解除封鎖,感謝您!

[編輯]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您好,我是維基百科的初學者,今天發現我的帳號被封鎖,但本人並非傀儡,也只擁有一個帳號,也是自己在使用,不太清楚被封鎖之原因為何?

個人確實遵守維基百科之編輯規則,不知是否在學習階段無意觸犯了什麼原則?還請指導,並懇請解除封鎖,非常感謝您! --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3:48 (UTC)[回覆]

該封禁的查封ID是#260671。--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3:48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初學者首次編輯就懂得添加分類,甚至還懂得在分類中寫排序索引,可能性極低。相比之下,以老手傀儡理解這種現象則不需要接受可能性極低的結論。因此,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拒絕接受初學者一說。而用戶查核結果亦支持前述推斷。綜上,駁回申訴。
  處理人:Tiger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3:56 (UTC)[回覆]

本人確實是初學者,目前網路自學,懇請查明謝謝。

[編輯]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您好,本人已閱讀了方才管理員的回覆,本人會使用添加分類,是在網路上自學來的,網路上可以搜尋到不少相關的教學,對我來說,分類是第一個學會的,也是很簡單的,其他的本人反而不熟悉,所以編輯最多的就是分類,而且在編輯的過程中,都是本人執行,沒有老手指導,請不要再誤會了,我真的是初學者,或是您們需要我怎麼證明呢?本人覺得不應該僅僅憑我會做分類語法就說我是傀儡吧!這樣就剝奪了本人的帳號,實在不太公平!本人對語法還很不熟悉,就只先學熟了一個分類,懇請查明了,謝謝您們。

--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4:31 (UTC)[回覆]

該封禁的查封ID是#260671。--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4:31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大致理由同Tigerzeng,我同樣認為您未對用戶查核結果提供合理的解釋。另外請您不要濫用封禁申訴渠道,否則您可能被剝奪編輯討論頁的權利。
  處理人: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20日 (六) 05:03 (UTC)[回覆]

既然學習了分類,又為何會犯下在已存在子分類的情況下添加其母分類的錯誤?例子,且幾乎所有的添加分類皆有此類錯誤。您是在哪裡學到的添加分類的方法,還望賜教。若確實有此種教程,倒是應該設法糾正其中的錯誤。至於傀儡,則是先根據編輯傾向懷疑,後通過技術證據確認的,這已不是主觀判斷,而是有客觀證據。--Tiger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4:41 (UTC)[回覆]

非常感謝管理員的指正,本人因為想積極學習,在網路上搜尋了一些不同的教學,可能由於理解的不夠完整,只學到分類語法,沒學到還有子母分類的順序,也感謝您的告知,造成您的麻煩真的很抱歉,您由我的編輯時程並不長,而且犯了這種老手不至於會犯的錯來看,我真的要為自己澄清我真的不是傀儡,我也不是存心來製造混亂的,實因無心之過,初初學習階段,往後必謹慎編輯,望能理解,恢復本人帳號,謝謝了。 --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5:10 (UTC)[回覆]

  • (!)意見:查得被技術證據判為本用戶傀儡之李典諺在封禁申訴中使用與上述申訴極為相似的「新手說」,然而1月5日獲得解封以後,仍然大量向條目中添加不當分類,並未做到「學習」之承諾。鑑於申訴時行文之相似以及用戶查核之技術證據,認定本賬戶與李典諺為同一人。而李典諺第一次獲准解封後仍繼續先前之不當行為,編輯量非常大,影響嚴重,難以採信此處「將會積極學習,謹慎編輯」之說法。--Tiger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5:21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管理員您好,您不能因為我的申述說明與他人流程一樣,就認定我是來欺騙您的,李典諺是否惡意編輯我不知道,因為本人根本不認識他,本人只是誠實以告,說明為何我會做了編輯上的錯誤,也是誠心在學習,而您說"鑑於申訴時行文之相似以及用戶查核之技術證據,認定本帳戶與李典諺為同一人。"說我與李典諺是同一人實在荒謬,請提出您所謂之"用戶查核之技術證據"為何?本人實在冤枉!明明不相干的人,為何說我是他?說我是李某而用以作為封鎖本人帳號之證據,實在說不過去。

夜已深,還勞煩您回覆也對您說聲抱歉,若還有須說明的,我於明日再補充,勞請查明了,謝謝。 --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6:09 (UTC)[回覆]

該封禁的查封ID是#260671。--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2日 (五) 16:09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重複模板。
  處理人: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20日 (六) 05:03 (UTC)[回覆]

感謝提供技術證據,但李典彥、郭宜睿確實與本人無關!!!

[編輯]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管理員們您好,感謝也對各位很抱歉,讓各位忙於查證,但本人必須嚴正聲明,"李典彥、郭宜睿確實與本人無關!!!"在被封鎖之前,我甚至不清楚何謂"傀儡"帳號,所以更別說會有操弄傀儡之行為,我是自己邊學邊編輯,您們不能因為我與他們犯了類似的錯誤,就說我是他們!!所謂的技術證據,就是犯了類似的錯,這真是讓人無法接受的封鎖理由,如果我是他們,又何必犯雷同的錯誤讓管理員發現?如果我是來製造混亂的,這方法也太陽春?我很能理解各位維護維基百科的理念,但是本人實在無法接受這種被冤枉而遭封鎖的結果。

--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04:26 (UTC)[回覆]

該封禁的查封ID是#260671。--Oval face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04:26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重複模板。
  處理人: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20日 (六) 05:03 (UTC)[回覆]

管理員已對此封禁決定再次作出複檢並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推翻之前的決定並接受這位用戶的封禁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未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推翻之前的決定。
  我收到 Koala0090 的信息,表示郭宜睿李典諺兩人是一線下教學活動的參與者。該活動的老師直接向 Koala0090 申訴,表示這兩位並不是傀儡。該教學活動與台灣分會無關。而 Oval_face 未參與教學活動的。
從新獲得的信息來看,在一次教學活動中,老師教授了不恰當的編輯方式,導致郭宜睿李典諺兩人做出大量雷同的不當編輯。又因為教學活動的特性,導致出現技術上來看,幾位用戶的特徵相似。二者結合,導致被判定為傀儡結論。如此一來,在新的信息下,原先出現的導致二人被判為傀儡的證據得到其他解釋,從而可以放棄傀儡結論。而 Oval face 的封禁申訴中所指在網上學到這種編輯方式,可解釋為教學活動中的內容出現在網上,導致 Oval face 被誤導。而由於台灣當地 IP 地址分配的特點,多名用戶發生 IP 地址重合併非罕見,基於假定善意的原則,針對 Oval face 的封禁理由不再有效。故,決定解除封禁
  處理人:Tiger留言2019年6月17日 (一) 04:21 (UTC)[回覆]


註:此次解封的主因是新出現的信息足以推翻封禁理由。而在執行封禁與拒絕申訴之時,該等信息並未出現,因而上述管理操作仍視作合理操作。然而,由於此次認定 Oval face 不是其他用戶的傀儡,故該封禁在日後不能視作一次有效封禁。也請 Oval face 仔細閱讀歡迎辭中的內容,了解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慣常做法,以及《分類指引》中的說明。一個幾乎不會錯的原則是:在進行任何批量編輯之前,請先到互助客棧徵求他人的意見。--Tiger留言2019年6月17日 (一) 04:2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