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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典範條目/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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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哥斯達黎加第二級行政區劃。目前哥斯大黎加全國共有7個省,下轄共84個郡,再下面則是區。郡級行政區是哥斯大黎加唯一以基層政權形式存在的地方政府,擁有民選的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每四年選舉一次。哥斯大黎加於1848年建立。郡級行政區建制的時候共有14個郡,之後數量隨著最初的14個。郡多次拆分而增加;自《4366號法令》於1969年8月頒布後,只有人口佔哥斯大黎加全國人口超過1%的地區才能建立新的郡級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