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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爾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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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爾部落博嘎爾語Bokar (mirik) [bɔk˭ar])是珞巴族達尼人分佈在米林縣的一個部落,共同祖先爲嘎爾波(嘎爾波是達尼人共同先祖阿波達尼的子孫之一)。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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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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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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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巴曆月盈虧一周爲一月,每月三十天;其中,滿月約爲每月的十五至二十日。每年十二月,分別爲:

  • 拉鴨
  • 殺色
  • 棉瀉
  • 耶洛
  • 翁得
  • 牙劣
  • 耐兵
  • 辛竹
  • 盧埃
  • 哈尼
  • 松背
  • 魯瀉

註:譯法不唯一,如棉瀉又譯帝瀉,可能與方言有關。[2]

另也有用序數詞記錄藏曆月份的:Tangpë pongloNyipë pongloSumpë pongloSipë pongloNgapë pongloJukpë pongloDinpë pongloJêpë pongloGupë pongloCukpë pongloCukci pongloCuknyi ponglo

曆法中無系統的紀年法,年代靠大事記憶,如:「大地震」至1950年,「解放軍來到」指1952年。

族源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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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爲古老傳說,作者已逝世超過70年,因此屬於公有領域。

共同信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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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爾人有原始信仰,有卜雞卦、念經和跳鬼的習慣,還有專門的卜卦師(米劑)和趕鬼兼卜卦師(紐布)。

當地人[5]稱,薩及氏族曾出一紐布叫及德,可以把自己的頭砍下來放在地上,人圍着轉一圈,然後再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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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爾人相信有兩種鬼(烏佑博嘎爾語uyu):吃人害人的波岸(也叫基波若波)和保護人的波德剛德(也叫汝陸邦陸)。人死後也會變成鬼(不知叫不叫烏佑):大多數人會變成窩朗姆,如不被趕走會經常回家摸自己的東西,這種鬼人看不到但狗能看到;有名的紐布如被殺死還可能變成優劣容劣,這種鬼會報復他生前對他不滿的人,使之死掉。

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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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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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爾部原居住於米林縣印控區部分馬尼崗[6]梅楚卡[7]等地,這一帶被他們稱作「庸功日崩」[8],偶爾也叫做「博嘎爾日崩」。

馬尼崗和梅楚卡地區的博嘎爾部村莊列表:

非馬尼崗和梅楚卡地區的博嘎爾部村莊列表:

各氏族具體分佈請參見本條目的《氏族列表》章節。

遷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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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部分博嘎爾人居住於米林縣的南伊珞巴族鄉,多從馬尼崗和梅楚卡地區因如下原因遷入:[9]

  • 生活困難,尋找出路;
  • 被作爲努力賣至此地;
  • 婚姻或其他糾紛;
  • 逃避印度人的政治迫害;
  • 投奔親屬。

社會與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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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系氏族與博嘎爾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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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爾部氏族成員名稱由父名和(本人的)名字組成:父名如同姓氏(父名是父親的父名,而非父親的名字),代代相傳;男子(本人的)名字一般爲「達×」,女子爲「亞×」(或譯「雅×」)。父名通常可省略。[10]

氏族列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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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爾部分爲7個氏族(崩尼-博嘎爾語:霍得, 分支、繁衍,其中「霍」意爲分出來、傳下來,「得」意爲切斷、代),分別爲:薩及海多達芒東鳥另腰崩英嘎若。每個霍得又分爲若干個分支,稱爲「杭隆」(意爲:胸前下來的,可理解成同一個祖先的分支),具體分支系統如下:

  • 薩及霍得(名「薩及巴」)
    • 堅邊杭隆
    • 普洛木杭隆
    • 杜普杭隆
    • 龍姬杭隆
    • 普另杭隆
    • 普堅杭隆
分佈地(村莊):巴布榮、雅陸光東、西木崗、西木榮、馬尼崗、囊馬西包等
  • 海多霍得(藏名「打木登」)
    • 海米杭隆
    • 達朗杭隆
    • 格西杭隆
    • 達龍杭隆
    • 玉榮杭隆
    • 腰爾邊杭隆
    • 入劑杭隆
分佈地(村莊):嘎勒、海米、馬尼崗、芒得英、郎英、阿伯根冬等
  • 達芒霍得(藏名「耶木梳」)
    • 達芒杭隆
      • 其節杭隆
      • 布英杭隆
      • 布杜杭隆
      • 桑囊木杭隆
      • 尤爾東杭隆
      • 布地杭隆
      • 桑腰爾杭隆
    • 牙莫杭隆
      • 古丁杭隆
      • 果階杭隆
      • 果東杭隆
      • 古中杭隆
      • 古滅杭隆
      • 尤爾尼杭隆
分佈地(村莊):基青、仰雅、邦日、巴積、多吉嶺、熱工、仰崩、哈日、林崩西、東兵、馬尼崗等
  • 東鳥霍得(藏名「白西多木梳」)
    • 波另杭隆
    • 波多杭隆
    • 如姑杭隆
    • 波巴杭隆
    • 波布杭隆
分佈地(村莊):英固、邦龍、崗龍、波德等
  • 另腰霍得(藏名「波龍」)
    • 杜腰爾杭隆
    • 杜普爾杭隆
    • 若木中杭隆
    • 阿當杭隆
分佈地(村莊):嘎勒、波德、馬尼崗等
  • 崩英霍得(藏名「沙榮」)
    • 達馬杭隆
    • 達嘎杭隆
    • 達兵杭隆
    • 榮然杭隆
分佈地:崗德村、海爾宮村等
  • 嘎若霍得(藏名「約爾嘎爾」)
    • 亞覺杭隆
    • 達波杭隆
    • 得什比爾杭隆
    • 達邊杭隆
    • 布尼杭隆
    • 布雅杭隆
分佈地:嘎若村等

以上每個霍得均有一頭人,稱爲「根布」,向西藏地方政府派來的代表政府、寺廟、貴族利益的三大「乃卡松」上交差稅。 霍得、杭隆間無等級差別。杭隆也有頭人,稱爲「基米」。根布和基米均由博嘎爾群眾選舉、罷免。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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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大事外,氏族間很少開會。約在1960s,五個氏族的頭人聯合召集了一次博嘎爾大會(崩尼-博嘎爾語:格邦邦得那[12]),針對工布地區牛傳染病和博嘎爾頭人與藏族頭人間矛盾的商討對策。[13]相反,以杭隆爲單位的蓋房、辦喪等活動非常普遍。[14] 氏族之間有時也會出現械鬥的現象。[15]

混合社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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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爾部的社會制度處於家長奴隸制氏族公社制間的混合狀態。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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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頭(龍崩)」的概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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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爾人主要有兩個血統等級——麥德博嘎爾語mêtë)和涅巴博嘎爾語nyêpak)。麥德意爲「能力、氣魄、氣勢洶洶」(可理解爲「權威、主人」),被認爲是「高骨頭」(龍崩打把朗)或「白骨頭」(龍崩崩路;博嘎爾語longpong punglu),是祖祖輩輩都未曾當過奴隸的人;涅巴意爲「被壓着不能擡頭的人」(有時被理解成「低賤的人」),被認爲是「低骨頭」(龍崩阿扎拉)或「黑骨頭」(龍崩嘎央;博嘎爾語longpong kaayang),是父系祖先(含自己)中有當過奴隸者的人。涅巴又分兩種:涅巴戶和奴隸。奴隸不可改變其地位,但可賺錢買老婆(老婆不是奴隸),這樣,他的妻兒就不再是奴隸,但自己依然是奴隸。不同骨頭(博嘎爾語longpong)間不能通婚,如麥德和涅巴(涅巴戶和奴隸)私通,則涅巴會被處死,麥德則會被賣出當奴隸。

更詳細的血統等級劃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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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低骨頭」這一群體,除涅巴外,還有兩個比涅巴稍高的血統等級,他們被稱爲麥讓伍步

  • 麥讓爲麥德在如下情況下轉變而成:
  1. 麥德男子同「低骨頭」的人(主要為伍布)結婚,自己和子女同時降為麥讓;
  2. 麥德男子同德根部落藏族人結婚,自己和子女同時降為麥讓(在瘟疫流形時不得不與德根部落人結婚的,其本人和子女可能保留其麥德身份);
  3. 氏族內部通婚的,如(因私奔逃離家鄉而)未被同族人殺掉的,其子女將為麥讓;
  4. 女性降級的情況比較複雜。
  • 伍步爲涅巴通過贖身、做養子、上交農業收穫(如同人役稅)、交子女或主人釋放等方式成為。儘管這些行為與血統無關,伍布仍被看作是一個血統等級。

四血統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麥德、麥讓、伍步、涅巴。

其他等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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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血統等級外,還可按貧富分化劃分等級:如奧邊英杜等概念,這些概念在德根部落中也是有的。[18]

溫和的家長奴隸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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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爾部社會處於家長奴隸制階段,大多數主人對奴隸態度溫和,當做自己家人,但也有殘暴的主人。殺奴隸被認爲是心地不好的,非常少見,但對一些個例現象也沒有人過問。主人和奴隸都從事勞動,但主人只從事田間勞動,奴隸不僅從事田間勞動,還承擔家務勞動。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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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爾人實行同同部落同等級不同氏族間的婚姻:他們

  • 實行嚴格的氏族外婚制,如氏族內二人私奔,則二人都會被處死並扔到河裏(曾有薩及氏族二人私奔,一直跑到西藏地方政府不許珞巴人去的多嘎以東地區——白拉居住了10多年,直至1959年馬尼崗被印軍佔領時才回到馬尼崗內住了三年,1962年又隨解放軍回到米林;此事至今仍被當地人議論);[20]
  • 同等級的要求也是嚴格的,參見本條目的《等級》章節第一子節末尾。
  • 對同部落的要求並不嚴格:博嘎爾人常與寧波部通婚,但認爲德根部民鳥部骨頭低,通婚會導致骨頭下降(儘管他們不會到對方部落里將「低骨頭」的一方殺掉)[21]

生產:農林牧副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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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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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77.
  2. ^ 《社會歷史調查(二)》, p. 110.
  3.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80~82.
  4.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118~157.
  5. ^ 名爲「亞崩」
  6. ^ 28°44'3.38" 北,93°38'38.16" 東
  7. ^ 28°41'33.97" 北,94° 9'35.04" 東,藏名「巴加西仁」
  8. ^ 「日崩」是地區的意思,博嘎爾人也採用「日崩」以此來稱呼珞巴族其他部落的土地,如「德根日崩」、「漢宮日崩」、「寧波日崩」等。
  9.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18.
  10.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30.
  11.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19~20.
  12. ^ 可能為「格邊得那」(所有人說話)之誤譯。
  13.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29.
  14.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38~39.
  15. ^ 高其才, 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 p. 215.
  16.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7, 44~54.
  17. ^ 《社會歷史調查(二)》, p. 18~24.
  18. ^ 《社會歷史調查(二)》, p. 24~26.
  19.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8.
  20.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30.
  21. ^ 《社會歷史調查(一)》, p. 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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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編輯組; 《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修訂編輯委員會. 《珞巴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國家民委《民族問題五種叢書》之五: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修訂本). 北京: 民族出版社. 2009. ISBN 978-7-105-08806-5. 
  • 西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編輯組; 《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修訂編輯委員會. 《珞巴族社会历史调查(二)》. 國家民委《民族問題五種叢書》之五: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修訂本). 北京: 民族出版社. 2009. ISBN 978-7-105-08779-2. 
  • 《珞巴族簡史》編寫組; 《珞巴族簡史》修訂本編寫組. 《珞巴族简史》. 國家民委《民族問題五種叢書》之二:中國少數民族簡史叢書(修訂本). 北京: 民族出版社. 2009. ISBN 978-7-105-08728-0. 
  • 高其才. 中囯少数民族习惯法硏究. 北京: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3: 215. ISBN 978-7-302-07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