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組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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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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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 → 十三屆 → 十四屆 |
國務院組成部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組成部門」,相當於內閣組成單位,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機構。其設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其行政首長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免。其行政首長一般為國務院組成人員,現行《憲法》未提到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一職,《國務院組織法》則提到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一職。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
設置程序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確定或者調整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
行政首長產生程序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九項之規定,「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國務院組成部門沿革
[編輯]參見:
第一屆
[編輯]根據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由原先政務院的三十個部委,增加至三十五個。並撤銷了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等四個專門委員會。
第一屆國務院組成部門(35個,1954年至1959年) | |
領域 |
設置 |
國防、軍事 | 國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內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司法、監察 | 司法部、監察部 |
經濟 | 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財政部、地質部、農業部、糧食部、商業部、對外貿易部、重工業部、林業部、紡織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二機械工業部、燃料工業部、建築工程部、地方工業部、輕工業部、水利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鐵道部、郵電部 |
科技、文化與教育 | 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衛生部、國家民委、國家體委、國家僑委 |
勞工、人事 | 勞動部 |
其它 | 內務部 |
第二屆
[編輯]- 根據1959年4月28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屆國務院由原先1954年組成的三十五個部委,增加至三十八個部委。其中,根據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的議案,決定撤銷司法部、監察部,司法部的職能改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而監察部的職能改由中共中央人民監察委員會行使。
- 撤銷的部門:司法部、監察部、高等教育部、重工業部
- 新增的部門: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水產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石油工業部、煤炭工業部
第二屆國務院組成部門(38個,1959年至1964年) | |
領域 |
設置 |
國防、軍事 | 國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內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經濟 | 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水產部、糧食部、商業部、對外貿易部、冶金工業部、化學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二機械工業部、煤炭工業部、石油工業部、地質部、建築工程部、紡織工業部、輕工業部、林業部、農業部、農墾部、水利電力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鐵道部、郵電部 |
科技、文化與教育 | 教育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衛生部、國家民委、國家體委、國家僑委 |
勞工、人事 | 勞動部 |
其它 | 內務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 |
第三屆
[編輯]- 根據1965年1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屆國務院組成部門由原先1959年的38個增至49個。
- 撤銷的部門:無
- 新設的部門:第三機械工業部、第四機械工業部、第五機械工業部、第六機械工業部、第七機械工業部、第八機械工業部、第一輕工業部、第二輕工業部、物資管理部、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高等教育部
第三屆國務院組成部門(49個,1965年至1970年)[註 1] | |
領域 |
設置 |
國防、軍事 | 國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經濟 | 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基建委、農業部、農墾部、林業部、水產部、冶金工業部、化學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二機械工業部、第三機械工業部、第四機械工業部、第五機械工業部、第六機械工業部、第七機械工業部、第八機械工業部、煤炭工業部、石油工業部、水利電力部、地質部、建築工程部、建築材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第一輕工業部、第二輕工業部、財政部、商業部、糧食部、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鐵道部、郵電部 |
科技、文化與教育 | 教育部、文化部、國家科委、高等教育部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衛生部、國家民委、國家體委、國家僑委 |
勞工、人事 | 勞動部 |
其它 | 內務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物資管理部 |
第四屆
[編輯]根據1975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四屆國務院由原先1970年組成的十八個部委,增加至二十九個部委。撤銷的部門:科教組、文化組、對外貿易部、燃料化學工業部
新增的部門:第二機械工業部、第三機械工業部、第四機械工業部、第五機械工業部、第六機械工業部、第七機械工業部、煤炭工業部、石油化學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文化部、教育部、國家體委
第四屆國務院組成部門(29個,1975年至1978年) | |
領域 |
設置 |
國防 | 國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經濟、工業 | 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建委員會、財政部、農林部、商業部、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冶金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二機械工業部、第三機械工業部、第四機械工業部、第五機械工業部、第六機械工業部、第七機械工業部、煤炭工業部、石油化工部、水利電力部、輕工業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鐵道部、郵電部 |
文化、教育 | 文化部、教育部 |
人口、健康 | 衛生部、國家體委 |
第五屆
[編輯]第六屆
[編輯]根據1983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號》,國務院組成部門最初45個,1986年12月2日兵器工業部和機械工業部合併組建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設立監察部,新華社轉為事業單位,最終為44個。
第六屆國務院組成部門(44個,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 | |
領域 |
設置 |
國防、軍事 | 國防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
外交 | 外交部 |
內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
司法、監察 | 司法部、監察部(86年12月2日設立[1]) |
經濟 | 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財政部、地礦部、農牧漁業部、外經貿部、體改委、人民銀行、審計署;冶金工業部、化工部、林業部、國家體委;輕工業部、紡織工業部、商業部;煤炭工業部、石油工業部、核工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航空工業部、航天工業部、水利電力部、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86年12月2日撤銷機械工業部與兵器工業部合併設立[2])、電子工業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鐵道部、郵電部 |
科技、文化與教育 | 國家教委(85年6月18日由「教育部」更名[3])、國家科委、文化部、廣電部(86年1月20日由「廣播電視部」更名[4])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衛生部、國家民委、國家計生委 |
勞工、人事 | 勞動人事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七屆
[編輯]根據1988年4月9日通過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強調「黨政分開、政企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減少政府機構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的職能,增強宏觀調控職能,初步改變機構設置不合理和行政效率低下的狀況。撤銷的部、委12個,新組建的部、委9個,保留的部、委、行、署32個,改革後的國務院組成部、委共計41個。
- 撤銷的部、委12個: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勞動人事部、煤炭工業部、石油工業部、核工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航空工業部、航天工業部、水利電力部、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和電子工業部;
- 新組建的部、委9個:國家計劃委員會、人事部、勞動部、物資部、能源部、建設部、航空航天工業部、水利部和機械電子工業部。
第七屆國務院組成部門(41個,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 |
領域 |
設置 |
國防、軍事 | 國防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
外交 | 外交部 |
內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
司法、監察 | 司法部、監察部 |
經濟 | 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地礦部、水利部、農業部、外經貿部、體改委、人民銀行、審計署;冶金工業部、化工部、林業部;航空航天工業部、輕工業部、紡織工業部、商業部和物資部、能源部、機械電子工業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鐵道部、郵電部 |
科技、文化、教育與體育 | 國家教委、國家科委、文化部、廣電部、國家體委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衛生部、國家民委、國家計生委 |
勞工、人事 | 勞動部、人事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八屆
[編輯]根據1993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擬撤銷7個部,組建6個部、委,將對外經濟貿易部更名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保留保留34個部、委(含國務院辦公廳),改組後改革後國務院組成部門40個(不包括國務院辦公廳)。
第八屆國務院組成部門(40個,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 |
領域 |
設置 |
國防、軍事 | 國防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
外交 | 外交部 |
內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
司法、監察 | 司法部、監察部 |
經濟 | 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地礦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經貿委、內貿部、外經貿部、體改委、人民銀行、審計署;電力工業部、煤炭工業部、冶金工業部、機械工業部、電子工業部、化工部、林業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鐵道部、郵電部 |
科技、文化、教育與體育 | 國家教委、國家科委、文化部、廣電部、國家體委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衛生部、國家民委、國家計生委 |
勞工、人事 | 勞動部、人事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九屆
[編輯]根據1998年3月1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15個部委,組建的有4個部、委,更名3個部、委,保留22個部、委,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列入國務院組成部門序列的共有29個部、委、行、署。
*撤銷15個部委,即撤銷電力工業部、煤炭工業部、冶金工業部、機械工業部、電子工業部、化學工業部、國內貿易部、郵電部、勞動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地質礦產部、林業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和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其中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撤銷後組建新的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將原國防科工委管理國防工業的職能、國家計委國防司的職能以及各軍工總公司承擔的政府職能,統歸新組建的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管理,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改為國務院高層次的議事機構,總理兼主任,有關部長任成員,不再列入國務院組成部門序列。
- 組建4個部、委,即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土資源部;
- 更名3個部、委,即國家計劃委員會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更名為科學技術部,國家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教育部。
第九屆國務院組成部門(29個,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 |
領域 |
設置 |
國防、軍事 | 國防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
外交 | 外交部 |
內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
司法、監察 | 司法部、監察部 |
經濟 |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 |
交通 | 交通部、鐵道部 |
科技、文化與教育 |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衛生部、國家民委、國家計生委 |
勞工、人事 | 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十屆
[編輯]根據2003年3月1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建商務部、不再保留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共計28個[5]。
第十屆國務院組成部門(28個部門,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 | |
領域 |
設置 |
國防、軍事 | 國防部、國防科工委 |
外交 | 外交部 |
內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
司法、監察 | 司法部、監察部 |
經濟 |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審計署 |
交通 | 交通部、鐵道部 |
科技、文化與教育 |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衛生部、國家民委、國家人口計生委 |
勞工、人事 | 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十一屆
[編輯]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以贊成2744票,反對117票,棄權99票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草案[6]。
主要變動如下:
- 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能源委員會。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 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 組建交通運輸部。組建國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郵政局改由交通運輸部管理。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 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組建環境保護部。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組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再保留建設部。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明確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
除國務院辦公廳外,第十一屆國務院組成部門設置27個:
第十一屆國務院組成部門(27個部門,2008年3月-2013年3月) | |
領域 |
設置 |
軍事國防 | 國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內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 |
司法、監察 | 司法部、監察部、審計署 |
經濟與財政 |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 |
交通 | 交通運輸部、鐵道部 |
教育科學文化 | 教育部、科學技術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衛生部、國家民委、國家人口計生育委 |
勞工、人事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其它 | 環境保護部 |
第十二屆
[編輯]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以2875票贊成,56票反對,26票棄權,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草案)》[7]。
主要變動如下:
- 實行鐵路政企分開。將鐵道部擬定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組建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承擔鐵道部的其他行政職責;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承擔鐵道運營;不再保留鐵道部。
- 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將國家計生委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新組建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衛生部、國家計生委。
- 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和檢驗檢測機構劃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承擔;不再保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單設的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 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不再保留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 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整合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組新的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新的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的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其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
- 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撤銷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其職責併入國家能源局。
除國務院辦公廳外,第十二屆國務院組成部門設置25個:
第十二屆國務院組成部門(25個部門,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 | |
領域 |
設置 |
軍事國防 | 國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內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 |
司法、監察 | 司法部、監察部、審計署 |
經濟與財政 |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 |
交通 | 交通運輸部 |
教育科學文化 | 教育部、科學技術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國家民委、國家衛生和計生委 |
勞工、人事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其它 | 環境保護部 |
第十三屆
[編輯]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以2966票贊成、2票反對、2票棄權表決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此次機構改革屬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一部分[8]。
主要變動如下:
- 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 組建生態環境部。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生態環境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 組建農業農村部。將農業部的職責、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的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整合,組建農業農村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將農業部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不再保留農業部。
- 組建文化和旅遊部。將文化部、國家旅遊局的職責整合,組建文化和旅遊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不再保留文化部、國家旅遊局。
- 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牽頭《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保留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民政部代管的中國老齡協會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代管。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設立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 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有關職責整合,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 組建應急管理部。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劃由應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將科學技術部、國家外國專家局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 重新組建司法部。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優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併入水利部。不再保留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
- 優化審計署職責。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 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 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組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組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管理職責的基礎上組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不再保留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建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將商務部對外援助工作有關職責、外交部對外援助協調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 組建國家醫療保障局。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民政部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醫療保障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 組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國家糧食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實施國家戰略物資收儲、輪換和管理,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儲備等職責,以及民政部、商務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的組織實施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國家糧食局。
- 組建國家移民管理局。將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邊防檢查職責整合,建立健全簽證管理協調機制,組建國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 組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將國家林業局的職責、農業部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林業局。
- 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誌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 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隸屬關係。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由國務院管理調整為由財政部管理,承擔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體責任,作為基金投資運營機構,不再明確行政級別。
- 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除國務院辦公廳外,第十三屆國務院組成部門設置26個。
第十三屆國務院組成部門(26個部門,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 | |
領域 |
設置 |
軍事國防 | 國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內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應急管理部 |
司法、監察 | 司法部、審計署 |
經濟與財政 |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人民銀行 |
交通 | 交通運輸部 |
教育科學文化 | 教育部、科學技術部、文化和旅遊部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國家民委、國家衛生健康委 |
勞工、人事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其它 | 生態環境部 |
第十四屆
[編輯]2023年3月10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以2951票贊成、1票反對、0票棄權表決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此次機構改革屬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一部分[9]。
主要變動如下:
- 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農村科技進步職責劃入農業農村部。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分別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規劃和政策,指導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科技園區建設,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科技仲介組織發展等職責劃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將科學技術部的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職責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加掛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深化財政科技經費分配使用機制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執行和專業機構管理體制,調整科學技術部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協調管理、科研專案資金協調評估等職責,將科學技術部所屬中國農村技術開發中心劃入農業農村部,中國生物技術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科學技術部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 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風險管理和防範處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 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 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
- 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
- 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統一規範管理
- 組建國家數據局,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統籌推進數字中國、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規劃和建設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研究擬訂數字中國建設方案、協調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信息化、協調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協調國家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共享、推動信息資源跨行業跨部門互聯互通等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要素基礎制度建設、推進數字基礎設施佈局建設等職責劃入國家數據局
- 優化農業農村部職責
- 完善老齡工作體制
- 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
- 國家信訪局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 精減中央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人員編制統一按照5%的比例進行精減,收回的編制主要用於加強重點領域和重要工作。
除國務院辦公廳外,第十四屆國務院組成部門設置26個。
第十四屆國務院組成部門(26個部門,2023年3月至今) | |
領域 |
設置 |
軍事國防 | 國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內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應急管理部 |
司法、監察 | 司法部、審計署 |
經濟與財政 |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人民銀行 |
交通 | 交通運輸部 |
教育科學文化 | 教育部、科學技術部、文化和旅遊部 |
民族、人口與健康 | 國家民委、國家衛生健康委 |
勞工、人事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其它 | 生態環境部 |
註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的決定》
-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設立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和撤銷機械工業部、兵器工業部的決定》
- ^ 1985年6月18日,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設立國家教育委員會和撤銷教育部的決定》
-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將廣播電視部改為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決定》
- ^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 ^ #invoke:citation/C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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