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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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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
簽署日1930年7月15日
簽署地點 英國倫敦
簽署者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西德加納冰島愛爾蘭共和國科特迪瓦科威特新西蘭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波蘭大韓民國蘇聯埃及委內瑞拉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締約方德國挪威瑞士奧地利
保存處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語言法文
英文
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
簽署日1966年4月5日
簽署地點 英國倫敦
生效日1968年7月21日
簽署者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西德加納冰島愛爾蘭共和國科特迪瓦科威特新西蘭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波蘭大韓民國蘇聯埃及委內瑞拉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締約方162(截至2021年3月2日)[1]
保存處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語言法文
英文

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是國際海事組織(時稱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包括1930年和1966年兩份文本,以及若干修正案。[2][3]1966年公約優先於1930年公約,並於1968年7月21日生效。

1930年公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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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公約規定了未依公約及附件勘劃標誌(載重線)的船舶不得從事國際航行。

公約還對裝運木材的輪船、郵輪、特種船舶的載重線進行規定。

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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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規定對根據本公約檢驗和勘劃標誌的船舶,應該頒發「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4]

1966年公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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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於1930年公約,1966年公約更為詳盡。1966年公約排除了軍艦、長度小於24米的新船、大於150噸的現有船舶、非營業遊艇和漁船等例外,對裏海等水域也做了排除。公約在修理改裝和改建、地帶和區域、載重線的浸沒、檢驗檢查和勘劃標誌、初次和定期的檢驗和檢查等方面都做了更具體的規定。[5]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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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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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1-03-1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9-29) (英語). 
  2. ^ 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3) (中文(簡體)). 
  3. ^ 1966年treaty.mfa.gov.cn.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1) (中文(簡體)). 
  4. ^ 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3-1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2-13) (中文(簡體)). 
  5. ^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2-12)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