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保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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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至2015年期間,瑞士成為美國古巴的委託保護國。美國駐夏灣拿利益代表處英語United States Interests Section in Havana雖然實際上由美國外交服務體系英語United States Foreign Service組建,但在名義上卻屬於瑞士大使館的一個部門。[1]

委託保護國[a](英語:Protecting Power)指的是代表在某駐在國無外交代表機構主權國家的國家。[2] 兩國斷交時任命保護權是很常見的。保護國負責照管受保護國的外交財產和其在駐在國的公民。如果外交關係因戰爭爆發而中斷,保護國也會調查戰俘的福利,照顧敵占區平民的利益。

委託保護權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870年的普法戰爭,而最終得以在《1929年日內瓦公約英語Geneva Convention (1929)》中予以正式確認。委託保護權在1949年的《日內瓦四公約》中都得到了授權;其中在第一附加議定書英語Protocol I里確認了國際紅十字會本身可以確立為時委託保護機構。而在和平時期確立委託保護國的做法也在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裏得到了確認。[3][4]

外交定義[編輯]

1991年至2015年期間,位於華盛頓特區瑞士駐美國大使館英語Embassy of Switzerland, Washington, D.C.同樣也是古巴利益英語Embassy of Cuba, Washington, D.C.的正式代表機構。[1]
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瑞士政府伊朗的援助表示感謝(2016年)

委託保護國由委託被保護國指定,且必須為駐在國所接受。因此,委託保護國必須與委託被保護國及駐在國都保持外交關係。而處於戰爭狀態時,《日內瓦公約》要求委託保護國必須保持「中立」。具體的責任和安排由保護國、被保護國和駐在國共同商定。

當處於綜合性委託時,保護國代表時被保護國在駐在國履行大部分外交職能。如果處於爭執中的兩國關係敵對到沒有在彼此的領土上派駐外交或領事人員時,委託保護國就是必要存在的。例如:瑞典美國加拿大澳洲北韓執行有限的領事職能。[5]

其他的情況還包括斷絕了外交關係的兩個國家仍然願意保持非正式的人員往來關係,此時委託保護權就成為促進這種交往的有利機制。受保護國在該駐在國的外交機構依然由受保護國的外交人員組成,但是在名義上則稱呼為保護國大使館的「利益代表處」。1991年至2015年期間,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古巴利益代表處由古巴外交人員組成並佔據了原古巴駐美大使館為辦事地點;隨後該部門連同該建築均正式成為瑞士駐美大使館的一部分。但是,當兩國關係異常緊張時,例如處於戰爭狀態時,受保護國的「利益代表處」成員會改由保護國的外交人員擔任。海灣戰爭時期,當伊拉克與美國斷交時,波蘭就成為美國在伊拉克的委託保護國;波蘭大使館美國利益代表處在當時由一名波蘭外交官領導。[6]

斷交兩國並不需要選擇同一個委託保護國,雖然這樣便於交流。每個國家都可以指定不同的委託保護國,只要其他國家認可這種選擇。同時也沒有要求一個國家在同一個駐在國只能選擇一個委託保護國,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就委託過西班牙、瑞典和瑞士擔任其在美國的保護國。[7]

歷史發展[編輯]

現有案例[編輯]

保護國 被保護國 駐在國 委託領域 備註
 加拿大  以色列  古巴
 委內瑞拉 利益代表處
 捷克  美國  敘利亞 利益代表處
 希臘  埃及  卡塔爾 示例 示例
 伊朗  亞美尼亞  阿塞拜疆 示例 示例
 阿塞拜疆  亞美尼亞 示例 示例
 意大利  加拿大  伊朗 示例 示例
 阿曼  伊朗  加拿大 示例 示例
 巴基斯坦  伊朗  美國 示例 示例
 羅馬尼亞  澳洲  敘利亞 示例 示例
 加拿大 示例 示例
 法國 示例 示例
 摩爾多瓦 示例 示例
 西班牙  委內瑞拉  以色列 示例 示例
 瑞典  澳洲  北韓 示例 示例
 加拿大 示例 示例
 丹麥 示例 示例
 芬蘭 示例 示例
 法國 示例 示例
 冰島 示例 示例
 意大利 示例 示例
 挪威 示例 示例
 西班牙 示例 示例
 美國 示例 示例
 瑞士  加拿大  伊朗 示例 示例
 格魯吉亞  俄羅斯 示例 示例
 伊朗  埃及 示例 示例
 沙地阿拉伯 示例 示例
 俄羅斯  格魯吉亞 示例 示例
 沙地阿拉伯  伊朗 示例 示例
 美國 示例 示例
 委內瑞拉 示例 示例
 土耳其  美國  利比亞 示例 示例
 委內瑞拉  美國 示例 示例
 卡塔爾  美國  塔利班 示例 示例

其他含義[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腳註[編輯]

出典[編輯]

  1. ^ 1.0 1.1 Stéphane Bussard. La voix suisse des Etats-Unis à Cuba se tait. 洛桑: 時報英語Le Temps. 2015-07-19 [2021-10-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18) (法語). 
  2. ^ James J. Blake. Pragmatic Diplomacy: The Origins and Use of the Protecting Power. David D. Newsom (編). Diplomacy Under a Foreign Flag: When Nations Break Relations. 倫敦: Hurst Publishers. 1990: 5–17 [2021-10-25]. ISBN 9780934742467 (英語). 
  3.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聯合國. 1961-04-18 [2021-10-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5) (中文(簡體)). 
  4. ^ 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7 Fam 1021 Treaty Authority. 美國國務院. 2018-04-30 [2021-10-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英語). 
  5. ^ Sweden temporarily pulls its diplomats out of North Korea. 路透社. 2020-08-18 [2021-10-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7) (英語). Sweden acts as the consular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ted States, Australia and Canada, among others, in North Korea. 
  6. ^ Former Polish Director of U.S. Interests Section in Baghdad Krzysztof Bernacki Receives the Secretary's Award for Distinguished Service. 美國國務院. 2003-02-28 [2021-10-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17) (英語). 
  7. ^ Howard S. Levie. Prisoners of War and the Protecting Power.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861-04, 55 (2): 374 – 397. JSTOR 2196124. doi:10.2307/2196124 (英語).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