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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美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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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美距離英语:Aesthetic Distance),又稱「心理距離」。瑞士著名美學家、心理學家E·布勞提出的美學理論。19世紀德國美學家R·費歇爾曾說:「我們只有隔着一定的距離才能看到美,距離本身能美化一切。」但是,布勞所謂審美距離既不是空間距離,也不是時間距離,而是心理距離,即指審美主體與對象在實用性、具體性方面的一種心理間隔。心理距離使主體擺脫現實的利害和欲望,而着重於對象形象的觀賞。這樣,物我關係即由實用的轉變為審美的。這種距離被布勞當作美感的主要特徵,甚至當作美學的原理,例如海上乘船遇霧,如果將自身安危置之度外,即與海霧保持心理距離,就可盡情欣賞海霧的奇觀。

布勞還對「心理距離」提出了「距離的矛盾」、「距離的變化」、「距離的極限」等補充和限制。他強調距離不能太遠,也不能太近。太遠謂之「超距」(over-distance),它完全排除主體個人的願望和愛好,使主體與對象毫不相關,因而主體不能發生美感。太近謂之「差距」 (under-dis-tance),它又使實用的動機壓倒了美感。距離太遠或太近,都會使距離消失。這距離的消失點稱為「距離極限」。

由於距離既因人而異,又因對象的特性而異,所以,「距離極限」同樣也是變化的。總之,布勞以心理距離來規定和解釋美感現象,從一個特定的角度討論了美感發生的條件。但是,美感雖是一種心理現象,卻是與美相關的一種特殊的心理現象。布勞迴避對於美及其規律的研究,迴避美感與美的關係問題,也就迴避了美感的根本問題,不可能正確揭示美感的主要特徵。他關於非功利的純粹美感的設想,並不完全合乎美感的實際。從而對於怎樣的距離才是適當的,也只能作出含混的回答。布勞的這個理論是在他1912年發表的一篇論文中提出來的,論文題為《作為一個藝術中之要素與美學原理的「心理距離」》。在戲劇上,審美距離指觀眾不應混淆舞台表演與現實世界的距離。例如不應該真正去憎恨扮演土匪的演員。布萊希特稱這種規則為疏遠化。審美距離的存在並不排除觀眾方面出現某種「對號入座」的現象。

參考資料[編輯]

  • 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重慶出版社 合編;汝信 主編.社會科學新辭典.重慶:重慶出版社.1988.第794-7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