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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定有毒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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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定有毒品列表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第二條中所定義的特定有毒品的列表[1][2]。在有毒物質之中,附錄表3所列出的物質,以及日本政令有毒有害物質條例[3]第三條)下指定的物質將在下表列出。需要注意表中的化合物(純淨物)與製劑(混合物)的區別。另外,2015年6月19日的信息[4]在本表中收錄。

《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附表三中的特定有毒品列表
法律上的名稱[5] CAS號
1 八甲基胺焦磷酸酯日語オクタメチルピロホスホルアミド 152-16-9
2 四烷基鉛[6] ——
3 O,O-二乙基-O-(對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 56-38-2
4 O,O-二甲基-O-[2-(乙硫基)乙基]硫代磷酸脂 8022-00-2
5 2-氯-3-二乙氨基甲酰-1-甲基乙烯基二甲基磷酸酯 13171-21-6
6 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 298-00-0
7 焦磷酸四乙酯 107-49-3
8 氟乙酸 144-49-0
9 氟乙酰胺 640-19-7
10 政令中除了上述各種有毒品,還包括這些包含這些有毒品的製劑,以及其它有顯著毒性的有毒品 ——

日本政令(有毒有害物質條例第三條)中指定的物質名稱如下表所示:

政令中指定的特定有毒品(2006年4月21日[7]
化合物名稱
1 含有八甲基胺焦磷酸酯日語オクタメチルピロホスホルアミド的製劑
2 含有四烷基鉛的製劑
3 含有O,O-二乙基-O-(對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的製劑
4 含有O,O-二甲基-O-[2-(乙硫基)乙基]硫代磷酸脂的製劑
5 含有2-氯-3-二乙氨基甲酰-1-甲基乙烯基二甲基磷酸酯的製劑
6 含有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的製劑
7 含有焦磷酸四乙酯的製劑
8 含有氟乙酸鹽類的製劑
9 含有氟乙酰胺的製劑
10 含有磷化鋁及其分解促進劑的製劑

參考文獻[編輯]

  1. ^ 法令データ提供システム 毒物及び劇物取締法. [2017-07-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1-01). 
  2. ^ 国立医薬品食品衛生研究所 毒物及び劇物取締法. [2017-07-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9). 
  3. ^ 法令データ提供システム 毒物及び劇物指定令. [2017-07-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1-01). 
  4. ^ 政令第二五一號。指定物質は2006年4月21日以降変更なし。
  5. ^ 法令上、カタカナの小字は使われていない。例:ホスフェイト(phosfate)をホスフエイトと表記。
  6. ^ 四メチル鉛、四エチル鉛を含む総稱。
  7. ^ 平成一八年四月二一日政令第一七六號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