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選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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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年盧布林聯合》,揚·馬特耶科,繪於1869年,帆布油畫,298×512cm,華沙國家博物館

波蘭選王制自由選舉制波蘭語wolna elekcja,意為「對國王的自由選舉權」) 是一個波蘭立陶宛專用的特殊政體,它同時吸取了貴族共和制選舉君主制的優點和缺點,既能讓所有選民都擁有「一票否決權」,又能以徹底的權威來禁止世襲制度,這兩者特結合而被認為是現代民主共和制的先驅之一。

概述[編輯]

在這個制度之下,波蘭國王無法按照其個人意願傳位給他人,下一屆國王只得由眾議院(sejm) 選出,其權力也受制於這些眾議院貴族。參議院權力比眾議院小,而國王權力又比參議院小。波蘭國王也不一定是本國人,因為只是一個象徵,所以眾議院貴族們經常選擇一位外國王子來擔任,這樣既能夠和王子的出生國形成聯盟關係,也不會破壞波蘭和波蘭立陶宛內部的權力平衡。

波蘭王國和立陶宛大公國的大小貴族們以全民動員的方式[1]前往選舉場地,在代表各省的眾議員見證下,按省份投票;再由眾議員將選票帶至參議院,由參議院議長宣佈結果[2],而參議院對國王的任命則需要主教長行之。

波蘭選王制的首次執行為雅蓋隆王朝末代國王齊格蒙特·奧古斯特(無嗣)逝世後一年,也就是1573年。一開始只是貴族共和制的延續,直到瓦薩王朝統治時期,原本的民主選舉演變為世襲選舉[3],並且進一步開放讓外國人擔任波蘭國王,由此波蘭選王制正式確立,直到200年後的1795年波蘭-立陶宛被瓜分滅亡後才退出歷史舞台。

歷史[編輯]

根據文獻記載,波蘭的首次王位選舉發生於1386年,當時獲選的波蘭王國統治者為瓦迪斯瓦夫・雅蓋沃,當時的選王制度只是依照簡單的「貴族民主制」來決定,因為國王是立陶宛人而非波蘭人,為了讓本地波蘭貴族更加聽命於外國國王,立陶宛大公以「兩國合併、擴大波蘭貴族權力」為誘餌,促成了選王制的雛形。

1506年,波蘭的國王為齊格蒙特一世,他也不是純正的波蘭人而是西里西亞人,這個國王同時擁有捷克、德國、波蘭三國混血,齊格蒙特一世為了進一步穩固自己的位置分別於1530年、1538年頒佈兩道詔令:規定貴族民主選舉成為波蘭國家的慣例(拉丁文:electio viritim),這讓貴族們無論其地位大小,都可以參與選舉(拉丁文:unusquisque qui vellet)。波蘭-立陶宛的選舉制度遂被歐洲人稱為「自由選舉制[4]」,因為波蘭貴族與日劇增的巨大權力,讓當時其它歐洲國家的貴族們羨慕不已。

1572年7月7日齊格蒙特・奧古斯特逝世,為雅蓋隆王朝劃下句點,開啟波蘭立陶宛聯邦的歷史新時期,這一段時期被稱為「王位空窗期」,波蘭貴族由於在之前的兩個國王任內都被加強了權力,由此誕生了「不需要國王就能正常運作」的政治體制,不過,波蘭國王作為和其它國家友好的象徵依然得以保留,這形成一種現象:波蘭貴族們以高價販售自己國家國王的位置,而歐洲各個大國(英、法、奧地利、西班牙、瑞典、俄羅斯)也為了拉攏實力不俗的波蘭作為自己的盟友,而積極派自己人競選波蘭國王。

特點[編輯]

波蘭選王制只存在於波蘭波蘭立陶宛。它規定波蘭立陶宛兩國聯邦的政治教條是:「本國是一個國王之下的共和國」。

在其法律上的定義[編輯]

司法官揚·扎莫厄斯基以這句話總結了上述教條:「國王當政但不統治」("Rex regnat et non gubernat")。聯邦有一個議會,稱作喰議會,相當於眾議院,他們能夠民主選舉國王。國王在他的統治時期內不得不在對亨利國王條款女修道院條約的談判中詳述他會如何尊重公民的權利。

君王的權力很有限,他的權力被人數眾多的貴族階級的權力替代。每一位新國王不得不贊成波蘭政體的基礎——亨利國王條款(其中甚至還有近乎前所未有的對波蘭宗教寬容的保證)。隨着時間的流逝,亨利國王條款與女修道院條約逐漸合二為一,國王選舉制支持這些詳盡的協議。在這一點上,國王事實上是貴族階級的夥伴,並經常被參議員監督。

後人為其總結的特點[編輯]

簡單來說,「波蘭選王制」包括以下幾個特點:

  • 自由選舉權:所有貴族根據其願望參加。
  • 眾議院貴族:每兩年由國王命令召開的國會。
  • 女修道院條約拉丁語pacta conventa):由國王選舉制「支持的協議」,包括權力清單,約束國王的條約,起源於更早的亨利國王條款
  • 起義(拉丁語rokosz:音譯洛克施),施拉赤塔的權力,可以對侵犯他們自由的國王發動叛亂。
  • 自由否決權(拉丁語liberum veto):私人土地公使的權力,可以在瑟姆開庭時反對由較多人發動支持的決定;動用「自由否決」可以令在開庭時宣佈通過的所有法規無效;在17世紀後半期的動盪後,波蘭貴族也可以在地方瑟姆中動用自由否決權
  • 結盟(波蘭語:konfederacja)(來自於拉丁語:confederatio):為通過常見政治目標組織軍隊的權力。
《共和的巔峰》。貴族民主制。1573年的國王選舉揚·馬特耶科

聯邦的三個主體部分(見下文)都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5]。每個省都有自己的、行使強大政治權力的瑟姆(地方議會),這些權力包括挑選由派往國家瑟姆的波瑟夫下院議員),而且地方瑟姆可指定派去的波瑟夫遵循特定的命令投票。立陶宛大公國軍隊、財政和其他大部分政府部門獨立于波蘭[6]

對波蘭及對後世的影響[編輯]

波蘭選王製作為波蘭立陶宛聯邦存在的一個政治基礎,能夠讓貴族們不分地位的高低,以平等、全數的模式參加選舉,還能按照貴族的自由意志去公平地選出下一任國王。這個制度在它所處的文藝復興時代里非常特別,因為其傳承古希臘的民主精神,而當時的歐洲人則極力推崇古希臘羅馬的一切,這讓波蘭-立陶宛被歐洲人稱作「最高貴共和國」。它的建立源於眾議院貴族在階級衝突中,對其他社會階級與君主制政體的勝利。最後,眾議院貴族積累了讓任何君王都沒法解除其特權的特權[註 1]

波蘭選王制為民主制度開創了一個先例,也讓波蘭的整體成為當時歐洲中最獨一無二的,在文藝復興發源地——意大利城邦中也能夠找到與其類似的政治制度,例如威尼斯共和國,這兩個共和國的最高國家領袖均由選舉而產生,只不過威尼斯的是總督、波蘭的是國王[7] (有趣的是這兩個國家都被稱為「最尊貴共和國」。[8])當大多數的歐洲國家都在集權的絕對君主制、分權的封建君主制-選舉君主制、獨裁的開明專制、民主的君主立憲制共和制這四者之間徘徊,在其它歐洲國家為了宗教、王室、封建領主而戰的同時,聯邦卻大膽地把以上四大制度進行融合[9],並且嘗試把宗教寬容和平主義也加入。因為瑟姆經常否決君王發動戰爭的計劃,這導致貴族們對民主和平論的辯論。[10]

與其他制度的比較[編輯]

具有影響的政治家艾爾茲別塔·謝尼亞芙斯卡,在薩爾馬提亞主義上扮演了一個重要角色,並着男裝蒂里亞

波蘭立陶宛的政體非常特殊,很難用歐洲歷史的標準進行分類,因此早在古代,波蘭語就創造出「波蘭選王制」一詞,來形容這個獨特的制度。如果和其它歐洲政體進行比較,波蘭選王制可以說是以下幾種的混合物:

  • 貴族民主制:因為所有瑟姆(波蘭議會)中的施拉赤塔(波蘭貴族)能在立法、外交、宣戰、和稅收上否決國王,所以貴族權力大於國王權力,這個國家實際是由貴族所控制的。而且,這些貴族無論其地位高低,均人人平等、一人只有一票,在波蘭立陶宛中整整有10%的人口可以擁有獨立的政治權力[11],這與任何當時其它歐洲國家相比都是十分先進的[12],這是現代民主制的先驅;在1831年法國只有1%的人有投票權,而在1867年的英國也只有3%的人有投票權,波蘭-立陶宛的民主制度在16-18世紀的歐洲為最領先。
  • 選舉君主制:因為君主必須由施拉赤塔的「選舉」才能得出,君主不得由父母直接傳位給子女,這種選舉君主的方式,在歐洲僅有波蘭立陶宛和神聖羅馬帝國兩國採用。在有投票權的幾人中公開透明投票,並且接受事後驗證;在計算完票數之後,結果遵從簡單多數制,得票最高的直接當選。
  • 君主立憲制:因為君主受限於女修道院條約和其它法律,法律明確規定「法大於王」,而且波蘭貴族施拉赤塔也只能依法違抗國王下達命令,並不存在着「國王只是貴族傀儡、貴族還能凌駕於法律」的現象。但是,和英國的君主立憲制不同的是:英國國王是這個國家的代表和凝聚力的象徵,雖然沒有實際權力,在國民心中依然有崇高的地位;而波蘭選王制中的波蘭國王只是國家的門面,沒有其它含義、更不用代表整個波蘭民族。英國國王必須遵從英國傳統習俗進行加冕,也必須切割和皇室發源地的關係,例如現在的英國皇室漢諾威王朝其實來自德國的薩克森–科堡公爵,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為了切割和德國的關係,故意改名為純英國式的名稱——溫莎王朝並且沿用到現在;而波蘭國王則可以由任何其他外國人擔任,這些外國國王出生於體面的歐洲名門望族,而且權力受到法律和貴族的雙重製約,所以不需要為國家負責,波蘭人民也不用愛戴國王。
  • 寡頭政治[13]:只有波蘭貴族施拉赤塔擁有政治權並且實行壟斷,其餘宗教人士、國王、商人均無法握有實權,而且這些貴族權力可以「世襲」,形成「少數幾個家族永久霸佔政治話語權的現象」,又和「寡頭」的概念相符合。
  • 聯邦制邦聯制:波蘭它的統治地區實行廣泛的自治權,只有波蘭自己和立陶宛的「皇室領地」歸屬中央政府管轄;然而,波蘭立陶宛很難被準確的定義為「邦聯」或「聯邦」,因為:波蘭與立陶宛聯兩國之間的關係,類似標準的「聯邦」,它們不可能被解體,波蘭王國立陶宛大公國同君連合是這個國家存在的基礎,雖然由波蘭作為主導的一方,但是立陶宛也享有一等公民的待遇;但是,波蘭和烏克蘭普魯士拉脫維亞的關係,立陶宛和白俄羅斯的關係,又像是「邦聯」,這些地區都有自己的獨立「區域最高領袖」,但它們必須作為波蘭的附庸國-加盟國而被收容在波蘭-立陶宛之內,這些地區領袖也只能稱為「公爵、盟主」而不能「稱王」,像烏克蘭和普魯士就經常脫離或重新加入波蘭立陶宛。

參考文獻[編輯]

  1. ^ 例如1505年沒有新東西的法案,1573年亨利國王條款和後來一系列的女修道院條約——參見施拉赤塔的歷史和特權
  1. ^ (波蘭文)Kazimierz Hahn, Pospolite ruszenie wedle uchwał sejmikowych ruskich od XVI do XVIII wieku, Lwów 1928, s. 64.
  2. ^ (波蘭文)Wacław Uruszczak, Fakcje senatorskie w sierpniu 1668 roku, w: Parlament, prawo, ludzie, studia ofiarowane profesorowi Juliuszowi Bardachowi w sześćdziesięciolecie pracy twórczej, Warszawa 1996, s. 313.
  3. ^ (波蘭文)Antoni Walewski, Historya wyzwolenia Polski za panowania Jana Kaźmierza (1655-60), Kraków 1866, s. 11.
  4. ^ (波蘭文)Wacław Sobieski波蘭語Wacław Sobieski, Trybun ludu szlacheckiego, Warszawa 1978, s. 60.
  5. ^ Pacy, James S.; McHugh, James T. Diplomats Without a Country: Baltic Diplomacy,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ld War 第一版. Post Road West, Westport, Connecticut: Greenwood Press. [2006-09-03]. ISBN 0-313-31878-6. doi:10.1336/031331878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29). 
  6. ^ Bardach, Juliusz. O Rzeczpospolitą Obojga Narodów. Warszawa. 1998年. 
  7. ^ Joanna Olkiewicz, Najaśniejsza Republika Wenecka(威尼斯最尊貴共和國), Książka i Wiedza, 1972年,華沙
  8. ^ Joseph Conrad, Notes on Life and Letters: Notes on Life and Letter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年, ISBN 978-0-521-56163-1, Google Print, 422頁(筆記)[失效連結]
  9.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Gella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10. ^ Frost, Robert I. The Northern Wars: War, State and Society in northeastern Europe, 1558–1721. Harlow, England; New York: Longman's.  2000年. Especially 9–11頁, 114頁, 181頁, 323頁.
  11. ^ (英文) David Sneath. The headless state: aristocratic orders, kinship society, & misrepresentations of nomadic inner Asia.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7: 188. ISBN 02-31140-54-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1). 
  12. ^ (英文) M. L. Bush. Rich noble, poor noble.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ND. 1988: 8–9. ISBN 07-19023-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1). 
  13. ^ Aleksander Gella, Development of Class Structure in Eastern Europe: Poland and Her Southern Neighbors, SUNY Press, 1998年, ISBN 978-0-88706-8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