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 |
---|---|
簽署日 | 1973年3月3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華盛頓特區 |
生效日 | 1975年7月1日 |
締約方 | 184個 |
保存處 | 瑞士聯邦政府 |
語言 | 英文 法文 西班牙文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公約原文 |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縮寫:CITES),常簡稱作《華盛頓公約》,是根據1963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會員國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而起草的國際公約,旨在避免國際貿易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的生存造成威脅。1973年3月3日,公約文本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舉行的會議上正式訂立並開放簽署,1975年7月1日起生效。為避免與《關貿總協定》(GATT)產生衝突,公約在起草過程中特別咨詢了關貿總協定秘書處[1]。
CITES 公約在瑞士日內瓦設置了秘書處,由聯合國環境署管理。依據公約第十二條的規定,秘書處的主要職能包括:提供協調和咨詢服務、監督公約的履行情況、定期組織締約方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更新修訂公約附錄等[2]。現任秘書長為巴拿馬籍聯合國女官員伊沃內·伊格羅(Ivonne Higuero),於2018年就任[3]。
截至2022年10月,CITES 公約對超過38700種野生動植物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護[4],以確保這些動植物的標本[註 1]貿易不會危害其種群的存續。
歷史
[編輯]CITES 的出現是源於1963年國際自然與天然資源保育聯盟的一次集會,由與會會員國共同決議起草。在經過多年的條文制訂後,確切的條約內容在1973年3月3日於美國華盛頓市開放給80個國家的官方代表進行簽署,並且自1975年7月1日開始執行。此公約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幾個締約單位數最高的公約之一,參與的單位並不強制要求必須是主權國家,取而代之的是以團體(英語:party)作為締約單位,這些團體之中有些是主權國家,也有一些是區域性的政府組織。
保護
[編輯]華盛頓公約的主張並非完全禁止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而是以分級管制、依需要核發許可的理念來處理相關事務。受到公約保護的動植物被分列入三份不同的附錄:
- 附錄Ⅰ(Appendix I)囊括了受到滅絕威脅的物種,這些物種通常是禁止在國際間交易,除非有特別的必要性。
- 附錄Ⅱ(Appendix II)囊括了沒有立即的滅絕危機,但需要管制交易情況以避免影響到其存續的物種。如果這類物種的種群數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則會被改置入附錄Ⅰ進行全面的貿易限制保護。
- 附錄Ⅲ(Appendix III)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個國家或地區被列為保育生物的物種,換言之就是區域性貿易管制的物種。將這些物種列入華盛頓公約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會員團體進行協助管制其貿易。
由於瀕臨絕種的生物是被列在一本紅色書皮的名單中,因此往往也被稱為「紅皮書動物」或「紅皮書植物」。
2000年11月1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即《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都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保護。
備註
[編輯]- ^ 根據 CITES 公約第一條(定義)的解釋,「標本」(英文:specimen)指任何活着的或死亡的動植物,或其任何可辨認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另請參閱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What is CITES?. cites.org.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18).
- ^ The CITES Secretariat. cites.org.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19).
- ^ Ivonne Higuero named as new CITES Secretary-General. cites.org.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27).
- ^ The CITES species. cites.org.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17).
延伸閱讀
[編輯]- Oldfield, S. & McGough, N. (Comp.) 2007. A CITES manual for botanic gardens English versio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Spanish versio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Italian versio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BGCI.
外部連結
[編輯]- CITES 官方網站
- 國際環境與發展研究所網站上對 CITES 的簡介
- Species+(世界保護監測中心與 CITES 秘書處共同維護的物種數據庫)
- 《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中的條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物種」(簡體中文)
- CITES 締約方
- CITES 附錄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動物條約
- 20世紀國際公約
- 1973年訂立的條約
- 1975年生效的條約
- 1975年環境
- 野生生物走私
- 阿富汗條約
- 阿爾巴尼亞條約
- 阿爾及利亞條約
- 安哥拉條約
- 安提瓜和巴布達條約
- 阿根廷條約
- 亞美尼亞條約
- 澳大利亞條約
- 奧地利條約
- 阿塞拜疆條約
- 巴哈馬條約
- 巴林條約
- 孟加拉國條約
- 巴巴多斯條約
- 白俄羅斯條約
- 比利時條約
- 伯利茲條約
- 貝南條約
- 不丹條約
- 玻利維亞條約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條約
- 博茨瓦納條約
- 巴西條約
- 汶萊條約
- 保加利亞條約
- 布基納法索條約
- 布隆迪條約
- 柬埔寨條約
- 喀麥隆條約
- 加拿大條約
- 佛得角條約
- 中非共和國條約
- 查德條約
- 智利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
- 哥倫比亞條約
- 科摩羅條約
- 剛果共和國條約
- 剛果民主共和國條約
- 哥斯達黎加條約
- 象牙海岸條約
- 克羅地亞條約
- 古巴條約
- 塞浦路斯條約
- 捷克斯洛伐克條約
- 捷克條約
- 丹麥條約
- 吉布堤條約
- 多米尼克條約
- 多明尼加條約
- 厄瓜多爾條約
- 埃及條約
- 薩爾瓦多條約
- 赤道幾內亞條約
- 厄立特里亞條約
- 愛沙尼亞條約
- 埃塞俄比亞條約
- 斐濟條約
- 芬蘭條約
- 法國條約
- 加蓬條約
- 岡比亞條約
- 格魯吉亞條約
- 西德條約
- 東德條約
- 加納條約
- 希臘條約
- 格林納達條約
- 危地馬拉條約
- 幾內亞條約
- 幾內亞比紹條約
- 圭亞那條約
- 洪都拉斯條約
- 匈牙利條約
- 冰島條約
- 印度條約
- 印度尼西亞條約
- 伊朗條約
- 伊拉克條約
- 愛爾蘭條約
- 以色列條約
- 意大利條約
- 牙買加條約
- 日本條約
- 約旦條約
- 哈薩克斯坦條約
- 肯亞條約
- 科威特條約
- 吉爾吉斯斯坦條約
- 老撾條約
- 拉脫維亞條約
- 黎巴嫩條約
- 萊索托條約
- 利比里亞條約
- 利比亞條約
- 列支敦士登條約
- 立陶宛條約
- 盧森堡條約
- 馬達加斯加條約
- 馬拉維條約
- 馬來西亞條約
- 馬爾代夫條約
- 馬利條約
- 馬耳他條約
- 毛里塔尼亞條約
- 毛里裘斯條約
- 墨西哥條約
- 摩爾多瓦條約
- 摩納哥條約
- 蒙古國條約
- 黑山條約
- 摩洛哥條約
- 莫桑比克條約
- 緬甸條約
- 納米比亞條約
- 尼泊爾條約
- 荷蘭條約
- 新西蘭條約
- 尼加拉瓜條約
- 尼日條約
- 尼日利亞條約
- 北馬其頓條約
- 挪威條約
- 阿曼條約
- 巴基斯坦條約
- 帕勞條約
- 巴拿馬條約
- 巴布亞新幾內亞條約
- 巴拉圭條約
- 秘魯條約
- 菲律賓條約
- 波蘭條約
- 葡萄牙條約
- 卡塔爾條約
- 韓國條約
- 羅馬尼亞條約
- 俄羅斯條約
- 盧旺達條約
- 薩摩亞條約
- 聖馬力諾條約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條約
- 沙特阿拉伯條約
- 塞內加爾條約
- 塞爾維亞和黑山條約
- 塞舌爾條約
- 獅子山條約
- 新加坡條約
- 斯洛伐克條約
- 斯洛文尼亞條約
- 所羅門群島條約
- 索馬里條約
- 南非條約
- 西班牙條約
- 斯里蘭卡條約
- 聖吉斯納域斯條約
- 聖盧西亞條約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條約
- 蘇丹條約
- 蘇里南條約
- 斯威士蘭條約
- 瑞典條約
- 瑞士條約
- 敘利亞條約
- 塔吉克斯坦條約
- 泰國條約
- 多哥條約
- 東加條約
- 坦桑尼亞條約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條約
- 突尼斯條約
- 土耳其條約
- 烏干達條約
- 烏克蘭條約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條約
- 英國條約
- 美國條約
- 烏拉圭條約
- 烏茲別克斯坦條約
- 瓦努阿圖條約
- 委內瑞拉條約
- 越南條約
- 也門條約
- 南斯拉夫條約
- 贊比亞條約
- 津巴布韋條約
- 延伸適用於阿魯巴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荷屬安的列斯群島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格陵蘭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葡屬澳門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百慕達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英屬印度洋領地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開曼群島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福克蘭群島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直布羅陀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根西島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英屬香港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澤西島的條約
- 延伸適用于吉爾伯特和埃利斯群島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萌島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蒙特塞拉特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皮特凱恩群島的條約
- 延伸適用於聖赫勒拿、阿森松和特里斯坦-達庫尼亞的條約
- 歐盟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