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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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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版權(英語:Crown copyright)是版權保護的一種種類。它存在於一些英聯邦國家政府的作品,及為官方,即政府部門和(一般)國家實體訂下了特殊的版權規則。[1]每個單一的英聯邦領域都有自己獨特的皇家版權規定。因此,沒有適用於所有或部分國家的通用法規。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正在考慮通過新許可重新使用受官方版權保護的材料。

國家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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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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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68年版權法第VII部分,澳大利亞政府擁有由政府或在政府指導或控制下製作的任何作品、電影或錄音的版權,以及由政府指導或控制或在政府指導或控制下首次出版的任何作品的版權。澳大利亞皇家版權的期限為創作後50年。未發表的作品受到皇冠版權的永久保護。 [1] [3]

該法案第182A條規定,對於某些規定作品,製作該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副本不會侵犯版權,只要其出售價格不高於實際成本複製。規定的工作通常包括立法和法院判決。

2004年進行了廣泛的審查,調查結果於2005年在版權法審查委員會的報告中公佈。 [4]主要建議是結束官方與其他版權所有者之間的區別。委員會特別強調,只要官方是此類材料的第一家出版商,它就應該失去獲得材料版權的獨特地位。例如,以前未發表的短篇小說在政府作品中發表後,將不再屬於作者,而是成為皇家版權,作者未來將無法獲得任何版稅或權利。澳大利亞版權法審查委員會發佈的2005年報告支持廢除皇家版權條款,該條款將「尊重有關僱主對僱員創作的作品的所有權以及委託作品版權分配的合同安排」。 [1]到2009年,有人建議更改皇家版權,允許皇家版權作品獲得許可並開放獲取。 [5] [已過時]

2009年,維多利亞州政府使用皇冠版權拒絕公眾訪問有關黑色星期六叢林大火的數據。 [6]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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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加拿大的版權在作者/創作者有生之年、他去世的日曆年的剩餘時間以及該日曆年結束後的五十年內存在。 [7]然而,對於皇冠版權,則略有不同。 [8] [9]加拿大皇室版權基於皇室特權的概念,「不受通常的法定版權條款約束」。 [10]這一特權在《版權法[10]開頭提到,該節規定本節是「在不損害官方的任何權利或特權的情況下」。 [7]皇冠版權涵蓋所有「由國王陛下或任何政府部門準備或出版或在其指導或控制下」的作品。 [7]通過這種方式,「政府部門製作的作品,無論是已出版還是未出版,都可能受到永久保護,也可能是官方的心血來潮」。 [11]隨後,在某些情況下,皇家版權可以「說是永久的......並且不會因不使用或不主張而失效」, [12]並且「通過特權對某些作品的權利相當於永久版權保護期限」。 [13]一個例子是「加拿大國徽設計於1921年並於1957年修訂……和1994年修訂……受商標法和版權法保護」, [14]維護皇家版權在正常的50年之後很久。皇冠版權的存在有多種原因,例如確保準確性和完整性,控制用於識別皇冠及其代理人的符號,以及作為公眾受託人監督和控制政府作品的出版。 [10]

在加拿大,皇家版權也適用於初級法,但在某些情況下允許複製。法令的複製、立法的合併、判決的司法理由和行政法庭的決定都包含在聯邦法律命令的複製中。 [1]主要法律的複製也是允許的,只要它被表示為複製並且是準確的。[15]還可以在線訪問判例法和法規的版本。加拿大實施了各種GIS數據開放數據門戶以及地理信息許可。 [1]在加拿大,開放數據項目也可以提供一些內容。除了專業的GIS許可外,還必須與皇家版權和許可部門進行許可談判和協議。任何需要皇冠版權材料的人都必須提交許可請求。那些尋求印刷作品的人可以在publications.gc.ca上提交請求。 [1]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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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原始數據不受版權保護,但任何基於原始數據的作品(例如,在地理信息系統中)的創作都受到保護。 [1]

電子申請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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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向下議院提交了一份電子請願書,該請願書聲稱需要更新加拿大皇家版權協議,以允許加拿大人獲得和分發權利。電子請願書認為,「獲取政府信息以及分發和鼓勵其再利用的能力」對社會至關重要。 [16]請願書還指出,皇家版權問題已阻止圖書館參與政府信息的訪問和保存。 [16]在2017年的請願書之後,下議院正式回應並強調了對版權法的審查,該法於2018年6月開始並將於2018年9月恢復。 [17]

新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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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的皇家版權由《1994年版權法》第 2(1)、26 和 27 條定義。根據服務合同、學徒制或服務合同,官方是任何由官方僱用或聘用的人員創作的任何作品的版權的第一所有者。它涵蓋了新西蘭君主、王室部長、議會辦公室和政府部門的作品。期限為100年。只要沒有簽訂其他版權協議,皇冠版權就會適用。 2001年,基本法和其他官方作品從皇冠版權保護中刪除。與澳大利亞一樣,新西蘭正在考慮對受皇家版權保護的作品實施開放許可。 [1]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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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皇家實體國有企業,適用常規版權條款而不是100年期限(即在許多情況下為50年期限)。

100年的期限也適用於第 26(3)(b) 條,但有一個例外,即已出版材料的排版安排的期限為25年。然而,這些在1945年之前製作的作品只有50年的期限,因此在1995年成為公有領域。 [18]

在普通法中,直到最近,根據《版權法》,皇室通過某些書籍或出版物(例如議會法案、公告和議會命令)的一種特權版權獲得所有權。 [19]然而,官方有意剝奪了其在法律上的版權——主要是考慮到法律應該可以自由獲取的觀點。 [20]

第 27(1) 節定義了皇家版權和版權的進一步例外:法案、議會法案、法規、章程、議事錄、提交的特別委員會報告、法院判決、法庭判決、皇家委員會報告、調查委員會報告、部長調查報告和法定查詢報告不帶有任何版權,無論年齡大小。第 27(1) 條於2001年4月1日生效。在新西蘭,1994年《版權法》第 27 條,法規中沒有版權。第 27(1) 條的例外適用於原始作品,不適用於他人的新印刷版本,也不適用於合法出版商等組織所做的註釋。

歐洲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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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國家「免除主要來源法的版權保護,歐盟沒有關於版權存在或政府文件版權所有權的統一法律,也沒有強制要求法律屬於公共領域」。 [1]歐盟還允許歐洲議會在網上免費和公開訪問官方政府文件。 [1]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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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版權適用於「 作品是由國王陛下或皇家官員或僕人在其職責過程中製作的」。皇冠也可以擁有版權。此外,還有一小部分材料,由於根據皇家特權頒發的專利證書,皇家聲稱有權控制正常版權法之外的複製。該材料包括國王詹姆士聖經公禱書

在17世紀之前,行政部門——在王室特權下代表君主行事——控制所有印刷和向印刷商發放許可證。在17世紀,除了《國王詹姆斯聖經》、《公禱書》、 《議會法案》和類似的內容之外,王室失去了大部分權利。直到1911年,除那些文本外,王室還沒有特殊地位。

1911年版權法英國法律中刪除了普通法版權保護的概念,並首次對政府作品提供了具體保護。皇家版權擴展到由喬治五世國王或任何政府部門或在其指導或控制下編寫或出版的任何作品。 1956年版權法進一步擴大了皇室版權保護,包括由國王陛下或政府部門製作或在其指導或控制下製作的所有原創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由國王陛下或政府部門或在其指導或控制下製作的錄音或電影膠片,以及首次在英國出版的作品,前提是首先由國王陛下或政府部門或在其指導或控制下出版。

當《1988年版權、設計和專利法》(1988年法)生效時,皇家版權的定義範圍大大縮小。皇家版權被定義為「作品是由國王陛下或皇家官員或僕人在其職責過程中製作的」時存在。皇家版權也被定義為「存在於每一項議會法案、蘇格蘭議會法案、北愛爾蘭議會法案或英國教會總主教會議的措施中」。皇冠版權中的所有現有作品均照此繼續。

但是,在某些條件下,某些文件具有政府放棄的皇家版權。這是在2000年的一份白皮書中引入的,目的是改善對政府出版物的訪問。這列出了「不需要正式和特定許可」的十類文件。 [21]

  • 主要和次要立法
  • 立法解釋性說明
  • 政府新聞公告
  • 政府表格
  • 政府諮詢文件
  • 官方部門網站上的政府文件
  • 標題統計
  • 已發表的科學、技術或醫學性質的論文
  • 部長級講話和文章的文本
  • 未公開的公共記錄

皇冠版權的期限取決於材料是已出版還是未出版。未發表的材料最初永久受版權保護。然而,1988年法案從英國法律中刪除了這一概念。在1988年法案生效後50年內適用的過渡條款規定,在2040年1月1日之前,任何未發表的材料都不會失去版權保護。未發表的新皇冠版權材料自創作之日起享有125年的版權保護。已出版的皇家版權材料自出版之日起享有50年的保護。那些受字母專利保護的作品儘管已出版,但仍對對其主張的複製擁有永久控制權。如果作品的版權由作者轉讓給官方,則該作品的版權受該特定類型作品的正常保護期限的約束,例如,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文學作品的70年。

相關權利人或授權信息提供者可以在開放政府許可下發佈仍處於版權中的皇冠版權作品。 [22] [23]

英國政府歷來對訪問某些皇家版權作品收取費用以抵消成本。 [24]

在英國,允許使用一定數量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豁免),無需事先獲得許可。對於仍需要許可證的材料,有一個在線申請流程。與加拿大一樣,使用的材料必須準確表示。

議會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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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法案英格蘭教會立法機構的作品是皇家版權。皇家版權以前也涵蓋議會材料,但是自1988年以來為下議院上議院創建的材料在法律上具有獨特的地位,即受議會版權英語Parliamentary copyright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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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Judge, E. F. (2011). Crown copyright and the reus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ccess and limitations. In P. Garvin (Ed.), Governm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in the 21st century :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pp. 211–222). Burlington, VT: Ashgate Pub.
  2. ^ Copyright and the digital economy. 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 Footnote 228. 2012 [20 July 2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04). 
  3. ^ The term "Crown" is primarily used only in the headings and sub-headings of the Copyright Act 1968 (Cth) part VII whereas the terms expressly used in the text of many of the provisions in that part are "the Commonwealth" and "a State" (which is defined to include the territories). There is some disagreement as to whether the terms "the Commonwealth" and "a State" refer only to the executive government or whether the legislature and judicature are also included.[2]
  4.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301200201/http://www.clrc.gov.au/agd/WWW/clrHome.nsf/AllDocs/4F25A124B6E6F1A4CA256FDB0015D5A7?
  5. ^ Australia 2009, Engage: Getting on with Government 2.0 Taskforce, 10–11.
  6. ^ Vic Govt limited Google's bushfire map. ZDNet. 12 February 2009 [20 November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15 January 2013). 
  7. ^ 7.0 7.1 7.2 Copyright Act (Canada), S. 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 December 2013). 
  8. ^ How long does Copyright last?. Her Majesty the Queen in Right of Canada. 19 November 2013 [6 March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08). 
  9. ^ Crowning Copyright – When Copyright Works are Deemed to Belong to the Government. www.bereskinparr.com. [2019-1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01) (加拿大英語). 
  10. ^ 10.0 10.1 10.2 Judge, Elizabeth.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Future of Canadian Copyright Law. Irwin Law. 2005: 557. 
  11. ^ La Force, Gina. Archives and Copyright in Canada: An Outsider's View. Archivaria. Winter 1981, 11: 42. 
  12. ^ Vaver, David. Copyright and the State i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University of Montreal. 6 June 1995 [11 December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7 May 2010). 
  13. ^ Smith, David. Invisible Crown: The First Principle of Canadian Government.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2013: 77 [2021-10-01]. ISBN 978-144261585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1). 
  14. ^ Treasury Board of Canada Secretariat. Legal Protection (Canada) – Official Symbols. Her Majesty the Queen in Right of Canada. 10 May 2010 [11 December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5). 
  15. ^ 註:授權條款相等於共享創意中的禁止改作(CC-BY-ND),意思指要求轉載方應確保內容準確。
  16. ^ 16.0 16.1 Canada.
  17. ^ Canada.
  18. ^ Copyright Factsheet – National Library of New Zealand (PDF). Find.natlib.govt.nz. [20 November 201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0-05-25). 
  19. ^ Oxford and Cambridge Universities v.
  20. ^ Copyright Act Commencement Order 2000 (SR 2000/245), cl. 2.
  21. ^ UK copyright waivers, from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HMSO): Future Management of Crown copyrigh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2. ^ Open Government License 2.0. The National Archives. [26 December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07). 
  23. ^ What OGL covers. The National Archives. [26 December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13). 
  24. ^ Crown Copyright in the Information Age (PDF). Opsi.gov.uk. [20 November 201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11 July 2019).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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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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