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公司訴合眾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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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訴合眾國案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辯論:1971年6月26日
判決:1971年6月30日
案件全名紐約時報公司 訴 美利堅合眾國
New York Times Company v. 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v. The Washington Post Company et al.
引註案號403 U.S. 713
法庭判決
若要對出版物進行事先限制,政府必須出示充分的證據表明出版物的出版將會造成「嚴重和不可彌補」的危險。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全體一致意見
協同意見布萊克
聯名:道格拉斯
協同意見道格拉斯
聯名:布萊克
協同意見布倫南
協同意見斯圖爾特
聯名:懷特
協同意見懷特
聯名:斯圖爾特
協同意見馬歇爾
不同意見伯格
不同意見哈倫
聯名:伯格, 布萊克蒙
不同意見布萊克蒙
適用法條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紐約時報訴合眾國案(403 U.S. 713 (1971))是一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大法官6比3作出判決的案件。本案的判決使得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可以在不經過政府檢查的情況下合法地出版當時是機密的一份美國政府文件,即五角大樓文件

時任美國總統尼克遜曾要求行政機關迫使紐約時報暫停出版五角大樓文件。法院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所保護的出版自由,是否可以凌駕於政府宣稱需要保密的安全文件之上。最終,最高法院判決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出版自由條款保護紐約時報出版這些機密文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