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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品類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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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品類足論》(梵語prakaraṇa巴利語pakaraṇa),又稱分別道理論品類論品類足論,是說一切有部六分阿毘達磨之一。相傳由世友所作。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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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涼浮陀跋摩等譯《阿毘曇毘婆沙論》中,稱其為《波伽羅那》(prakaraṇa),意為論議[1]。這和含義為「記別」、「分別」的「婆伽羅那」(梵語:vyākaraṇa,巴利語:veyyākaraṇa, byākaraṇa)[2]雖漢字音寫相近且容易混淆[3],但梵語其實不同。

真諦譯為《分別道理論》,玄奘譯為《品類足論》[4]

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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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說一切有部中,品類論自古受到很高的尊崇,其地位幾乎等同《發智論》。《大毘婆沙論》多處引用品類論,在面對《發智論》與品類論之間的學說有出入時,雖然仍以《發智論》為主,但是《大毘婆沙論》並未批評品類論,而是做出各種解釋,以融合兩家學說[5]

在《大智度論》中,將品類論列為六分阿毗曇之首[6]龍樹在引用論書時,主要也引用品類論的說法,而不取《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7]

品類論承繼古代阿毗達磨傳統,但做出新的創見。傳統阿毗達磨,多以三科來進行一切法的分類,但品類論則以五事,即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來攝一切法。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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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記載當時就有《品類論》和《發智論》誰先誰後的諍論[8],《品類論》的作者,一般都認為是世友[6]。但世友的身份,並沒有記載的很明確。印順法師認為這位世友,就是《大毘婆沙論》四大論師中的世友[9]

《大智度論》記載,品類論中有四品是世友所作,其餘四品為罽賓阿羅漢作[6],但沒有明確舉出世友作的四品名稱。呂澂推論,諸處品 ,七事品,隨眠品,攝等品這四品是世友所作。印順法師認為,辯五事品,辯諸處品,辯諸智品,辯隨眠品是由世友所作。

漢譯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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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類論漢譯版本中,有兩個全譯版本:

  • 《眾事分阿毘曇論》,共12卷,分為八品。開元釋教錄歷代三寶紀題為「求那跋陀羅共菩提耶舍」譯,眾經目錄記為「失譯」。
  • 玄奘譯《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共18卷,也分為八品。於西元660年(唐顯慶5年)譯出。

品類論中的〈五事品〉,有兩個單行譯本:

  • 安世高《阿毘曇五法行經》,1卷
  • 唐大番國沙門法成《薩婆多宗五事論》,1卷

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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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縛緣起剎那緣起,都被歸在《品類論》的思想架構之下[10]

現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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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毘婆沙論》時,《品類論》與《發智論》造論時間的先後,就已經出現爭議[11]。印順法師認為,九十八隨眠為《發智論》提出,而品類論採用這個學說,因此《發智論》造論時間早於品類論[7]

根據文本比較,印順法師認為品類論中〈辯七事品〉,與《舍利弗阿毘曇論》的〈攝相應分〉或銅鍱部《界論》有共同來源,但因部派不同,有不同解說。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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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翻梵語》:「波伽羅那。譯曰論議。」
  2. ^ 翻梵語》:「婆伽羅那。亦云和伽羅那。譯曰受記。」
  3. ^ 混淆的情況,例如呂澂《阿毗達磨汎論》:「又次出者為品類論,舊稱分別論。……涼譯六十卷婆沙作波伽羅那,譯云記別、分別。」
  4. ^ 真諦譯《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1:「復次,前已說眼等五根,此識依淨色,說名眼等根。眼根等,識依止。其義如此。若立此義,則順《分別道理論》。彼論云:何者為眼根?謂眼識,依止清淨色。」
    玄奘譯《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或復彼者,謂前所說,眼等五根。識即眼耳鼻舌身識。彼識所依五種淨色,名眼等根。是眼等識所依止義。如是便順《品類足論》。如彼論說:云何眼根?眼識所依,淨色為性。」
  5. ^ 《阿毘曇毘婆沙論》卷13:「此中説衆生數縁起法。如《波伽羅那經》所説:『云何縁起法?答曰:一切有爲法。』問曰:此説彼説,有何差別?答曰:此説衆生數,彼説衆生數,非衆生數。此説有根法,彼説有根無根法。此説有心法,彼説有心無心法。此説內法,彼説內外法。此文不了義,彼文了義。」
    玄奘譯《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23:「復次此中但說一生因果,餘生因果義准可知,故作是說。《品類足論》作如是言:『云何緣起法?謂一切有為法。』問:此與彼論所說何異?答:此說不了義,彼說是了義。此是有餘說,彼是無餘說。此說有密意,彼說無密意。此說有別因,彼說無別因。此說是世俗,彼說是勝義。此唯說有情數緣起法,彼通說有情數非有情數緣起法。此唯說有根緣起法,彼通說有根無根緣起法。此唯說有心緣起法,彼通說有心無心緣起法。此唯說執受緣起法,彼通說執受非執受緣起法。」
  6. ^ 6.0 6.1 6.2 《大智度論》卷2:「有人言,六分阿毘曇中……初分,八品,四品是婆須蜜菩薩作,四品是罽賓阿羅漢作。」
  7. ^ 7.0 7.1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四章〈六分阿毘達磨論〉:「六分阿毘達磨中,《阿毘達磨品類論》,表達了阿毘達磨思想的圓熟階段。《品類論》雖是 屬於《發智論》系的,但地位幾乎與《發智論》相等。大乘的龍樹,於法相分別 ,大抵取《品類論》說,而不取《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在說一切有部的阿毘達磨論書中,《發智論》而外,這是最值得重視的名著了。」
  8. ^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此本論中說異生性,非異生法?《品類足論》說異生法,非異生性耶?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復次此彼皆是有餘說故。復次此彼二論各說一種,互相顯故。復次異生性勝,非異生法,此本論中且就勝說;此論已說異生性故,《品類足論》不重說之,此論未說異生法故,《品類足論》說異生法,此顯彼論在此後造;有作是說,彼論已說異生法故,此不重說,彼論未說異生性,故此論說之,此顯彼論在此先造。」
  9. ^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四章〈六分阿毘達磨論〉:「四大論師之一的世友,是《發智論》的權威學者。九十八隨眠說,傳為《發智論》主的創說;《品類論》已充分引用,可見《品類論》也是成於《發智論》以後的。 我以為:《品類論》作者世友,就是《大毘婆沙論》所說的,四大論師之一的世友。約為西元前100年頃人。」
  10. ^ 玄奘譯《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23:「《品類足論》作如是言:『云何緣起法?謂一切有為法。』問:此與彼論,所說何異?答:此說不了義,彼說是了義。……復次緣起有四種:一、剎那,二、連縛,三、分位,四、遠續;此說分位、遠續,彼說剎那、連縛。」
  11. ^ 玄奘譯《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45:「問,何故此本論中說異生性,非異生法。品類足論說異生法,非異生性耶?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復次,此彼皆是有餘說故。復次,此彼二論各說一種,互相顯故。復次,異生性勝,非異生法。此本論中且就勝說。此論已說異生性,故品類足論不重說之。此論未說異生法故,品類足論說異生法,此顯彼論在此後造。有作是說:彼論已說異生法故,此不重說。彼論未說異生性,故此論說之。此顯彼論在此先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