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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林希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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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通訊[編輯]

「1957年6月20日,《人民日報》發表新華社長篇通訊《毒草識別記——中國人民大學學生駁倒了林希翎的謬論和謊言》」。這篇文章仍受版權保護,不能全文引用。--Zhangzhugang留言2012年7月4日 (三) 04:22 (UTC)[回覆]

google搜索,這篇通訊是有作者的,署名「鄭伯亞、丁寶芳」,發表於1957年6月30日《人民日報》。沒有證據表明這兩名作者逝世已超過50年,所以只能認為該文仍受版權保護。--Zhangzhugang留言2012年7月6日 (五) 04:21 (UTC)[回覆]
該通訊屬於職務作品,版權歸新華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該文已經超過保護期。Sgsg留言2012年7月10日 (二) 10:2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