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kpoli/小學校令
小學校令(日語:小学校令,羅馬化:Shougakkou Rei)是近代日本針對初等教育制度所定下的以下兩個敕令。
- 小學校令(明治19年4月10日勅令第14號)- 1886年制定的第一次小學校令。即《學校令》的一條。
- 小學校令(明治23年10月7日勅令第215號)- 第一次小學校令廢止後於1890年制定的第二次小學校令。經過了1900年的全面修訂(明治33年8月20日勅令第344號,即第三次小學校令),和1941年改名為《國民學校令》(昭和16年3月1日勅令第148號)的全面修訂。
另有針對專供日籍學生和通日語的台灣籍學生的台灣的小學校也有同名的法令(1898年)。
歷史
[編輯]最初的小學校令,在文部大臣森有禮任下,於1886年(明治19年)4月10日、廢止了當時的教育令後公佈(第一次小學校令)。
於1890年(明治23年),再次公佈小學校令(明治23年10月7日勅令第215號,即第二次小學校令),並廢止了從前的小學校令(明治19年勅令第14號)[1]。該小學校令於1900年(明治33年)8月20日被全面修訂(第三次小學校令)。
最初公佈的和修訂的分別稱為第一次小學校令、第二次小學校令、第三次小學校令。
第三次小學校令到全面修訂的形式制定的國民學校令(昭和16年3月1日勅令第148號)開始施行的1941年(昭和16年)為止,擁有50年以上的效力。形式上,最後的小學校令,直至根據學校教育法的施行而廢止的1947年(昭和22年)以前是一直存在的。
第一次小學校令
[編輯]小學校令 | |
---|---|
日本法律 | |
編號 | 明治19年4月10日勅令第14號 |
種類 | 教育法 |
效力 | 廃止 |
內容 | 有關小學校(小學)的規定 |
相關 | 教育令、國民學校令 |
第一次小學校令 (明治19年4月10日的法令第14號)在1886(明治19歲)4月10日發出。所有16條包括每個條款,在小學建立和運作,以建立基本的規則。 此外,在同一年 5月25日 以"小學技術部和其度頒佈的"基本的學校,可用周期的分部門數量的兒童數量的教師數量的學校天和每個部門的要旨的在放學後教育有關的內容的標準。
的內容
[編輯]- 初級學校的 正常學校 (持續時間為4年) 和 高初級學校 (持續時間為4年) 一個2階段 。
- 就學義務的入學年齡為6年(柏小學時)從14年(高中畢業,在時間)從8年。
- 尋常的小學完成4年的 義務教育 期間 。
- 疾病的家庭貧窮和其他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在兒童學校註冊,不能核證,如果總督將有遛它預定的時間註冊的延期可以允許的。
- 1級的學生和特殊小學和80個或更少,更高小學為60人或更少,並規定。
- 費用主要是學生的學費和捐助隊伍,並且如果缺乏如果是一個城市和市政府的社會投票通過區市政府開支從補充可。
- 地方財政的貧窮,考慮到簡單的初級教育是受到該系統作為一個小學簡單的科學成立,承認尋常在小學的替代品可能。
- 小學的簡單的科學技術的代價是一個城市和自治市成本提高的學費不了同樣的事情。
廢除
[編輯]第二小學校令按照執行已經過時。
第二次小學校令
[編輯]小學校令 | |
---|---|
日本法律 | |
編號 | 明治23年10月7日勅令第215號 |
種類 | 教育法 |
效力 | 廃止 |
內容 | 有關小學校(小學)的規定 |
相關 | 教育令、國民學校令 |
第二次小學校令 (明治23年10月7日法令第215號)在1890(明治23年),10月7日頒佈的。因此,在初級學校法令》已經過時了。這第二個小學校令,明治33年來,所有經修正的(見下文#第三初等學校法》).
在1889 (明治22年)在4個月進行 的市級系統 ,並在同年頒佈了 府県制・郡制 通過 地方自治政府 系統是建立沿用該條款的闡述。初級學校法令於學校詳細的有關規定全文的第96條。
變化
[編輯]- 第1條。 小學的目的
- "小學的兒童身體發育銘記道德教育和國家教育基金會和他們的生命是必不可少於正常的知識和技能,由於其他比的真正目的"和定義。
- 柏小學替代學校簡單的部廢除。
- 義務教育在 普通小學課程已擴展到3年或4年 。
- 高初級學校的課程延長到2年、3年或4年 。
- 専修科 [2]・補充部門 補充說,允許在學徒學校和工業的補充學校的學校的類型和中。
- "每個自治市是在原則上,學齡兒童到學校的正常學校投入的"沒有定義。
- "當地學校的一般規則"在學校的聯盟行動的規定,郡長是一町村意味着只有非凡的小學放置的負擔的困難的認證,如果其他市政當局和學院聯盟成立,安裝應該尋常的小學數量和位置,可以確定的。
- 市政當局的私立學校如果你可以替代的。
相關法律和法規
[編輯]第二小學校令,許多章程要求,頒佈一年後, 在1891年 (明治24歲)在一個大數量的相關法律已經頒佈。其中主要的是"私立小學和替代"規定,"學校設施標準","基本的學校假期的祭天儀式的規則"、"補充部門的主題眼睛和期間"、"専修科學徒學校和工業的補充學校課程的眼睛和期間"、"自行酌定的主題相關的規則,""學校的教學大綱","類重組規定"中,"小學每周教學時間的限制","小學教師認證條例"時,"市政基本學校校長和教職員工的名稱和治療",等等。
修正案
[編輯]- 在1899年 (明治32歲)-"小學的條例中的修正案,注意這裏,"(明治32年皇家法令262號。)
- 実業學校法令 (明治32年皇家法令的第29號)和執行的"學徒學校和工業的補充學校的基本學校的類型"的規定被排除在外(撤消).
第三次小學校令
[編輯]小學校令 | |
---|---|
日本法律 | |
編號 | 明治33年8月20日勅令第344號 |
種類 | 教育法 |
效力 | 廃止 |
內容 | 有關小學校(小學)的規定 |
相關 | 教育令、國民學校令 |
第三次小學校令的所有修正案的形式,在1900(明治33歲), 8月20日,頒佈在同年 9月1日 在執行。第1條基本條文,目的是第二個初等學校的法律繼承。否則的整體修訂和執行。所有73條款。
此外,第三小學的基礎上述法令,新的"小學校令》執行條例的"頒佈的。
背景
[編輯]日本的現代國家結構,通過行業和社會領域的新的事態發展,從明治時期在30年代初,並支持基金會領域的教育在現代化學校系統的維護需求與你同在。
變化
[編輯]- 義務教育期間 尋常的小學周期為4年的統一 (先前批准的3年期間廢除了)。
- 未來的義務教育年延長(4年,從6年的延長)準備,2年的高小學的正常學校將受到鼓勵。
- 義務教育法規嚴格和體弱多病或發育不良,不完整的等, 通過原因的註冊,以被延遲之後,所有非學校人員,並防止規定,僱主對學齡兒童就業和教育不應該干涉的規定為義務教育和童工的關係是明確的。
- 公眾普通小學的特殊情況除外的學費不應強制性的免費教育原則的體現。
明治了40年的修正案
[編輯]主要修正,目前的6年的小學通過以非凡的小學6年,教育應當確定。
傳統的持續時間(4年)義務教育的真正目的,所有這一切都是非常困難的1900(明治33歲)的目前的初等學校法令》頒佈的當期限需要延長,並認識到在當時4年制義務教育從受歡迎來一直在未來,義務教育擴展到這樣做,籌備非凡的小學期的課程2年的高小學將能夠鼓勵和。自那以後,義務教育是明顯受歡迎的,正常的小學到高中小學校共同位或者 尋常高的小學 數量也增加了用於修訂的時機已經成熟和 鬥爭 之後,越來越多的國家友紀要進,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年至延長原因。當然6年的延長是不夠的,在1907年(明治40歲)當時的情況下,迅速義務教育為進一步和更多的困難的擴展的一個義務教育的期限為6年,並以進一步擴展,在未來做到這一點。
在1907年 (明治40歲)3 21日"初級學校的法令修正的附註"(明治了40年的第52號法令),義務教育期間,正常的學校課程延長2年延長 6年 ,並(更高小學的老1-2年是不平凡的小學學校的新的5-6年).
小學校令
[編輯]1941年,第三次小學校令被完全修訂(昭和16年3月1日勅令第148號),標題也變更為「國民學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