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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討論:One jar 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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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rrotkit維基和平約章維基佈告板‎ 2015年4月18日 (六) 01:47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

多謝指教。 點亮台灣留言2016年2月21日 (日) 09:25 (UTC)[回覆]

編輯討論

[編輯]

您好,編輯爭議,請見條目討論頁、客棧都有說明(link見條目討論頁)。之前提過理由例如第一手非第三方來源、以及分類不當等。歡迎您在討論中提出實質理由來交流切磋。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7月10日 (日) 06:53 (UTC)[回覆]

您好,並非無理刪除。Marvin刪除是有理由(第一手非第三方來源)的編輯爭議。已經知會您在條目討論頁、客棧有相關討論。您要重複前面的編輯,應當提出實質理由。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7月10日 (日) 06:57 (UTC)[回覆]
您好,其他用戶已多次於編輯理由、條目討論頁、您個人討論頁,都已提醒您先參與討論。建議您先看前面的討論過程,並提出您的實質見解,而不宜採取編輯戰作法。拒絕參與討論而無理由編輯,可能才是破壞喔。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7月10日 (日) 07:00 (UTC)[回覆]
由於濫用編輯權限,據維基百科的封禁方針回退不過三原則,您已被禁止一周內編輯維基百科。在封禁結束後,我們依然歡迎您作出建設性的編輯。如果您對封禁的理由持有異議,請您通過發郵件的方式向封禁您的管理員或者其他管理員申訴。您也可以在您的用戶討論頁加入{{封禁申訴}}並說明您申訴的理由或您的疑問。重新註冊一個賬戶或者直接使用匿名身份在維基百科的頁面申訴的做法,會被視為繞過封禁發言,可能導致您的封禁時間被延長。

--Antigng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7:09 (UTC) [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我只是恢復被支持FLG用戶刪除了的合理內容,外加為部分沒有來源的內容添加上了可靠來源,我每次編輯都有編輯摘要,而且和對方也有留言他,條目討論頁我也有發言,然後被親FLG人士繼續無禮刪除,我只是恢復,是反破壞。即使是3RR,都是封禁1天而不是3天,在此提出嚴正抗議。查看了不少討論和處理之後發現,管理員Antigng有刻意保護法輪功的傾向,事實上對方Marvin2009和Wetrace長期在很多條目編輯戰,他從來都當看不見。 --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7:20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WP:3RR沒有理由,且經查並非初犯,因此封禁3天。認定為編輯爭議,並非反破壞。另若無法提除明確證據,請收回對管理員Antigng的指控。
  處理人:James970028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8:49 (UTC)[回覆]
  1. 你認為只要你覺得加入的內容是合理的,恢復你加入內容的行為就是反破壞,不受限制。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在任何一個不涉及破壞的編輯戰中,雙方都會認為自己的編輯是合理的,但是彼此就是存在分歧。這種分歧需要通過討論解決。不討論,反覆修改內容;或是邊討論,邊反覆修改內容都屬於WP:編輯戰的行為。這種行為對維基百科只有害處,沒有好處,一定會受到WP:3RR的限制。即使你使用的編輯摘要,也不能表明回退行為是對的。方針也指出,應當避免透過編輯摘要與他人溝通。
  2. 我既沒有封禁你1天,也沒有封禁你3天,我封禁了你一個星期。原因是你之前因為3rr被封禁過一次。

--Antigng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8:58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上次封禁更可笑,我根本沒有違反3RR,然後我申訴沒人理會,自己過了31小時封禁期限,可以查我當初的申訴,討論頁歷史版本裏有。上次並沒違反3RR的證據就在天津港的編輯歷史,一查就知道不存在24小時回退超過3次的情況。

這次因為有人刪除有可靠來源內容,我只是恢復到管理員的版本,並且再添加了來源,然後有的人繼續刪除,我恢復,不是故意編輯戰,編輯戰是對方的行為。

另外,這次不是封3天,是一周,根本不合理。

--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9:05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WP:3RR:「3RR的目的是阻止編輯戰。此原則並沒有賦予用戶每24小時內可執行三次回退的法定權利,或者支持將回退作為一種編輯技巧。」另外有關編輯戰問題,一個巴掌拍不響。封禁長短問題可再議,前提是您需要理解WP:3RR編輯戰
  處理人:Lakokat 2016年7月10日 (日) 14:14 (UTC)[回覆]
  1. 編輯戰是對方的行為,這種看法不正確。編輯戰是雙方/多方的行為,而不是單方面的行為。
  2. 你認為你加入的內容/他人刪掉的內容符合WP:V,所以就是反破壞行為。這種看法同樣不正確。我們還有其他內容方針,例如WP:NPOVWP:NORWP:NOT,即使你加入的內容符合WP:V沒有爭議,是否符合其他內容方針仍然可能存在爭議。
  3. 上次封禁時,你在24小時內做出了四次類似的編輯:[1][2][3][4]

--Antigng留言2016年7月10日 (日) 09:22 (UTC)[回覆]

最後一次是不同的編輯,而且是在和回退的對方討論,達成共識後,進行的編輯,根本不構成3RR,果然如人所言,中文維基是法輪功的天下啊。恐怖!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7月18日 (一) 03:47 (UTC)[回覆]
(!)意見--您好,您上面的陳述與事實有明顯出入。首先您最後一次編輯仍是相同內容的回退,其次您並未與在下實際討論、也未曾達成共識。提供您參考
  1. One jar ball在最後一次編輯理由說,其在條目討論頁有發言15:00,但那是在14:59才"第一次留言",且內容無實質理由--只說添加可靠來源被刪除-但那實際上是新華網的非第三方來源。
  2. One jar ball說「每次編輯都有編輯摘要」--與事實不符---但是One jar ball兩天四次"全部回退"時只有兩次提編輯理由「破壞者無理刪除有正規來源腳註的內容」、「恢復不合理被刪除內容」(沒實質理由)---但這些內容,前面已有其他用戶討論了幾天,One jar ball也不顧其他用戶已表明被刪除內容是"非第三方的第一手來源"。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7月18日 (一) 04:01 (UTC)[回覆]
我沒和你說話,你說的和我前面說的完全不是一件事。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7月18日 (一) 04:20 (UTC)[回覆]

江澤民條目

[編輯]

您好,針對您刪除9千字元可靠來源的編輯,在下已於條目討論頁[5]留言詢問其他用戶,也ping了您並留言給您。還請您具體說明您的看法,以便改善條目。謝謝。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7月19日 (二) 03:53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我只是回退破壞,其他好幾個用戶也和我一樣回退了那個破壞,為何要封禁我? --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7月21日 (四) 05:59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封禁你的原因是長期編輯戰。編輯爭議問題請前去討論。
  處理人:--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6年7月21日 (四) 06:12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維基百科方針有規定的,對於在世人物的條目內容,必須務求真實性,因此我沒有破壞,我只是刪掉那些真實性高度存疑的「法輪功活摘器官」的內容。

既然回退我編輯的Wetrace被減少封禁時間為2周,我請求平等處理,也減少我的封禁時間為2周。

--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04:33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這並非平等問題,從爭議開始至今無人指控您破壞,且Wetrace已表達詳細閱讀方針,而閣下僅為堅持己見,不肯退步。希望閣下仔細思考,切勿意氣用事,謝謝。
  處理人:James970028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06:49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接受。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我也讀了方針了,會先討論,避免那種編輯打架,謝謝。 --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8月2日 (二) 09:35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接受這位用戶的申訴並調整封禁。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已修改為一日後結束,萬望閣下避免類似行為。
  處理人:Jimmy Xu 2016年8月13日 (六) 23:27 (UTC)[回覆]
(!)意見-對於One jar Ball的說法,在下Wetrace為當事人之一,由於One jar ball的說法,已明顯與事實不符、且影響在下信譽,在下做些澄清與補充:
  1. One jar Ball說「既然回退我編輯的Wetrace被減少封禁時間為2周,我請求平等處理,也減少我的封禁時間為2周。」
    1. 說法與事實不符。Wetrace從頭到尾並未回退One jar ball。One Jar Ball情況,與Wetrace在本案狀況大相徑庭。
    2. Wetrace在編輯戰開始之前,具理由恢復一次被刪除9千字內容,過程中主動討論8次
    3. One Jar Ball的刪除理由不足,具有挑釁性;且是在蘇州宇文宙武、IP用戶編輯戰停歇10小時後(Wetrace也未介入而只是說明討論),不看條目討論頁參與討論,而直接重啟編輯戰,一舉刪除9千字元。(可參考此處說明[6]
  2. One jar Ball說「只是刪掉那些真實性高度存疑的「法輪功活摘器官」的內容。」
    1. 與事實不符,活摘器官指控僅佔被刪除內容的一部分,其他無涉的也被完全刪除。且器官指控,並不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因有大量第三方可靠媒體報導/多國國會決議/聯合國等資料。
    2. Wetrace在討論頁邀請One jar ball說明,並主動告知生者傳記方針的範疇,One jar ball在條目保護後才出現說明,可惜並未具體回應。
    3. Wetrace在條目討論頁給One Jar Ball留言----「Ine jar ball 以「扯淡的法輪功器官」為理由,大回退9千多字元、十多筆編輯,到One jar ball的版本[9]。請問具體理由是?(1)關於一般性鎮壓的內容描述,有大量的第三方可靠來源。(2)關於強摘器官『指控』,也有大量第三方可靠來源,也已經說是『指控』了,並加入中國政府否認的說法。而且周永康,已經被中共高官黃潔夫、蔣彥永等人公開說涉及囚犯器官移植。奧地利新聞社報導,江澤民與周涉入。」
    4. Wetrace在條目討論頁給One Jar Ball留言----「活摘器官已說是「指控」,而且有大量第三方可靠來源、包括多國國會公開譴責;聯合國官員都為此公開批評中共了。您個人若認為「真實性很低」,應引用第三方可靠來源來討論。---生者傳記方針是「移除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性內容」,活摘指控,顯然非方針所指狀況。(1)您應當具體而實質的討論,而非泛泛一句就刪除;還請您具體引用「哪個方針、怎麼說、何以符合這裏您說的狀況」,並具體回應在下的說明。(2)其次,您以「器官爭議」為理由,卻同時不具理由刪除了其他大部分內容;顯然非出於建設性、尋求共識的編輯。」
  3. One Jar Ball註冊一年多,迄今編輯350次,經常出現在特定用戶之後編輯戰(一些敏感條目,亦有其他2016年5月6月註冊用戶參與編輯戰);一次性刪除9千字元的挑釁編輯作法,完全不像新編輯或少量編輯用戶之習性。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8月2日 (二) 23:18 (UTC)[回覆]

我已經努力避免編輯戰,但Wetrace看到我寫什麼他都要刪除(破壞)

[編輯]

我已經努力避免編輯戰了,但我無論我做了什麼建設性編輯,都被Wetrace刪除,被跟蹤刪內容我也沒辦法,但我還是會在討論頁討論,之後就撤銷其破壞。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8月30日 (二) 07:46 (UTC)[回覆]

(:)回應-情況不是您說的這樣吧。您在三個條目的編輯,
  1. 我都先寫給您理由了,這些是舊問題,而且過去討論頁都有討論過了;如果您仍然要做同樣的操作,您應該先看以前的討論、尋求共識再添加;但您並未回應之前的討論啊。
  2. 而且在下可是詳細的向您說明理由,此外,也提醒您使用的是「第一手來源」,不符合第三方可靠來源的要求啦。
  3. 而且,在下寫給您多點理由後;您都並未具體回覆,而只是重複貼上中共新華社的報導而已,您就回退了。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8月30日 (二) 07:48 (UTC)[回覆]
(:)回應
  1. 在下沒跟蹤您啊,還是您跟蹤在下呢?這幾個條目,都是在下以前持續參與討論編輯的條目啊。而且您之前在此發起過編輯戰。您來添加之前討論過的爭議,在下當然會看到並討論啊。
  2. 此外,您添加的新華社,在此議題上,不符合第三方可靠來源的要求,在下也一再提醒您了。
  3. 在下也沒有「不停地刪除」喔,請看看編輯歷史。
  4. 您哪裏避免編輯戰的努力?請告訴我。您仍堅持使用不符合方針要求的非第三方來源,而且也一直沒有具體回應在下的說明啊。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8月30日 (二) 07:56 (UTC)[回覆]
(:)回應--在下仍然覺得不應該放入法輪功,您應持續討論尋求共識、具體回應在下其他的理由,而不應直接加入。
  1. 中共方面的說法外,仍應考慮主流意見吧。而且已經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討論此爭議;在這一普世性定義的條目,就不應放進來吧。
  2. 但目前因為您非要放,在下為避免發生編輯戰,只好先放第三方可靠來源補入參考。
  3. 另外,您仍然使用的是新華社來源,不符合第三方可靠來源喔。還請您替換。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8月30日 (二) 08:17 (UTC)[回覆]

給您一個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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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破壞星章
不要和輪子生氣,它們是負責搞笑的。--LISAN12330留言 2016年9月1日 (四) 03:39 (UTC)[回覆]

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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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似乎參與了一場編輯戰。請留意,您在24小時內不可對一個頁面執行超過三次的回退;在不同頁面進行大量有爭議的回退亦可能被判定是編輯戰。請您不要繼續進行回退操作,否則您將可能被禁止編輯維基百科。請善用討論頁與其他編者交流以期達成共識,另請參閱爭議的解決。--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2月10日 (六) 14:44 (UTC)[回覆]

是輪子破壞!One jar ball留言2018年2月10日 (六) 14:44 (UTC)[回覆]

侵權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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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報復性提刪。"並非合理的原因。請給予更具說服力的原因。感謝。--1233( T / C 2018年7月29日 (日) 11:33 (UTC)[回覆]

查了一下,該批條目的確出現些許問題,建議還是重寫吧。--1233( T / C 2018年7月29日 (日) 11:39 (UTC)[回覆]

給您一個星章!

[編輯]
真幽默星章
二哈二哈中二西奧多B 地震 | 吉林 2018年7月29日 (日) 11:38 (UTC)[回覆]

給您一個星章!

[編輯]
反破壞星章
(+)支持:條目合標,諸位風趣! Blissghost留言2018年7月29日 (日) 14:52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終於回來了,發現hosts不能用了,請求授予權限。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用戶已可編輯,無須IPBE。(oldid = 52095539,52095534,52077037)
  處理人:Kuailong 2018年11月21日 (三) 18:17 (UTC)[回覆]

--One jar ball留言2018年11月19日 (一) 04:1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