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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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簡稱「軍代表」,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一項制度,指由軍隊向武器裝備承制單位派出代表,對裝備合同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對交付的裝備進行檢驗和驗收。[1]

歷史[編輯]

軍代表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1950年1月,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重工業部東北人民政府軍工部共同簽訂的第一個軍工生產合同規定,總後勤部軍械部於4月首次派出24名幹部擔任駐東北、華北、華東地區兵工廠的檢驗代表,負責監督工廠履行訂貨合同和進行產品的檢驗驗收。1950年12月,總後勤部頒佈了《軍工生產駐廠檢驗代表工作條例(草案)》,統一了駐廠檢驗代表的編制體制,明確了其工作任務,「並在兵器工業的部分企業派出駐廠檢驗代表,設軍事代表室,進行成品驗收工作」。1951年,駐廠檢驗代表工作在兵器工業企業中全面推行。1951年4月,「中央軍委和政務院在《關於航空工業建設的決定》中提出:為提高生產質量,使生產合乎作戰、訓練要求之規格,航空工業局應成立檢驗機構,空軍司令部則成立驗收機構,今後凡航空工廠所承制、承修、承配之各種機件,必須經過檢驗機構與驗收機構檢查認為合格後,始能辦理交接手續」。1951年9月27日,中央重工業部航空工業局致函空軍,正式提出了派代表駐廠的要求,空軍採納了航空工業局的意見。1952年5月,空軍與航空工業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軍事代表是同工廠廠長為平行之執政機關之負責人」,並就雙方的工作關係做了具體規定。「空軍又相繼抽調了與工廠領導職務大體相當的7名幹部到工廠擔任總軍事代表工作」。1953年9月,「軍委軍械部召開全軍檢驗代表會議,決定將駐廠檢驗代表改為軍事代表」,並制定了《區域軍事代表暫行條例》及《駐廠軍事代表暫行工作條例》。1953年12月,「政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在軍工企業中全面實行軍代表驗收產品的制度」。1954年7月,解放軍正式建立軍代表制度。

1955年5月20日至30日,「總軍械部在北京召開軍事代表會議」,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研究部署今後的工作。總軍械部首席顧問沙夫欽科報告了關於制定軍事代表條例的問題。1956年1月20日總軍械部黨委會議研究起草了《目前軍械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今後工作的意見》呈報中央軍委,提出目前兵工生產工作與軍代表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嚴重問題,必須充實軍代表的力量。1956年2月4日,中央軍委批覆了總軍械部的報告。此後,軍代表人數迅速增加,監督範圍進一步擴大,從技術資料的制定到更改,從原材料入廠化驗、工藝過程到成品驗收,從清潔衛生到財務成本進行了全面監督。

1956年12月6日,海軍司令部、第一機械工業部聯合下發了《海軍艦船監造軍事代表工作試行條例(草案)》,對海軍軍代表的任務、職責及工廠的職責做了規定。

1960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了中共中央軍委國防工業委員會國防工委),中央軍委副主席賀龍擔任主任,決定採取堅決措施,整頓軍工產品質量。1960年11月25日至1961年1月7日,國防工委在北京召開三級幹部會議,中心議題就是整頓軍工產品質量。針對軍代表與工廠的矛盾,聶榮臻會上發言指出:「軍代表駐廠工作,也是為了保證軍品質量,這本來是一致的,只要工廠生產注意質量,產品良好合格,矛盾從何而來呢?事實證明,哪一個廠哪一個時候重視產品質量,這時工廠與軍代表的矛盾就比較少或者完全一致。而近幾年來工廠越來越不注意質量,廢品率越來越高,當然雙方的不同意見就越來越多。如果說的是這種矛盾,我看倒是很必要的,是好事情」「有軍代表這一個檢驗質量的關口,對國防工業只有好處,沒有壞處」「軍代表對產品的監督制度以及工廠中各項專門的和群眾性的監督檢驗制度,必須儘快地建立、健全和認真執行。現行的軍代表工作條例要重新修訂。」凡是為軍工廠生產材料和協作件的工廠「要堅決貫徹軍工產品質量第一的方針,主要的工廠要派軍代表駐廠檢驗,使材料和協作件的質量能夠得到保證」。1961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頒佈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暫行條例的通知》,適用於一切派駐有軍代表的工礦企業,條例明確了軍代表的任務、領導關係、業務範圍以及工作中必須遵守的原則等,對軍代表在軍用產品訂貨、驗收等任務中的職責、權限、與工廠的關係等方面做了規定。1964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明確了軍代表的工作原則、基本任務、檢驗與驗收、監督檢查、領導關係、組織機構、工作方法等。

1965年10月國防工業工作會議通過的《關於小三線建設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指出:地方軍工廠原則上不設軍代表,軍工產品驗收由工廠負責。1968年國務院國防工辦給中央建議,地方軍工廠的軍工產品驗收由軍隊負責,派駐軍代表。此後,小三線軍工廠開始實行軍事代表制度。[2]

1970年1月,軍委辦事組決定取消駐廠軍事代表制度,改設訂貨聯絡小組或驗收組,軍事代表改稱聯絡員,只負責產品驗收。1971年6月,當時負責國防工業管理的軍事辦事組組長黃永勝在國防工業會議上指出:[2]「軍工產品質量問題已成為生產中的一個突出問題。近年來,飛機、坦克、艦艇、電台、步槍、炮彈等重要的軍事裝備都程度不同出了質量問題,有的工廠連續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成批的產品報廢返修。」「有的援外產品,東西已經給了人家,還要發電報說明質量不好,還要道歉。」1972年4月,駐廠軍事代表制度在中央領導同志的過問下得到恢復。[3]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批准的產品圖紙、技術條件和統一的條例、制度進行產品驗收;而對於質量監督職能,軍代表要在工廠黨委一元化領導下,當好「參謀」而不是「監督」的角色。[2]

1975年11月1日發佈《關於取銷駐廠軍事代表制度頒發軍工產品交接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決定取消軍事代表制度,軍工產品質量由生產部門和工廠黨委完全負責。

1977年3月15日國家計委發出《關於開展產品質量大檢查,切實抓好產品質量工作》的通知。1977年8月23日,剛剛恢復工作的鄧小平在軍委座談會上指出:「裝備就是要求質量,要設軍代表,要派好的。」1977年10月22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佈《關於恢復駐廠軍事代表制度的通知》,決定恢復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制度:

由於「四人幫」的嚴重干擾破壞,企業管理混亂,生產紀律鬆弛,當前國防工業產品質量問題很多。軍工產品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戰爭勝負和國家安危,必須認真整頓好。為了確保軍工產品質量,以保障戰備,現決定撤銷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一日發出的《關於取銷駐廠軍事代表制度頒發軍工產品交接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恢復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制度。

  一、凡駐廠軍事代表未撤離原工廠者,仍繼續認真進行軍代表工作;對已改變為訂貸機構者,應即恢復軍代表機構進行工作;對需要新建立軍代表機構者,應根據有關工廠的具體情況,調配必要的得力人員迅速建立,履行職責。
  
  二、在未頒發新的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前,各單位仍暫按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六四年十月十三日頒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執行。在執行中有何修改意見,望按系統於十一月中旬前上報。
  
  三、為了加強戰備觀念,牢固樹立軍工產品質量第一的思想,在更好地發揮駐廠軍事代表作用的同時,各工業企業單位,應認真建立健全檢驗制度,加強檢驗工作。駐廠軍事代表室應在廠黨委統一領導下, 加強團結, 改進作風,大力協同,搞好軍工生產和產品質量,全面完成國家計劃。

1977年11月國務院國防工辦發出《關於大力整頓國防工業產品質量的通知》。[2]

1978年,總參謀部批准駐廠軍事代表室正式列編。

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了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規定軍隊駐廠軍事代表的工作任務、組織機構、職責和工作關係,以及對產品質量的檢驗、驗收和質量監督的條例。[4]

參考文獻[編輯]

  1. ^ 姬文波. 20世纪五六十年代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網. 當代中國研究所. 
  2. ^ 2.0 2.1 2.2 2.3 周升起 徐有威:「小三線建設時期駐廠軍事代表制度實踐及其困境」,《史林》,2021年第3期,第168-17頁。
  3. ^ 吳佔新、馬超臣、楊春源:《鍛造鐵翼神劍鑄就藍天長城——空軍軍事代表駐廠60周年紀實》,《軍工文化》2012年第7期。
  4. ^ 熊武一 周家法主編:《軍事大辭海·下》:長城出版社,2000年5月:第20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