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寧·溫特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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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寧·溫特沃思
Benning Wentworth
新罕布什爾省總督
任期
1741年—1766年
君主佐治二世(1741年–1760年)
佐治三世(1760年–1766年)
前任莊拿芬·貝爾徹
繼任約翰·溫特沃思爵士
個人資料
出生1696年7月24日
新罕布什爾省樸茨茅夫
逝世1770年10月14日(74歲)
新罕布什爾省樸茨茅夫
配偶艾碧該·拉克1719年結婚)
瑪莎·施路頓1760年結婚)
兒女3
父母約翰·溫特沃思
薩拉·亨金·溫特沃思
專業商人及殖民地行政官
簽名

本寧·溫特沃思(英語:Benning Wentworth,1696年7月24日—1770年10月14日)[a]為美洲商人及殖民地官僚,於1741年至1766年間擔任新罕布什爾省總督。在擔任總督期間,溫特沃思最知名的事跡為新罕布什爾贈地事件。在該事件中,溫特沃思將康涅狄格河以西新罕布什爾省宣稱但具有爭議的領土用于贈地,引發了該省與鄰省的爭端,並最終促成了之後佛蒙特州的建立。

溫特沃思於1696年出生在樸茨茅夫一個顯赫的殖民者家庭,他的父親約翰·溫特沃思早年曾培養他以待有朝一日接管家族產業。然而由於他在哈佛大學就讀時的不當行為導致其在1715年被送往波士頓。溫特沃思在那裏給其叔叔當學徒,後於1730年返回樸茨茅夫繼承其父親的產業。

在回到家人身邊後,溫特沃思很快投身於政治並於18世紀30年代擔任眾議院議員及總督委員會成員。在那裏他與狄奧多·雅堅遜結盟,共同對抗政敵莊拿芬·貝爾徹以及李察·沃爾德倫。由於西班牙在1733年拒絕支付木材船運費用,溫特沃思因此負債纍纍。不過藉助在倫敦就該問題進行談判的契機,溫特沃思於1741年被任命為新罕布什爾省總督。

溫特沃思利用總督的職務之便鞏固了其家族在新罕布什爾的經濟與政治主導地位。到了18世紀60年代,因與鄰省紐約的爭端使溫特沃思贈地終止。他最終於1766年辭去總督一職隨後返回位於樸茨茅夫的家中,並於四年後逝世。位於佛蒙特州本寧頓便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

早年生活[編輯]

本寧·溫特沃思於儒略曆1696年7月24日出生在新罕布什爾省樸茨茅夫,其父約翰·溫特沃思曾任船長、商人以及殖民地官員。約翰·溫特沃思曾在商船上工作了兩年,後於1717年至1730年間擔任新罕布什爾省副總督。[1]本寧·溫特沃思的母親是薩拉·溫特沃思,為樸茨茅夫富戶馬克·亨金的女兒。[2]

溫特沃思的父親最初培養他來接管家族企業,不過這一情況在他1715年從哈佛大學畢業後發生了變化。由於他在就讀大學期間的諸多不良行為,包括因打碎窗戶被罰款,其父決定安排他到叔叔森姆·溫特沃思位於麻省灣省波士頓的會計事務所當學徒。[1][3]

學徒生涯結束後,溫特沃思的父親由安排他成為商人,負責對西印度群島以及西班牙進行殖民貿易,在此期間他從事木材葡萄酒以及白蘭地貿易長達十年之久。在他的父親於1730年12月逝世後,于波士頓沒有財產的溫特沃思回到樸茨茅夫繼承其父遺產。這些遺產包括2,000現金、大量房地產以及家族的木材及桅杆生意。[1][4][5]

政治生涯[編輯]

溫特沃思在繼承其父遺產的同時還繼承了其父家族首領的地位。溫特沃思家族是該殖民地強大的政治家族,與殖民地官員莊拿芬·貝爾徹以及李察·沃爾德倫為政敵。[6]在此之前貝爾徹與沃爾德倫將溫特沃思家族逐出了實權職位,因此溫特沃思打算與政界同僚狄奧多·雅堅遜合謀推翻此二人。[1][7][8]

溫特沃思於1732年8月當選新罕布什爾省眾議院議員,隨後利用時任殖民地副總督的政治盟友戴維·登巴的影響力於1734年被任命為總督委員會成員。在擔任議員及委員會成員期間,溫特沃思與若干個個盟友合作以削弱貝爾徹及沃爾德倫的政治影響力。這兩個人試圖讓新罕布什爾省與麻省灣省合併,但溫特沃思則希望這兩個殖民地在政治上完全處於分離的狀態。[1][9]

英國殖民者於1732年設立佐治亞省後,英西關係迅速惡化。1733年西班牙政府拒絕向溫特沃思交付11,000鎊的木材運費。這一舉動使溫特沃思遭到了波士頓債權人的擺佈,他被迫向倫敦的英國商人(尤其是合伙人約翰·湯林森)借了一大筆錢來償還債務。[1]此外溫特沃思還向英國政府提出索賠,聲稱英國政府有責任賠償因西班牙拒絕付款造成的損失。[10]

1738年,瀕臨破產的溫特沃思前往倫敦與其在英國的熟人(包括政商兩界人士)就該問題進行談判。此外他在倫敦時還成立了一個殖民地邊界委員會,以解決新罕布什爾省和麻省灣省之間的邊界爭議問題。在委員會成員雅堅遜的影響下,委員會成員最終做出了對新罕布什爾省有利的裁決,使該殖民地的規模擴大了一倍。[1]

與此同時,溫特沃思繼續與他在倫敦的熟人進行談判。最終,湯林森(由於第一代紐卡素公爵湯馬士·佩勒姆-霍利斯是他的贊助人,使其具有一定的政治影響力)制定了一項計劃,在該計劃中溫特沃思以300英鎊的價格換取自己被任命為新罕布什爾省總督,作為回報溫特沃思撤銷對英國政府的指控。[10]溫特沃思在新罕布什爾省的支持者迅速為他籌集了這筆資金,使他在1741年12月12日接替貝爾徹成為新任總督。[1][11][12]

總督生涯及逝世[編輯]

在擔任總督期間,溫特沃思證明了自己是一位「精明且懂得妥協和包容的政治家」。他在擔任總督期間的主要事跡是授予贈地,以及通過授予潛在競爭對手太平紳士頭銜和軍事委員會成員資格的方式安撫他們。此外溫特沃思無視極具爭議性的《白松法》,允許木材商自由進入新罕布什爾省的森林砍伐白松,但前提條件是這些商人需要向其弟馬克·溫特沃思供應船隻桅杆,而馬克則向英國皇家海軍轉售這些桅杆牟利。[1]

溫特沃思的絕大部分家庭成員在18世紀30年代中期皈依了聖公宗,並加入了英格蘭教會。而溫特沃思在40年代加入其中,並在擔任總督時支持其傳教團體英國聖公會差會,還贈予了他們位於邊境地帶的幾塊土地。在此期間,溫特沃思通過讓他的親戚擔任政府職位的方式來確保他在新罕布什爾政治舞台上的主導地位,進而確保他們家族能夠一直主導有利可圖的桅杆貿易,這一主導地位一直持續到美國獨立戰爭[1]

自1748年至1752年間,溫特沃思將代表權擴大到了新建立的殖民地定居點,他知道這些地方的居民在政治上支持他,從而引發了憲政危機。此外溫特沃思還否決了眾議院提名沃爾德倫擔任眾議院議長的結果,這是因為當時其政治對手已經佔據了眾議院的多數席位。而眾議院亦拒絕對此做出讓步,進而造成了政治僵局。最終溫特沃思獲得了英國皇家官員的支持,致使這場僵局以對他有利的方式化解。[1]

自1749年起,溫特沃思就通過一系列授予贈地的方式擴大新罕布什爾省的面積。[13][14]這些贈地囊括了131個城鎮,其中許多城鎮位於新罕布什爾省和紐約省的爭議領土上。為此紐約省對溫特沃思的贈地行為提出異議,並向貿易及墾殖局委員會提出上訴。[15][16]委員會最終於1764年7月26日做出了對紐約省有利的裁決,致使該地區的所有定居者都必須生活在紐約省的治下,引發了其中很多人的不滿。1777年,該地區一群來自新罕布什爾的定居者宣佈獨立,成立了佛蒙特共和國[17]

由于贈地事件造成的一些列爭議以及湯林森健康狀況不佳等因素,溫特沃思於1766年7月30日悄然辭去總督一職。他的侄子約翰曾憑藉自己與第二代羅金漢侯爵查理斯·屈臣-文特沃斯的政治交情使本寧免遭革職,約翰於次年(即1767年)起接任新罕布什爾省總督一職。溫特沃思退休後返回位於樸茨茅夫小港的私人宅邸居住,並於1770年10月14日去世,後被安葬於女皇小聖堂的墓園中。[1]

個人生活及遺產[編輯]

溫特沃思於1763年11月9日發佈的感恩節公告

溫特沃思在其政治生涯中收穫了「傲慢自大但又精明堅韌的名聲」,被政敵戲稱為「唐格拉拿達」和「唐迪亞高」。美國歷史學家戴維·E·范·德文特形容他「既能維持家族政治王朝,又能維持對樸茨茅夫桅杆貿易繁榮的控制長達一代人」以及「甚至或許是英屬美洲的首個政治機器」。[1]

本寧·溫特沃思出生在一個有着八個兄弟和五個姐妹的家庭,這些兄弟姐妹皆由同一對父母所生,其中本寧·溫特沃思為長子。[18]他的很多家庭成員隨着他一同踏足政壇,還有一些家庭成員則與他的同事結婚,如本寧的妹妹漢娜便嫁給了狄奧多·雅堅遜。[19]本寧·溫特沃思於1719年12月13日與波士頓富商的女兒艾碧該·拉克結婚並與之育有三名子女,但他們皆先於溫特沃思逝世。[1]

在艾碧該於1755年逝世後,溫特沃思於1760年3月15日與23歲的女管家瑪莎·施路頓再婚並與之育有子女若干,但皆死產。由於溫特沃思對其家人因他與地位低下的施路頓結婚而嫌棄他的的行為感到憤怒,因此他在遺囑中決定將其全部財產留給瑪莎,沒有給其他家庭成員留下任何東西。[1]瑪莎在溫特沃思逝世後選擇再婚,嫁給了溫特沃思的親戚麥可。[20]

本寧·溫特沃思在商業和政治生涯中撈取了不少的財富,其中包括10,000堅尼和若干處房產。由於溫特沃思曾大量授予贈地,因此很多定居點直接或間接以他的名字命名,如佛蒙特州本寧頓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13]在1771年美國獨立戰爭本寧頓戰役之後,新罕布什爾州本寧頓亦以他的名字命名。[21]

參考文獻[編輯]

註釋[編輯]

  1. ^ 溫特沃思的出生日期為儒略曆,換算為格里曆則是1696年8月3日,他去世時的日期為格里曆

引注[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Van Deventer 2004.
  2. ^ Heffernan & Stecker 2004,第37頁.
  3. ^ Valeri 2014,第181–182頁.
  4. ^ Valeri 2014,第182頁.
  5. ^ Valeri 2014,第197頁.
  6. ^ Daniell 2015,第203頁.
  7. ^ Zemsky 1971,第113–114頁.
  8. ^ Batinski 1996,第107–109頁.
  9. ^ Batinski 1996,第120–124頁.
  10. ^ 10.0 10.1 Clark 2013,第301頁.
  11. ^ Wood 2010,第89頁.
  12. ^ Shipton 1995,第153頁.
  13. ^ 13.0 13.1 Randall 2011,第190頁.
  14. ^ Smith 2015,第34頁.
  15. ^ Shalhope 2004,第22頁.
  16. ^ Hazlett II 2020,第59–60頁.
  17. ^ Van DeWater 1974,第195頁.
  18. ^ Wentworth 1878,第181–182頁.
  19. ^ Wentworth 1878,第181頁.
  20. ^ Wentworth 1878,第14頁.
  21. ^ Mueller 2021,第42頁.

參考書目[編輯]

司法職務
前任:
莊拿芬·貝爾徹
新罕布什爾省總督
1741年–1766年
繼任:
約翰·溫特沃思爵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