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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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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達(?—?),山西代州崞縣(現山西原平縣)人。明朝彌勒教宗教首領。

正德(1506年-1521年)初年與王良李鉞組織宗教反明,被判處山丹衛充軍。自山丹衛逃出,改名為李午,被發現,再次發往山丹衛。後來又逃到陝西洛川,傳習白蓮教,「遠近爭附,隨其貧富,有獻至千金者,破產也所甘心,或子女,或器物,接撞而至」,和邵進祿、惠慶等人在陝起事。事敗,再改名張寅,編立族譜,呈獻黃白術,投靠武定侯郭勳嘉靖初年,輸粟捐官,任山西太原衛指揮使。嘉靖五年(1527年),被仇家薛良告發到山西巡按御史馬録,郭勳寫信給馬録,希望大事化小。馬録卻聯合巡撫江潮上奏彈劾郭勛。

郭勳請張璁進言嘉靖帝,將焦點移轉到大禮議。嘉靖帝命刑部尚書顏頤壽、左都御史聶賢、大理寺卿湯沐等複審。嘉靖六年四月,錦衣衛逮捕馬録入京,布政使李璋、按察使李鈺、僉事章綸皆入獄。薛良被處死刑,馬録發配邊疆。桂萼方獻夫等平反有功,李福達官復原位以終。嘉靖帝則利用此案鞏固皇權,史稱「李福達案」。

嘉靖四十五年,四川人蔡伯貫叛亂,事敗被捕,供出是李福達之孫李同的徒弟。四川撫、按官移文山西,捕李同下獄。自吐為李午孫,大禮之子,世習白社妖教。假稱唐裔當出馭世,惑民倡亂,與《大獄錄》姓名無異。撫、按官論同坐斬,奉旨誅之。馬録被平反,贈太僕少卿。

《明史紀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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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達之獄》內容來源於《明史紀事本末》第五十六卷,《明史紀事本末》大約成書於清朝順治十五年(1658年),為清人谷應泰(1620~1690)所撰。此書較後來的《明史》早了八十多年出版。順治十七年(1660年),谷應泰遭到御史黃文驥彈劾,指斥書中有違礙之處。經朝廷查閱,書中尚無不妥之處,後選入《四庫全書》。

歷史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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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徐階傳》:「未幾,帝(明世宗)崩。(徐)階草遺詔,凡齋醮、土木、珠寶、織作悉罷,大禮「大獄」、言事得罪諸臣悉牽復之。詔下,朝野號慟感激,比之楊廷和所擬登極詔書,為世宗始終盛事雲。 同列高拱郭朴以階不與共謀,不樂。朴曰:「徐公謗先帝,可斬也。」

明穆宗即位,御史龐尚鵬四川蔡伯貫一案,奏稱李福達實為白蓮教魁首,請為馬錄、顏頤壽等平反,清人張廷玉等編撰的《明史》采其說,稱「由是福達獄始明」(《明史·馬錄傳》)。然而同時代的郭子章懷疑龐論(《國榷·嘉靖六年》)。支大綸亦不贊成龐論(《世穆兩朝編年史》)。

高拱張居正堅決認為桂萼的判案是正確的[1],修穆宗實錄時,居正削去洗雪大獄的詔書和龐尚鵬疏。按高拱持之最力,居正逐高拱,仍在實錄中保留高拱的奏疏(《穆宗實錄》、《萬曆野獲編》卷十八)。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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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白壽彝《中國通史》卷9,明時期下冊。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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