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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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薩福克大學法學院英語Suffolk University Law School典型的法學博士文憑.

法律教育,是準備學生從事法律工作為目的的教育。在西方,大學中世紀以來便一直提供法律教育。18世紀至19世紀,開始出現大學法學院。法律教育既包括學術教學,又需同時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

歷史[編輯]

在中世紀歐洲,大學提供教會法羅馬法教學[1]。但大學不教授地方法或習慣法,因為後者被認為過於偏狹、不值得在大學學習[1]。歐洲大學大約於18世紀起開始研究本國法律,其中瑞典烏普薩拉大學對瑞典法律的研究,可追溯到17世紀初[1]

歐洲大陸的歐陸法系制度,主要是從羅馬法發展而來,因此促進了大學從羅馬法向國家法的過渡[1]。而在英國,法律體系則是本土發展的普通法[1]。中世紀時期的英國法律教育,主要由律師學院提供,包括閱讀、實踐練習等[1]。但律師學院的普通法教育在16世紀末逐漸衰落,被法律書籍取代,因此17世紀中葉以後,英國幾乎沒有組織化的法律教育[1]

1729年,英國引入事務律師(solicitor)學徒制(apprenticeship)[1]。著名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便是於1750年代在牛津大學講授英國法律[1]。但英國大學內提供的普通法教學,直到19世紀才發展成熟[1]。在英國、歐洲大陸和世界其他大部分地區,大學法律教育成為了本科教育課程,並一直保持至今[1]。自20世紀末21世紀初以來,部分國家地區開始採用美國法律教育模式,既將大學的法律教育視作專業教育,而不僅是學術教育[1]

學位[編輯]

常見的法學學位包括:法學學士(LL.B.)、法學碩士(LL.M.)法學博士,哲學博士(法學專業亦授予)等。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Legal education - Scholarship.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2020-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6) (英語). 

延伸閱讀[編輯]

  • Duncan Kennedy: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Hierarchy, New Edition, New York Univ Press, 2004, ISBN 0-8147-4778-7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