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寵惠 任期 1922年9月19日-1922年11月29日(1922年7月31日-9月19日間代理) 總統 黎元洪 前任 唐紹儀 繼任 汪大燮 任期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總統 蔣介石 前任 居正 (行憲 前末任)繼任 謝冠生 任期 1937年4月6日—1937年5月29日國民政府主席 林森 前任 孔祥熙 (代理)繼任 孔祥熙 任期 1928年10月8日—1931年12月29日國民政府主席 譚延闓 蔣介石 林森 繼任 伍朝樞 任期 1920年8月14日—1921年12月27日國務總理 靳雲鵬 顏惠慶 (代理)梁士詒 前任 董康 繼任 董康
任期 1948年3月24日—1958年3月15日選區 廣東省 東莞縣
出生 (1881-12-01 ) 1881年12月1日 英屬香港 逝世 1958年3月15日(1958歲—03—15 ) (76歲) 中華民國 台灣省 臺北市 籍貫 廣東 東莞 國籍 中華民國 政黨 中國國民黨 宗教信仰 新教 (信義宗 )
獲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 大律師 資格(1905年)
復旦大學 副校長
德國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
海牙國際法庭副法官(1923年-1924年)
「國民報」創刊人(1901年)
海牙國際法庭法官(1932年4月-1936年1月)
(南京臨時政府)外交部(第一任)總長(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0日)
美國律師公會 學報編輯(1903年)
華盛頓會議中國代表之一(1921年)
(北京政府)司法部(第一任)總長(1921年-1922年)
(北京政府)國務總理(1922年9月19日-1922年11月29日)
(國民政府)司法部(第一任)部長(1927年10月12日-1928年11月13日)
(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1928年10月8日-1931年6月14日)
(國民政府)外交部部長(1937年3月4日-1941年4月10日)
(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1941年4月3日-1948年6月24日)
(國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長(1937年4月4日-1937年5月29日)
大理院院長(1920年-1921年)
《聯合國憲章》起草人之一(1921年4月)
法律編纂委員會主任委員
廣東獨立協會創辦人
司法院(第一任)院長(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國民政府委員(1927年-1947年)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廣東省東莞縣選區)(1948年3月29日-1958年3月15日)
(國民政府)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委員(1946年)
(國民政府)建設委員會委員(1931年)
(國民政府)首都建設委員會委員(1929年)
(國民政府)賑災委員會委員(1929年)
(國民政府)外交委員會委員(1928年)
(國民政府)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1927年)
(國民政府)關稅委員會委員(1927年)
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人文及社會科學組,1948年第1屆)
王寵惠墓園 王院長寵惠先生墓碑
位置 臺灣 臺北市 士林區 臨溪路70號官方名稱 王寵惠墓園 類型 登錄等級:直轄市定古蹟 登錄種類:墓葬 評定時間 2014年9月23日 詳細登錄資料
王寵惠 (1881年12月1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疇 ,廣東 東莞 人,生於香港 。中華民國 政治家 、外交家 、法學家 。曾擔任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中華民國司法總長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國務總理 、國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長 、中華民國第1任司法院院長 、中央研究院第一屆院士 等政府要職。
北洋大學頒發予王寵惠 的欽字第一號考憑
1881年12月1日(光緒 7年10月10日),王寵惠出生於一個新教 家庭。祖父王元深與父親王煜初皆為禮賢會傳道人,二人後受香港信義宗巴陵會差派,在香港倫敦會道濟會堂擔任牧師。王寵惠自幼學習英文 ,是香港聖保羅書院 校友。香港大學 首位華人教授、病理學家王寵益 (1888-1930)是其幼弟。1895年(光緒21年),14歲時入北洋大學堂 二等學堂(今天津大學 前身)法科預科。1900年(光緒26年)以第一名的成績畢業,獲欽字第一號考憑,為中國第一個獲得國內大學(或專科、大學預科)文憑者。此後他任上海 的南洋公學 教官。
1901年,他留學日本學習法律、政治。在日本,他發起成立國民會 ,並任《國民報》英文記者,後來他還與馮斯欒 、鄭貫一 、馮自由 等發起組織廣東獨立協會 。1902年他留學美國 ,1905年於耶魯大學 獲民法學博士 ,留學美國期間,曾為美國律師公會 學報 編輯。此後他到歐洲研習法學,於英國 倫敦 中殿律師學院 獲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 大律師 資格,成為德國 柏林比較法學會 會員。
1904年(光緒30年),他同訪問美國 紐約 的孫中山 (孫中山)會面,他協助孫中山撰寫了《中國問題的真解決》(The True Solution of Chinese Question )英文稿並發表。翌年,中國同盟會 成立,王寵惠加入。1907年,他翻譯的(1896年版)德國民法在倫敦出版,[ 1] 為英文譯本之首,該譯本不僅比曾留學德國的美籍學者Dr. Walter Lowery的譯本更早,其評論亦較佳。[ 2] 浦薛鳳 教授評王的譯文「簡潔而更為正式,合於法律條款之體裁,而在選字措詞,更為確切明白,不容曲解誤會。」「句斟字酌,意義明確,氣韻平衡,流利自然。易詞言之,每句每段,不特毫無洋人執筆之牽強痕跡,而且具有能文老手之高雅風格。」[ 3] 1911年(宣統 3年)9月歸國,不久辛亥革命 爆發,王任上海都督陳其美 的顧問。在南京 召開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 會議中,王作為廣東代表出席,被推舉為會議的副議長。
1912年(民國 元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 成立,他被任命為外交總長。3月,袁世凱 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 ,組織第一次唐紹儀內閣 ,王轉任司法總長。後來唐因同袁對立而辭任,王也隨同辭職。此後,他任孫中山創設的鉄路總公司顧問,並任復旦大學 副校長,研究憲法。1915年(民國4年),袁世凱稱帝,企圖引誘他支持,被他拒絶。
袁世凱死後,他赴北京 。1917年(民國6年),他就任法律編查會 會長及修訂法律館 館長,於後者任內主持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1920年(民國9年)他任大理院 院長、北京法官刑法委員會會長、法理委員會會長。1921年(民國10年)10月,他和施肇基 、顧維鈞 作為北京政府全權代表,出席了華盛頓會議 。
歸國後的同年12月,他任梁士詒內閣 司法總長。翌年5月,他和胡適 等人在《努力周報 》上共同發表《我們的政治主張》一文,說明憲政的實行需要有好人組成政府(「好人政府」)。同年9月,他在直系 吳佩孚 的支持下署理國務院總理 ,組成王寵惠內閣 ,人稱「好人內閣」[ 4] 。當時直系內部「津保派 」的曹錕 同「洛派 」的吳佩孚對立激化,王寵惠遭到津保派責難。同年11月,財政總長羅文幹 被總統黎元洪 命令逮捕,王寵惠內閣上台不久就倒台了。
王寵惠肖像(攝於1923年)
此後,1923年(民國12年),他任海牙 常設國際法院 法官。1924年(民國13年),他任孫寶琦內閣 司法總長。翌年,他任修訂法律館 總裁。後來,中國國民黨 北伐 機會高漲,他重回國民黨方面,任中國國民黨第二屆中央監察委員(以後,他曾當選中國國民黨第五屆中央監察委員)。
1928年,王寵惠任國民政府 的首任司法院 院長。翌年,他再度當選國際聯盟 的常設國際法院 法官。他留在國內,11月兼任內外債整理委員會委員長。1931年他奉蔣中正 之命,制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其後,國民黨內蔣中正同胡漢民 的對立激化,王寵惠為了迴避,到海牙 就任常設國際法院法官;1936年,他辭去法官職務。1936年底,他回國,贊成西安事變 和平解決。
1937年1月1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會議補選馬相伯 、王寵惠為國民政府委員[ 5] :5338 。3月8日,外交部長王寵惠到部視事,演說稱:「國家之領土與主權必須保其完整,國際關係必須以平等互惠為基礎的原則下」,對日「循和平路線,力謀友誼之增進」[ 5] :5380 。4月1日,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決議,准蔣續假兩月,由外交部長王寵惠代理行政院長[ 5] :5394 。4月5日,王寵惠在中國國民黨中央紀念周宣佈外交方針稱:「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之下,我們誠意的希望與各國增進國際關係。」[ 5] :5398 4月6日,行政院代院長王寵惠視事;秘書長翁文灝 出國期間,魏道明 暫代行政院秘書長[ 5] :5399 。5月15日,英國駐華大使許閣森訪外交部長王寵惠,告知英日會談情形[ 5] :5426 。中國抗日戰爭 爆發前的在任期間,以橫濱正金銀行 兒玉謙次 為團長的日本實業家訪問中國,同中國實業家會談。兒玉訪華團歸國後,兒玉謙次向日本外相 佐藤尚武 提出取消冀東政權 並廢止冀東特殊貿易;兒玉訪華團成員大日本製糖 社長藤山愛一郎 也向任大藏大臣 的岳父結城豐太郎 轉達了信息。淞滬會戰 爆發後的1937年8月14日,王寵惠領導的外交部放棄了被揶揄為「不抵抗政策」的對日綏靖政策,轉而發表抗日聲明。1941年4月,王寵惠擔任了抗日戰爭期間的國民政府外交舵手;此後,他改任國防最高委員會 秘書長。1943年11月,王寵惠隨蔣中正出席開羅會議 。1945年,在三藩市 召開的《聯合國憲章 》制定會議上,王寵惠作為中華民國 代表出席。
1946年11月,王寵惠出席制憲國民大會 ,參與《中華民國憲法 》的制定工作。
1947年3月1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決議組織外交研究委員會,推定委員23人,計有王寵惠、孫科等,旨在研究當前中國外交問題[ 5] :8311 。同年,王寵惠以廣東省 第一高票,在家鄉東莞縣 當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
1948年3月,當選為中央研究院 第一屆院士 ;同年6月,蔣介石提名王寵惠為司法院院長,石志泉 為副院長,獲監察院 投票同意[ 6] :55 。翌年,國府遷台 ,他經香港 到台灣 。
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寵惠堂
王寵惠墓園
1952年,王寵惠任東吳法學院 董事長。1958年3月15日,王寵惠在台北 病逝,享年76歲;死後安葬於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後山墓園[ 7] 。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行政大樓「寵惠堂」即是紀念王寵惠而得名。
謝瀛洲 編:《困學齋文存》,中華叢書委員會,1957年。
《憲法芻議》
《譯德國民法》
第一任妻子楊兆良,生子王大閎 ;第二任妻子朱學勤。
^ Wang, Chung Hui (1907). The German Civil Code,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and Appendices.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
^ 浦薛鳳:《憶王寵惠博士及其英譯〈德國民法〉》,台灣《傳記文學》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 浦薛風:《憶王寵惠博士及其英譯〈德國民法〉》,台灣《傳記文學》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 高拜石 正中書局版 <新編古春風樓瑣記>(十一) P252
^ 5.0 5.1 5.2 5.3 5.4 5.5 5.6 李新 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韓信夫、姜克夫主編 (編).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華書局 .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
^ 陳布雷 等編著. 《蔣介石先生年表》. 台北: 傳記文學出版社 . 1978-06-01.
^ 徐明松、倪安宇. 靜默的光 低吟的風 王大閎先生. 遠景出版. 2012-05: 250. ISBN 978-957-39-0824-1 (中文(臺灣)) .
書籍
[ 在維基數據 編輯 ]
《游美同學錄·王寵惠 》,出自《游美同學錄》
在維基共享資源 閱覽影像
中華民國 (北京政府 )
前任: (創設)
司法總長 1912年3月-7月
繼任: 王式通
前任: 董康
司法總長 1921年12月-1922年8月 (1922年4月起董康 、 6月起羅文幹 代理)
繼任: 張耀曾
前任: 黃炎培
教育總長(署理) 1922年8月-9月
繼任: 湯爾和
前任: 程克
司法總長 1924年1月-9月
繼任: 張國淦
前任: 黃郛
教育總長(未就任) 1926年5月-6月
繼任: 任可澄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
前任: (創設)
司法部部長 1927年7月-1928年3月 (魏道明 代理)
繼任: 蔡元培
前任: (創設)
國民大會代表 (廣東東莞選區)1948年3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繼任: 李揚敬
前任: 居正
司法院院長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繼任: 謝冠生
1926年1月16日-1929年3月26日
中央執行委員 候補中央執行委員
白雲梯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毛澤東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許甦魂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周啟剛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夏曦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鄧演達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韓麟符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路友于 (1928年2月已故出缺)
黃實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董必武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屈武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鄧穎超 (1928年2月開除黨籍)
王樂平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陳嘉佑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陳其瑗 (1928年2月停止職權)
朱霽青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丁超五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何應欽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陳樹人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褚民誼 (1928年2月遞補中央執行委員)
繆斌
吳鐵城
詹大悲
陳肇英
中央監察委員 候補中央監察委員
1927年9月-1928年2月
1928年2月-10月
1928年10月-1931年6月
1931年6月-12月
1931.6選任:蔣介石 (1931.12辭職)
1931.12代理:林森
國民政府委員
1931年12月-1943年9月
1932.1就任:林森 (1943.8逝世)
1943.8代理:蔣介石
國民政府委員
1943年9月-1947年4月
1947年4月-1948年5月
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當選
數理組 28人 生物組 25人 人文組 28人